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安全管理第六章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 - 图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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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

第一节 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一、 我国的立法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具体做了界定。 ①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②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③ 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④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⑤ 国务院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⑥ 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⑦ 省政府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二、我国法规的制定和发布 三、法规效力

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宪法之下,各种法规在效力上是有层次之分的。

层次 法规 第一层次 法律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第三层次 地方性法规 第四层次 规章 第二节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体系及相关主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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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上。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体系及其层次与分类如图6-1和图6-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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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内容 (一)“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

1、“三大规程”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关于防止厂、矿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其中前三者被统称为“三大规程”。

2、“五项规定”

在196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从以下5个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它们构成了当时我国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宪法中与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

(三)《刑法》中与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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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于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做了规定。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131条至第139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第146条 规定了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397条规定了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等失职罪。 (四)《民法通则》中与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内容

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9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其中6种属于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范畴。例如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经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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