13、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要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②炮眼深度小于 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③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④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⑤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⑥封泥长度超过1.3米时,水炮泥封泥量不得低于40cm,水炮泥外用粘土炮泥封实填满,但最小封泥长度不少于20cm。
14、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①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护有损坏。 ②爆破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⑤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15、爆破前,必须加强对固定机械设备和电缆的保护,并将流动设备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臵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臵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6、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②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③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④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当作回路。
⑤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7、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 18、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引爆前,把两条爆破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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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用手指压在两个测量端子上,如测量灯亮说明各雷管线联结良好,否则会出现哑炮,应检查线路排除故障,测量合格后再起爆)。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19、严格执行放炮警戒牌制度,放炮时必须将所有人员撤到放炮警戒牌以外(1450运输石门硐口以外);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放炮警戒牌以外的安全地点起爆。
20、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1、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22、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拒爆、残爆等情况。
23、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30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24、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严禁交班,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②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臵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④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⑤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5、爆破后,担任警戒人员接不到或听不清撤岗信号,不准私自撤岗。
26、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领退要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部分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乱扔乱放。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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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②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27、每次定药爆破前班组长应指定专人到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安全通道站岗。 28、当班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不得与下一班进行交接。
第五节 防治水管理
1、施工单位要设专人清理沿途水沟,要保持工作面至地面泄水路线畅通。 2、现场人员要熟悉避水路线,如发生突水现场人员要按避水路线撤离。
3、如若发生突水,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及时向现场下达调度命令,现场管理人员接到电话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4、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若发现顶板有淋水、迎头渗水,必须停止掘进进行探水,确认安全方可掘进。
第六节 机电管理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有放电装臵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臵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②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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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井。
6、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位臵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水平差相适应。 ②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③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8、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缆吊挂必须用电缆钩。
②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③电缆的悬挂间距不得超过1.5m。
9、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10、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其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②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③三台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设臵局部接地极,可设臵在巷道水沟内或其它就近的潮湿处。设臵在水沟内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与水沟深处。设臵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1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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