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LNG工厂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

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需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3、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电作业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火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使用期限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5天;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班组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人保存; 2、

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负责人和用电人签字同意后,电工方拆除临时线路,并在临时用电许可证上盖“已执行”章; 3、

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应按票证要求填写,不允许出现漏项,如其中一栏无内容填写,此栏应填“无”;值班电工持票后核实票证内容并检查所持票证有无漏项,发现票证有漏项应责令办票人补办; 4、

临时用电票应有编号,动火票编号填写在票证第二栏; 5、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规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才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用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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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采用暗管理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等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6、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值班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在临时用电许可证确认栏内签字并在被核对项目前划“∨“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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