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贷投保多年:1是0否,如贷款车辆投保远期保险,此标志需选“1”。
2、过户车辆标志:1是0否,上年度过户车辆投保商业险时,商业险浮动标志的过户车辆标志选“1”,根据系统提示录入过户日期。
3、特殊无牌车标志:1是0否,非新车未上户车辆投保商业险的话此标志需选“1”。
4、跨省首年投保未出险年数标志:0为连续0年未出险;1为连续1年未出险;2为连续2年未出险;3为连续3年未出险。录入时按以往年度实际的出险情况如实填写,享受优惠时必需取得以往连续年度清洁保单原件。
(二十四)上年违法次数
指投保机动车或投保人或约定的驾驶员上一年度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目前我省数据信息不能提供支持,按0录入。
(二十五)争议解决 1.诉讼 2.仲裁
(二十六)验车情况、验车人、验车时间 验车情况代码及种类:
0、未验;1、已验车、已验证;2、已验车;3、已验证;验车人录入实际验车人。
验车时间录入实际验车时间。验车日期要等于签单日期。 四、条款产品录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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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类别依据随车信息的车辆种类及车辆使用性质综合确定,分为F41、非营业用;F42、家庭自用;F43、营业用;F44、摩托车;F45、拖拉机;F46、特种车;F47、直通车;F48、尊贵人生产品。
五、业务来源、渠道码、经办人、归属人员、交叉销售录入规范
业务来源根据实际情况录入,代码及种类有:
0、传统直销业务;1、个人代理业务;2、专业代理业务;3、兼业代理业务;4、经纪业务;5、新渠道直销业务。
渠道码由销售管理部针对不同业务来源渠道维护。根据具体业务渠道选择。
经办人和归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交叉销售根据实际情况录入,代码及种类有: A、人保寿险交叉销售;B、人保健康险交叉销售。 六、共保、临分录入规范
共保临分为再保险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七、险别信息录入规范
根据标的情况、客户需求、承保规定要求录入相应的主险及附加险。
八、特别约定录入规范
12座(含)以上的非营业性客车,0.75吨以上非营业性货车承保时必须录入“ T5000Y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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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添加与条款有悖的约定。 九、指定驾驶人员录入规范
只适用于家庭自用车,需分别录入指定驾驶人员的姓名、《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即与《居民身份证》相同编号的号码,而不是《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和初次领证日期。如指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同,则应该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该驾驶人员的性别。
十、新增设备信息录入规范
新增设备信息录入只针对投保了车损险和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的车辆。约定新增设备价值时必须向理赔部门询价,以理赔部门的报价为准。
十一、车船税信息录入规范
除符合免税的几种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必须缴纳车船税,已完税的机动车必须注明完税凭证号。
十二、投保险种录入
根据各条款与险种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应的核保政策,由投保人选择确定。
十三、其他注意事项
提交核保时,要关注系统自动带出的审批意见,如不符合核保要求,调整内容后再提交。
对于上级公司退回的业务,应查询核保人审核意见,按审核意见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后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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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承保规定
一、险种承保规定
机动车辆的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商业保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客户根据车辆及自身需求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一)车损险承保规定
1、原则上不得承保单保车损险业务(只保车损及其附加险而不保商业三者险的业务,含单车损、车损+人员、车损+盗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承保的,需详细陈述承保理由,且必须符合以下承保条件:
(1)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2)不得给予任何优惠。 (3)不得附加车身划痕险。 2、车损险的其他承保补充规定:
所有车辆车损险的承保以折旧率不超过100%为前提: (1)10年(不含)以内、9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6年(不含)以内的其他车辆(不含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可足额承保车损险。
(2)10年(含)-15年(不含)、9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可按新车购置价的70%比例承保车损险。
(3)15(含)-20年(不含)、9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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