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yiwei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
编者的话: 新会计准则自2006年颁布以来,已经数年。但是,市面所见
各类会计教材案例皆出自《准则解释》,这显然不能满足学习的需要。为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新准则,2010年春节休假期间,我整理了这份资料。
这份资料所列问题全部来自于会计视野网站 “CPA业务交流”版网友的讨论。绝大多数观点是版主chenyiwei的观点。陈先生现就职于中瑞岳华所,其对准则的理解和把握令人叹服。
为便于学习,我对部分解答做了备注,并请同事帮忙按准则进行了分类。所整理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对理解和学习准则非常有利。除准则问题外,还搜集了部分改制、IPO过程中常见问题。
“观其大略,不求甚解”是我一贯的学习习惯,因此我在前面加了目录,便于用时查阅。另外,对于《会计准则解释4》所涉及的问题,需以解释4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 此资料纯粹个人学习笔记,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本想总结整理个“200问”之类的汇编,但时间精力和个人能力有限,力不从心。
目录 存货准则
1、什么样叫非正常消耗?
2、存货发出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是资产负债观的典型运用,不知如何理解?
长期股权投资
3、合作建房问题(共同控制资产或者共同控制经营)。 4、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贷方差额的追溯调整问题。 5、被并购企业有下属子公司,“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是母公司报表还是合并报表?
6、公司现有长期投资于某国内商业银行(未上市)股权960万股,年末应根据什么作为公允价值作调整?
7、子公司无偿捐赠母公司账务处理。 8、联营企业完全权益法核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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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9、固定资产原来的入帐金额与最后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是否需要对累计折旧进行追溯调整?
10、执行新准则后计入固定资产的划拨土地的处理。 11、房屋装修费的处理。 12、筹建期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
13、《会计准则》与《高新企业认定办法》研发支出的区别问题。 14、预付给软件开发商的软件开发费计如何处理? 15、关于分期付款取得土地的核算问题。 16、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房屋如何处理?
17、如完全满足准则对开发支出资本化的要求,是“必须”资本化还是“可以”资本化?
18、对子公司投资发生减值,合并报表冲减商誉,母公司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是不是要同样减值?
职工薪酬
19、母公司对子公司高管进行奖励,子公司的处理。 20、新准则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如何处理? 21、某公司激励政策:“若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10%,则不提取激励基金;若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则按年度税后利润的8%计算提取的激励基金”,可参考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支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呢?如何给该方案定性? 22、企业将自有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自己的高管但未低于购入成本如何处理?
23、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的处理。
收入准则
24、价格有争议,已开发票,对方未全额付款,收入如何确认?
25、路桥公司(甲方)与广告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开发经营广告牌的处理。 26、软件开发企业,开发合同大多为阶段性付款,现企业按月以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这种方式是否合理?
27、买一百赠三十之类的返券业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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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
28、建造合同下汇率变动的处理。 29、总承包人的会计处理。
30、一份桥梁的大合同,乙方负责在本部生产桥梁的钢结构,然后运输,然后在现场施工建设。项目跨年度,我们能不能把钢结构的收入和运输的收入单独确认?
政府补助
31、收到补助时,固定资产早已经投入使用,补助的分摊期?
32、市政建设需要占用客户的一块土地,政府会予以补偿,是否符合政府补助准则?
3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处理。 34、收到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基金的处理。 35、关于政府补助和非经常性损益。 36、首次执行日政府补助的处理。 37、政府补助相关处理及文件总结。
借款费用准则
38、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有没有专门文件规定?
所得税准则
39、企业改制,以评估值入账.税法上认可吗?计税基础仍然是原来?还是也变为评估值?
40、超税法扣除限额部分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结余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41、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问题。
42、公司在免税期间是不是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43、不是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该交易和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不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请问该项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内在原因又是什么?
44、企业A,2009年税率25%,已向省科技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省科技局已公示,如无意外,在2010年2月会批下来,批下后从2009年执行15%的所得税率。该企业会计利润总额100(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2009年度仍按25%预缴。请问哪种处理合适? 45、由于新准则规定固定的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因此只产生永久性差异。对不对?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46、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递延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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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48、去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今年怎么调账?
企业合并
49、A公司2009年4月由B公司投资设立,于2009年8月并购B公司之子公司C,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要调整年初数?
50、同受自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51、在同一控制下,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是以B公司本级的净资产为基数还是以B公司合并净资产为基数?
52、联营公司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公司如何核算? 53、请教一个吸收合并是否增加资本的问题。 54、无偿划转股权问题。
55、同一控制下比较报表的编制问题。 56、母公司购买子公司的一部营运性的大客车,请问大客车是否是个资产组?是否也按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处理合理呢? 57、若是购买一条该生产线的设备,比方有个医药公司拥有一个医药生产线设备,现将出售给其子公司,则医药生产线设备构成业务吗?构成“业务”是否就是构成一个资产组?
