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合作协议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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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甲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是否按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双方发现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的情况,应当共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发票遗失处理。

如果乙方虽按约定期限向甲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所支付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致使甲方无法抵扣相关进项税款,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全部款项,直至乙方交付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甲方因乙方未能及时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抵扣乙方开具的非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遭受损失或税务机关处罚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失和处罚金额向甲方支付赔偿款。 (七)发票的退回:

发票的退回:如果乙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得到税务机关认证的,甲方有权在认证失败或得知发票无法认证的情况将发票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所退回发票之日起10-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予以作废,并应向甲方重新开具和交付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红字发票的开具:

红字发票的开具:如果出现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服务价格折让等原因,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的增值税红字发票。甲方将配合乙方开具上述增值税红字发票。

(九)违约金涉税条款

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含增值税的违约金金额。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抵扣,除按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支付赔偿款外,乙方还应向甲方另外支付双倍的增值税额。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及违约责任承担

(一)本合同协议期届满,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中途解除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各自向对方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协商结算有关费用,乙方已经接受委托尚在处理过程中的案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经乙方催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调查费用的,甲方除正常支付相应费用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乙方开户行行一年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承担违约责任,经乙方催告15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拒绝支付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若乙方的调查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或因乙方工作懈怠,失职、延误甲方检验、鉴定或理赔处理时机的,甲方可以解除个案委托,并不支付该案件的调查费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甲方还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五)乙方或乙方指派的办案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提前30日通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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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乙方已经受理委托但尚未办结的案件,甲方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委托并不支付任何相关费用。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未按甲方合理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或未履行约定义务的。 2、违反职业道德,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办案过程中向案件当事人索贿、受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4、乙方在调查案件结案后未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交回甲方的。

(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原始资料或者乙方调查取证的原始材料丢失、损毁,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违法取证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要求乙方以损失金额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

(八)乙方违反甲方授权要求、无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授权结束后,代表甲方向客户承诺对于案件进行赔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要求乙方以损失金额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

(九)协议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守约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提起诉讼。 九、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当事人已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的严惩。

(二)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三)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四)甲方郑重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五)如因一方或一方的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三)、(四)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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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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