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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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来源:建筑时报

前言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发布,两部委联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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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修订,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详情)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优秀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建纬所由总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师组织执笔,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www.chylaye.com) 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虽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进行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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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修改,但很多人却对其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读,还有很多培训机构也有意进行相关培训。由于部分解读内容与修(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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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目的和初衷不尽一致,为避免误导广大从业者,有必要从修订者的角度对2017版示范文本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国办发〔2016〕49号文

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设置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及高比例保证金条款,此举在损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和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016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www.chylaye.com) 》(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www.chylaye.com)

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2、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3、明确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www.chylay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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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三)建质[2017]138号文(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www.chylaye.com)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并于2017年6月20日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内容,发布建质[2017]138号文,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建质[2017]138号文主要针对依照国办发〔2016〕49号文保留的四种保证金之一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和完善,并对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密切相关的缺陷责任期进行了调整。

(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www.chylaye.com)

二、修订要点解读

(一)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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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针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九个条文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条文(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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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不影响原条文的结构合理性,且充分考虑与未修订条文的逻辑贯通。

本次修订对象为示范文本中与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主要依据建质[2017]138号文中的下列规定和调整:

1、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的规定

明确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及计息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以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下称两个“不得”)。(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www.chylaye.com)

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上限由国办发〔2016〕49号文的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降为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纠纷 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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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缺陷责任期的调整

对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起算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进行规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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