58、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子公司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 59、吸收合并涉及的专项储备如何处理? 60、某企业拟收购另一家企业(非同一控制),所进行的前期调研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等前期费用,可以暂时挂账,待收购成功时,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吗?
租赁准则
61、售后回租给子公司的处理。
62、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实务中如何取得?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63、折点付款问题。
64、新准则下的坏帐准备计提基本方法。 65、新准则下的坏帐准备计提方法分析。 66、私募的处理。
67、对于购入的未上市的新股如何进行后续计量。 68、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 69、可转换 债的处理。 70、保理业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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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准则
71、期货的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72、如何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出具报告时预计的应缴所得税差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3、资产负债表日后高新企业获批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 7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销售价格的确定问题。
财务报表列报
75、企业改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初数和上年数如何填列?
76、购建固定资产和购买工程物资形成的负债记入“其他应付款”? 77、企业购入的短期持有的无活跃市场的无公允价值的股份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吗?如不是,应计入哪个科目? 78、预付办公楼款项如何列报。 79、综合收益问题
现金流量表
80、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没到期前背书出去。
81、投资性房地产本年的摊销额是否计入现金流量表附表中,若计入,请问需进入哪个明细科目中? 82、普通的大额定期存单属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本金的收付、利息的收取的现金流量归属于什么类别?
合并财务报表
83、如果母子公司的风险组合标准及相应的坏账计提比例不一致,可否不统一坏账政策,各自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84、请问投资成立幼儿园的会计处理?是否合并? 85、二级集团本年度将所持其中一家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需要调整合并报表期初数? 86、12个月内买入在再卖出子公司,如何处理? 87、子公司专项储备在合并报表中该如何处理? 88、关于交叉持股合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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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受托管理公司合并问题。
90、合并报表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91、合并报表:子公司有外币折算差额如何处理?
92、母公司制造,子公司融资租赁,中途设备退回,合并报表的处理。 93、子公司之间业务划转后合并报表编制问题。
94、收购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不超过50%的收购款,股东尚未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但原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全部撤离,目前的财务、经营管理全部由我公司人员去管理、经营,是否纳入合并?
95、合并现金流量表“取得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的填报。 96、子公司发放超额股利。 97、成本法合并报表举例。
98、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大股东在合并报表是对溢价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99、干股如何合并?
100、在计算合并报表口径的净资产收益率时,需要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吗? 101、新设公司的合并问题。
102、同股不同权下的处理。
103、母公司挂应收客户款,子公司挂的预收客款,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否需要抵消?
104、 事业单位改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
105、子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母公司由于大额亏损未确认,合并报表中是否仍确认子公司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06、集团内投资性房地产政策统一问题。
107、在非同一控制下,母公司在8月份转让了子公司全部的股权,在12月合并报表的时候,资产负债表不合并,但转让日之前的收入、成本和利润需要合并。这样利润表下的未分配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不就对不上了吗? 108、合并报表层面的递延所得税。 109、少数股东权益计算。
110、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期初数。
每股收益
111、整体变更股改前后每股收益怎么计算及引进股东前后如何计算? 112、反向收购每股收益的计算。
关联方披露
113、关联方关系认定
金融工具列报
114、委托贷款及利息收入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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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收购集团公司资产及其他子公司的股权,在同一控制下,券商费用律师费,是作为上市公司费用,还是作为股权投资成本? 116、基金理财的处理。
改制、重组及IPO等其他
117、企业内部集资数量较大,企业按期支付利息。这样是否合法?法规具体怎样规定的?
118、公司歇业三年,且不能预计后续年度恢复营业时间。但各项资产类全部可认为是100%的货币资金。问:事务所能否不出具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 11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吗?比如法定公积金是否必须按10%提取?
120、公司股东能否以其所持有的对外投资的股权对本公司进行增资? 121、无产权房销售账务处理 122、停工损失如何核算
123、有公司在执行会计制度时,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形成的资本公积,相应的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现在固定资产报废,可否在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作减少资本公积处理?
124、对于募集资金运用的披露问题。
125、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能否相应减少资本公积? 126、土地增值税的计提。
127、IPO时历史沿革存在出资瑕疵。
128、首次执行日,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
129、其他资本公积能否转股本? 130、下属子公司改制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按评估净资产值申请注册资本(即:按评估值建账),是否构成对其长期股权投资(历史成本)的影响? 131、母公司下设五个子公司(公司制企业),现母公司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132、新准则下股权分置改革,原流通股股东收到的对价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33、利润分配时一般需要对分配基准日的报表进行审计,按照审定的可供分配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但是这个有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呢?对于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能否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呢? 134、购买少数股东权益问题。
135、复星医药案例,参股公司IPO上市这个事项能否增加投资公司合并利润表的利润?
