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对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 目制作的管理,国家广电总局1999年发出《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通知下发 后,对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无视管理规定,未经广电总局批准,擅自聘请港台演艺人员和境外媒体主持人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一些有港 澳台演艺人员参与的文艺晚会或综艺节目,也未报广电总局批准即录制并在电视台、电台播出。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对外特别是对港澳台交流正常、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以我为主,于我有利的原则,再次重申有关规定,并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现通知如下:
一、 继续严格执行“广发外字〔1999〕518号”文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加强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各单位要重视涉外工作的管理,加 强外事法规和外事纪律的宣传教育。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宣传和外事工作的人员,以及节目策划人员等都需了解有关规定,加强责任心。
二、确因需要聘请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节目制作的,应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注意节目的导向和格调。在制作中不得改变节目内容,不能办成港澳台演艺人员个人专场演唱会或商业性演出活动。
三、严格遵守申报程序,按规定提前报广电总局审批。所附资料需齐备。获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始制作节目。如未获批准而先期制作的,将不予补办批准手续。 四、有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制作,要在电视台、电台播放的文艺晚会或综艺节目,无论电视台、电台是否是主办单位,在录播前必须按规定向国家广电总局进行申报。
五、为加强监管的力度,总局“收听收看中心”将负责对节目进行监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六、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予以处罚:
1、警告;
2、暂停聘用境外演艺人员参与节目制作资格;
3、停办该栏目;
4、全系统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