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2007〕9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载本文

深宝府?2007?92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

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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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公布、清理和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政府、区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区政府工作机构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并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公告”、“通告”和“意见”。

规范性文件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 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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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文件制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行政机关因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可以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授权本机关或者包括本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 (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

(六)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立、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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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但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设立、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限制、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五)在法律规定之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设定强制检测、申报制度,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六)属于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等职责范围的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

(一)将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将对本区广大市民切身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属于重大改革措施,在本区先行先试的; (四)涉及其他应当由区政府批准事项的。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制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以部门的名义发布。

第十一条 区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法制机构负责起草。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区政府确定的主办部门起草或几个部门共同起草。

规范性文件起草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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