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村干部的免职、辞职与罢免。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涉农案件、计划外超生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分别予以组织调整或按程序进行罢免,并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党组织提出申请,由要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报告,乡(镇)党委负责审批。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相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备案。
第八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村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乡(镇)、村两级共同负责。重点抓好50岁以下党员的教育培训。围绕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的目标展开,通过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重点提高带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本领。对50岁以上的老党员的教育培训,重点提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排解矛盾纠纷、监督村务等能力,创造条件发挥其余热,做到老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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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党员教育
(一)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党的基本知识;形势任务和党的农村政策;科学文化、农村适用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
(二)主要形式和方法:组织党员参加县(市、区)、乡(镇)党校轮训;每季度给党员上一次党课;每年根据党员的实际确定岗位目标,并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围绕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员“双带双创”活动;每月开展一次党员电化教育。
第四十条 党员管理
(一)基本任务: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二)主要方法和途径: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员目标管理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搞好党员干部培训工作;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指定支部成员与其保持联系,帮助流动党员向乡(镇)党委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对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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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四)党费收缴:收缴党费要发放党费证,及时登记,做到按时、足额;党费收缴具体工作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每季度末上缴乡(镇)党委一次,不得私自挪用;党员凭党费证每月一次交纳党费,遇特殊情况,经党组织同意,党员可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
(一)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党员队伍年龄偏老、文化程度偏低、妇女偏少的问题,注意发展生产一线的青年和妇女党员,进一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
(二)全面推行发展党员测评制、公示制和票决制。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采取民主推荐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在吸收预备党员之前,要将发展对象及培养考察情况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要采取票决的形式进行表决,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三)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发展党员预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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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入党手续关,保证新党员的质量。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四)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每个村保持3名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常数,具体常数可根据各村人口数量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党员活动室
(一)每个村党组织设立党员活动室,供党员学习、开会、阅览报刊等;
(二)党员活动室一般要有:党旗、誓词、党员权利、党员义务;农村党组织主要职责;村党组织任期目标;村党组织六项基本制度;村党组织建设“五个好”目标要求;党员学习园地;荣誉栏(有条件的村可专门设立荣誉室);
(三)党员活动室布置要庄重严肃,摆放整齐,整洁大方。 第四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
(一)不合格党员的界定。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原则。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劝其退党、党内除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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