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重点 下载本文

.债的概念: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债的特征:1、特定性2、性质的财产性3、实现当事人特定利益的法律保障手段 .债的要素1.主体2.内容:债权债务3.客体:给付

.债权的概念: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4、处分权能 .债权的特征:1、请求权2、相对性3、平等性4、兼容性5、期限性

.债务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负有的应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约束。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债务的特征:1、具有特定性2、期限性3、积极性4、强制性

.债权法的概念:1、形式意义:有关债的法典或民法典中债权法编的规定。(《瑞士债务关系法》) 2、实质意义: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权法的特征:1、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2、内容多为任意性规范3、具有国际趋同性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分标准:标的物在成立时是否特定化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的特定化方法:A、依债务人的行为:a、送货上门b、上门自提c、第三地履行

B、依当事人的合意:a、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又达成合意以约定的方式指定给付的标的物。b、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指定。c、申请强制执行。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标准:多数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效力(连带债务): ①外部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A、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B、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会引起全体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消灭,而非仅履行人个人债务的消灭。C、连带债务被全部清偿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D、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亦发生效力。(免除、清偿、抵销、提存) ②内部效力(债务人之间): 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之后,取得了在债8务人内部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A、债务人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才能追偿B、对某一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应以该被追偿人应该承担的份额为限。 .债的效力:债的关系成立后所表现的法律上的力。

.债权的效力:A请求力(核心效力):①诉讼上的请求力(诉权)②诉讼外的请求力(请求权) B保持力 C执行力请求权——诉权——强制执行 .履行不能:又称为给付不能,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 .履行不能效力(法律后果):1、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1)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导致解除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1)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且不必承担法律责任(2)如是双务合同,免除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除外)(3)通知义务3、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代偿请求权(1)债务人发生履行不能(2)债务人因导致履行不能的事由而获益(3)债务人获得的利益具有可转让性(4)代偿请求权的标的以原债权额为限。

.拒绝履行:(1)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2)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2、债务履行具有可能性3、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明示或默示)4、无正当理由 (3)效力:①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②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债权人有权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履行迟延:(1)又称债务人迟延、逾期履行。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现象。 (2)构成要件: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自然债务、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附停止条件的债务②债务有履行的可能性(清偿期届至时履行是可能的)③债务已届履行期④债务人无正当理由⑤迟延履行可归责于债务人 (3)法律后果:1、全部履行迟延①请求实际履行②请求损害赔偿③拒绝受领④解除合同⑤加重责任A、不可抗力B、指导价(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则)2、部分履行迟延:①实际履行②损害赔偿③部分履行迟延影响整个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可拒绝部分履行,并返还已受领的部分给付

.提前履行:①法律有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提前履行,债权人则可以拒绝②法律未规定,当事人也未约

定,如果提前履行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拒绝

.不完全履行:(1)概念: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或造成债权人损害的情形。(2)类型:①瑕疵履行:履行本身具有瑕疵,从而导致该履行的价值或效用减少或丧失。②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本身有瑕疵,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损害。(3)构成要件:①债务人实施了履行行为;②履行不完全符合债的内容;③不完全履行可归责于债务人:瑕疵履行(严格责任)、加害给付(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④无免责事由(4)法律后果:1、瑕疵履行:①补正②减少价款或报酬③解除合同,损害赔偿2、加害给付 .受领迟延:(1)构成要件①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②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可以履行并且提出履行③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2)法律后果1、注意义务减轻2、可自行消灭债务3、停止支付利息4、赔偿责任5、缩小孳息返还范围6、特定情形下,债务人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特征(1)当事人是平等主体(2)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4)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的形式:①口头~②书面~③默示~: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 .合同成立要件:(一)一般成立要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②当事人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合意③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二)特殊成立要件

.要约:(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③发出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邀请: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缔约过失责任:(1)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类型:①假借(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订立合同,恶意(损害对方或他人利益)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单方允诺:(1)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2)特征:①~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②~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③~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④~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的生效要件:A.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D.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的类型: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1)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2)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造成的(3)误解方因此遭受较大损失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一)欺诈、胁迫损害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三)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四)显失公平的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的性质(形成权)(4)行使的后果:自始无效

(2)行使的方式:①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②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行使期间:①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除斥期间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全部返还);(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附条件的合同:(1)概念: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2)所附条件的特点: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③必须可能;④必须是当事人意定而非法定;⑤必须合法(不能违背法律规定)(3)效力:a.其已经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予以撤回或者变更)b.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未成就之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1)概念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 (2)期限的特点:①期限为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 ②期限的确定性 .无效、可变更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 当然无效,无须特定人的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之初即属于无效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须以他人的行为使之确定,经过追认则有效,拒绝则无效 任何事实都不能改变合同的效力 经撤销的,则溯及的无效 必须以其他行为使之确定 可变更须有特定人的主张,才归于无效。 可撤销 在我国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 效力待定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效力还处于不定状态 .合同履行:(1)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2)履行原则:a.全面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①附随义务的履行②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适用情形:履行时间、标的、方式、争议的处理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1)合同成立生效以后,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 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适用条件:①必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不可抗力、商业风险。②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之前。③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④情势变更事由出现后,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结果显失公平。

(3)适用程序:①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及显失公平的程度,并且及时履行了通知对方的义务。②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考虑是否采用情势变更原则,并使自由裁量的结果尽可能符合衡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补正方法: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定补充规则.抗辩权的概念: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⑴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⑵构成要件:①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债务;②双方债务须无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的债务⑶法律效力:a.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b.正当行使是合法,不构成违约 .先履行抗辩权:(1)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2)构成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④先履行方先履行的债务必须是可能的(3)效力:①不消

灭对方请求权,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②正当行使是合法,不构成违约;③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损失由先履行方自己承担 .不安抗辩权:(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构成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3)行使不安抗辩权人的义务:①举证义务;②通知义务 (4)效力:①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②解除合同 .合同保全:(1)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采取的一定的法律措施或者手段。

(2)特征:①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②突破合同的相对性;③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1)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2)特征:①法定的权利;②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③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3)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届清偿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已到期;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了损害;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1)方式:诉讼(2)主体:①原告:债权人;②被告:次债务人;③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债务人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3)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的行使的效力:①对债权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②对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③对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应当依法中止。

.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①债务人实施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A.放弃到期债权;B.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C.无偿转让财产;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不到70%)转让财产;E.放弃债权担保;F.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G.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30%)收购他人财产②行为已经或者将要损害债权(2)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有偿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1.方式:诉讼2.主体:①原告:债权人②被告:债务人③第三人:受益人3.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行使的时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5.诉讼费用: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6.效力: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合同变更的概念:(一)广义: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二)狭义:内容的变更.有效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合同变更的类型:(一)协议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二)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三)法律的规定

.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二)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的协议、法律的规定或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四)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合同变更的效力:①就合同变更的部分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后果;②仅对合同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即合同变更没有溯及力;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④合同变更对权利义务的影响 .合同转让:A.概念:是指在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B.特征:①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②主体的变更;③转让前后权利义务保持同一性C.原因:①法律行为;②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1)又称为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2)条件:①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a.债权不存在或者无效;b.可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