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概要 下载本文

执行和使用。

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应经保险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保险机构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指定适当的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臵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中“客户”是指投保人,鼓励保险机构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等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未尽事项适用《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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