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2004】161号)
? 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2004〕144号)
? 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复核委托函(环财〔2004〕【2004】22号)
? 关于严禁建设简易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紧急通知
?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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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 ?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2003]199号文件)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
((三))复核原则
遵守《规划》。规划确定了7条原则:(1)集中处置、合理布局,(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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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4)功能齐全、综合配套,(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6)提高设备制造水平、积极推进产业化,(7)先行试点、稳步推开。这是开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项目复核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
因地制宜。各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条件等差异较大,需要在项目复核工作中,在保证安全处置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保项目建成并发挥作用。
协商完善。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经验不多,在项目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面平等讨论、磋商,听取多方意见,集思广益,完善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等前期工作。
客观公正。项目复核以确保建设水平为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各地收取项目复核评估费用,明确项目复核的范围和重点,客观公正地提出合理意见,推进《规划》项目健康运作。
(四)复核重点
本大纲的复核对象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凡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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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投资计划。
本复核大纲是国家环保总局开展项目复核时的依据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和环保局项目审批时也可作参考。
项目复核的中心是通过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保证建设水平的基本目的。项目复核重点分为2个方面,一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如何实现安全处置和达标排放,二是各项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具备开工和资金拨付条件。主要复核要点为:(1)项目建设的布局、规模、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合适可行,(2)项目配套条件如项目业主、配套资金、收费政策是否落实,(3)项目的技术工艺设备能否实现安全处置,(4)项目投资和财务评价测算的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五)组织形式
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组织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具体承担项目复核及相关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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