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430广州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方案 - 图文 下载本文

2)50万至100万(含)损失金额的5%; 3)100万至300万(含)损失金额的10%; 4)300万(含)以上损失金额的15%。 保险费率: 1、主险费率:0.45% 2、附加评估业务条款费率为:0.5% 3、附加涉税业务条款费率为:0.5% 保险费: 特别条款: 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及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保险费率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期内索赔条款:(一)本保险对于在本条款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任何索赔必须是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提出; (2)造成保险责任事故的会计执业报告,必须是保险期限内或追溯期内由被保险人完成的; (二)被保险人第一次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被偿的书面通知后,即视为“索赔”已经提出,且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本保险单其它条件不变。 2、费率调整约定 兹经双方约定,保险人同意对于承保期间内连续三年未出险的被保险人,第四年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减去0.05%,累计费率降低数额最多不超过0.1%。对于上一年度综合赔付率在100%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本年度在标准费率基础上增加0.05%;对于上一年度综合赔付率在200%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本年度在标准保费基础上增加0.1%。 本保险单所载的其它条件不变。 3、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将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扩展至投保人约定的时间,追溯期起始日期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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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正式成立日期前。 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70%计算保险费;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 在首次投保的投保人要求扩展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没有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是保险人承担本扩展条款约定的追溯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的其它条件不变。 4、附加评估业务条款 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业务。 本特别条款赔偿限额按照被保险人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实际营业收入确定,附加保险费率为 0.5%,附加保险费为赔偿限额与附加保险费率的乘积。本保险单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5、附加涉税业务条款 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税款报告、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等涉税业务、所得税汇算清缴等。 本特别条款赔偿限额按照被保险人上述涉税业务的实际营业收入确定,附加保险费率为0.5%,附加保险费为赔偿限额与附加保险费率的乘积。本保险单所载的其它条件不变。 特别约定: 下述特别约定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的补充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特别约定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不一致时,以特别约定所载内容为准。 一、名词释义 1、被保险人:本保险“被保险人”指在广州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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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且为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单位; 2、委托人:本保险“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3、会计执业报告:本保险“会计执业报告”指被保险人在从事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且已投保的业务时就委托事项依法出具的专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时出具的专业报告; 4、追溯期:本保险“追溯期”指由于被保险人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业务的时间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时间不一致,为明确保险责任,特在保险单中列明一个日期,自该日期开始到保险期限截止日内,被保险人在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业务过程中,因本保险项下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首次:本保险“首次”指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同一保险责任事故向被保险人第一次正式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点,也即对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要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在保险期限内,且被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则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其后,针对同一保险责任事故再提出的索赔,将归为同一保险责任事故计算赔偿,其时间也将以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准; 6、每次事故:本保险“每次事故”指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同一委托事项出具的同一会计执业报告提出的一系列赔偿请求为一次保险事故; 7、非执业行为:本保险“非执业行为”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 二、对基本条款措辞进行以下约定: 1、第三条项下约定增加“其审计责任对象包括企业、法人团体、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等”和“其审计内容包括离任审计报告及其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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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审计报告”; 2、第六条项下第一款“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非执业行为”调整为“欺诈、恶意串通和故意犯罪行为(过失及重大过失除外)”; 3、第十三条约定为“投保人据实填写《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附件三)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风险调查问卷》(附件四),提供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会计执业人员名单,即视为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年度中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会计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只要变动执业人员的合法身份已由相关管理部门予以认定,且不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提高保险费率,视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未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风险调查问卷》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时解除; 4、第十五条约定为“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执业质量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行业惩戒或执业许可的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被保险人风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第二十二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或复印件)、证明执业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证明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原始工作底稿以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单证材料。”; 6、第三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为“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6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但只能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为由”。 三、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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