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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应按标准的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程序,规范工作职责,使之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牵头,依据知识产权方针将知识产权目标分解为可以落实的具体目标,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应落款可追溯,以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效运行和控制;
(4)定期开展检查、分析、评价,确保持续改进,对已出现和潜在的不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要求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体系进行及时调整、修订和完善,促进知识产权目标的实现。
形成的相关文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知识产权管理台帐(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改进措施。
5.3.2知识产权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知识产权目标。
(1)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在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作业层次上建立知识产权目标;
(2)知识产权目标应与知识产权方针保持一致,内容应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3)知识产权目标应分解到各职能部门,部门指标应力求量化且可以测量;
(4)对知识产权目标应实施动态管理,各职能部门定期对本部门目标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考核评价,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形成的相关文件:年度知识产权目标分解、考核记录。
5.3.3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颁布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商标法等); 2)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
4)各级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政策; 5)其他相关方所提出的要求。 (2)建立信息获取渠道
通过订阅杂志报刊,关注政府(国家、省、市各级)、部门(如知识产权局)、行业(如本行业)等相关网站,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对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相关内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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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
(4)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台帐,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变化、更新情况进行跟踪,获取最新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传达。
形成的相关文件:相关原始记录、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
5.4 职责、权限和沟通 5.4.1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应在最高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授予其权利负责以下知识产权工作:
(1)建立、实施并保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
(2)领导、审查、批准和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 (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和改进需求; (4)确保全体员工对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的认知;
(5)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和改进需要的各项资源的落实; (6)协调企业内外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7)确保知识产权外部沟通的有效性。
5.4.2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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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知识产权主管 知识产权部 技术部质量部生产部采购部市场部办公室财务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落实总体工作;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5.4.3内部沟通
采取有效措施在企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沟通渠道,如在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知识产权联络员,确保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5.5 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定期组织实施,对知识产权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1)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管理评估; (2)评估目的是评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3)评估依据是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预期的目标,必要时,应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4)评估结论应明确管理体系调整和方针、目标改进的需求,以及采取措施的可行性,以利于持续改进。
5.5.1评审输入
评审输入应包括:
(1)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 (2)内部审核结果;
(3)企业经营目标、策略及新产品、新业务的规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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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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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及风险评估信息; (5)技术、标准发展趋势; (6)财务经费实施绩效;
(7)预防和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如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措施; (8)以往管理评估的跟踪措施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9)可能影响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各方面出现的变化,如体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
5.5.2评审输出
评审输出应包括:
(1)提出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的改进措施; (2)提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管理程序的改进措施;
(3)确定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及信息资源投入措施; (4)保持评审的输入和输出记录;
(5)实施评审的决定和措施,在管理者代表的的主持下,制定责任部门,制订实施计划,明确完成时间。计划报最高管理者批准后,下发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形成的相关文件:相关原始记录、管理评审计划、管理评审报告、改进措施。
6 资源管理
6.1 人力资源
6.1.1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1)对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应明确规定,应使其能力与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应。对人员能力的判断应从其接受教育的程度,培训效果,技能水平,个人职务和岗位经历等综合考虑,选拔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和作业活动。
(2)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主要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以及专利工程师。 形成的相关文件:管理职责、能力要求
6.1.2教育与培训
(1)识别和确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所必需的能力。制定培训计划并执行,使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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