136、BOT项目中特许经营权相关会计处理。 137、换股案例。
138、发债审计报告规定 139、备考利润表
140、IPO,从股改至上市前的相关中介费用可能全部从溢价收入中扣除吗? 141、IPO股改注意的问题。
142、请教会计准则口径与股票上市规则口径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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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申报期间使用新准则,那么备考利润表和申报报表会产生差异吗? 144、出资比例和享有其他权利的比例不符情况的处理. 145、审计、评估的基准日,验资时点。 146、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和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生产许可证权、特许经营权、租赁权、矿产资源勘探权、采矿权、版权是否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如何可以,注册会计师验证时应当关注其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147、关于公司IPO时大股东承诺承担不规范的税收返还.
正文
问题1—存货准则,什么样叫非正常消耗?《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什么样叫非正常消耗?我新产品因质量问题报废是不是非正常消耗?由于开工不足的停工损失,算不算非正常消耗?
我原本认为正常消耗就是除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和自然灾害损失以外的消耗,所以上面两种情况都应当属于正常消耗,但后来发现有人理解不一样,他们认为是合理的消耗,要按照行业标准来,这个损作性就很差了,哪些正常,哪些不正常很难准确判断?更何况如果企业从事高新产品生产,那么连个行业标准都没有的参考了。
答:基本原则是:判断该项支出是否为使存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所必需的、合理的支出。
因质量问题报废的存货,如果废品率超过行业内公认的正常标准的,应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不能计入合格品的生产成本中。
问题2—后进先出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存货发出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是资产负债观的典型运用,不知如何理解,请高手指点,谢谢!
答:想想看: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认定、后进先出等几种存货成本方法中,哪种方法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与现行市价差异最大?
问题3—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资产或者共同控制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最近做了一个项目,被审计单位是制造业企业(简称A企业),它与另外一家房地产企业(简称B企业)合作开发了一个商品房项目,由A企业出资两千万,B企业出地块,合作开发,B企业负责该项目的建设、销售以及财务核算,该项目的利润双方五五分成,B企业也没有专门为该项目成立一个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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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在账务处理中把这两千万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于A企业并不持有B企业任何股份,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但一时也想不起来用什么科目核算比较好,在建工程?
答: 这实际上是一种项目合作经营投资。一般可以根据合作期限和预计回收期,放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示,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合作协议条款、目前进展和收益情况等。
如果执行新准则的,需要考虑是否属于共同控制资产或者共同控制经营。
问题4—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追溯调整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贷方差额是否应转入损益?有的同事说投资成本是还原到原制度下的成本就可以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贷方差额不调整。有的说为什么不用调入留存收益?有何依据?
答:如果是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是彻底的成本法追溯调整,所以是需要将原先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贷差也一并进行追溯调整的,视同一开始就使用新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
如果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因为追溯调整是有限度的,所以原先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贷差不作调整。
备注 :详见解释一。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新、旧准则都是权益法核算。只是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全额冲销,调增留存收益;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转入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转入新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相当于按照联营合营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后,确认投资收益)。
问题5—长投成本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按准则为“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被并购企业有下属子公司。 我的理解:“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被并购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权益的份额。 不同的意见为:“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被并购企业母公司报表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大家认为呢?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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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被合并方合并报表所列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乘以持股比例计算。
问题6—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现有长期投资于某国内商业银行(未上市)股权960万股,年末应根据什么作为公允价值作调整?
答:从目前你说的情况看,如果该银行目前没有上市,近期也没有引入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非关联外部投资者(如有,可以以入股价格作为参考,条件是这些新增股权的锁定期等附加条件与本公司所持股权一致),则确实难以取得公允价值。
如果你公司对该银行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此类情况下还是建议运用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备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问题7—子公司无偿捐赠母公司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某国有集团公司(已执行新准则)从全资子公司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净值150万元。请问子公司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现在集团公司要求子公司 借:累计折旧50 借:资本公积150 贷:固定资产 200 这样处理后,子公司的资本公积为负数,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单体报表进行审计时,要求资本公积不能为负数。请问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应视为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一项分配处理,属于权益性交易。 子公司: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母公司:视同收回对子公司的部分投资处理,冲减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不能作为营业外收入。
问题8—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我占一个企业的45%股份,今年我对其有一笔委贷,其中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今年那个企业亏损了1000万,其中他支付的利息计入了开发成本,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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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委贷的原因是用于他的一个项目,我想问在完全权益法下对我的单户报表和合并报表有什么影响,我现在准备年底按他的亏损额*45%确认投资损失,现在不是权益法下还要进行单行合并,但我看书上举例都是出售商品,不知道我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因为被投资企业将利息支出计入资产价值,所以从权益法核算角度看属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权益法核算中应当按照解释公告1号的要求抵销。到相关资产成本转入损益时转回。 备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 2、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问题9—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来的入帐金额与最后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是否需要对累计折旧进行追溯调整?
答:首先取决于企业执行的是原制度还是新准则。如果是原制度,则需要追溯调整。
如果执行新准则,则进一步分析该差异的原因属于会计差错还是会计估计变更。如果是由会计差错导致的,一般应当追溯重述前期的累计折旧;如果是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应按未来适用法处理。
如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转固,同时计提折旧的,在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情况,是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的。
问题10—关于划拨土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该企业九几年划拨取得土地,入固定资产,一直未摊销.执行新准则后,是在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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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土地继续放着,还是应该重分类至无形资产?如入无形资产,是否属于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
答:如果目前仍然是国有企业,历史上取得划拨土地,在90年代中期全国性清产核资时按照当时的财工字[1995]108号文等相关规定评估后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则属于新准则中所说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执行新准则后应继续保留在固定资产中,不计提折旧。
备注:见《准则讲解2008》固定资产准则,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一章:一、固定资产折旧,(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问题11—装修费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我单位新购置了两层办公用房,是毛坯,正在进行装修。请问专家装修的费用是计入“固定资产——房屋”,还是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如果装修费用在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的50%以下,是否可以一次性进入当期费用?
答:应单设“固定资产——房屋装修”项目,在本次装修完成后至下次装修前的期间内计提折旧。这一点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新准则都是一致的。(新准则下只有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主要是从重要性原则角度考虑。如果金额超过重要性标准的,不应一次性费用化。
问题12—筹建期的财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是一电厂,尚在筹建期,一切工程尚未开始,所发生的费用已经有几千万.想问一下,根据新准则,什么样的费用直接进管理费用?我看过好多企业,筹建期根本没有损益表,全部支出进在建工程.到底现在怎么处理才正确? 如借款利息,如果不符合资本化要求,是进长期待摊还是管理费用? 人员工资办公费等?
租用办公楼装修支出,进长期待摊还是在建工程? 答:即使是筹建期的企业,也要区分工程支出和为了维持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的日常管理性、运营性支出的界限,后者不能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依据是固定资产准则对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范围的限定,即有助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合理的支出。日常管理性支出不改变固定资产的状态,所以不能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没有开办费的概念,不能资本化的支出一律在发生当期直接费用化处理,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租用办公楼装修支出按照4号准则指南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问题13—无形资产问题,研发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先在开发支出科目归集,如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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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进行资本化,未形成资产的在管理费用核算。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总额三年内不得低于收入的一定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较多,包括进行研发费用而购置的设备,那么,两者所指的研发支出是否属于同一范畴?为进行研发而购置的设备如何核算?研发周期短研制成功后出售的新产品的成本如何核算?
答:会计准则、财务规则(财企[2007]194号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定(国科发火[2008]172号、362号等)、所得税中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等)对研发支出的口径都是有一定区别的。 为了研发而购入设备,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通常不能一次性计入研发支出,而应当采用折旧方式分期计入。需要区分该设备是某一研发项目专用的、多个研发项目公用的还是研发项目和正常生产共用的。如果是后面两种情况,需要考虑在适当的基础上将该设备的折旧在不同研发项目的成本之间,以及研发支出和生产成本之间进行分配,如不同项目所耗用的相对工时比例等。
问题14—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客户将预付给软件开发商的软件开发费计入了在建工程,请问这样做是否合适?按理说预付的软件开发费应该属于非流动资产,如果在在建工程里不合适那么放在什么报表项目里比较合适呢?
答:如果定制开发的目的是自用,最终将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计入“无形资产”项目,同时附注中说明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如果是专业软件公司,将部分开发项目外包的,则与自己发生的开发支出一样原则处理。
问题15—关于分期付款土地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请问我单位分期付款(三年)取得的土地是否应在付第一期款项时就计入无形资产,如果计入话是否应参照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呢?
2、这块土地是招拍挂的,没有支付全部的地价款是不给办理产权证明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确认无形资产呢?
答:1、如果在支付第一期款项时就已经取得了整块土地在全部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则土地出让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资产已经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未付的款项已成为企业的现时义务(这里不讨论分期付款的合法性问题),应当全额确认无形资产和应付未付款。如果付款期限较长且未付款金额较大的,应当按照现值列示,以后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费用。
2、看这个交易是否因为没有取得权证而可能发生转回的情况了。如果预计可能性很小,则还是应当确认,毕竟已经实际占用该土地,也就应当承担相关的摊销费用。但在附注中应当对款项支付和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作出充分披露。
问题16—土地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公司与镇政府签订30年土地征用协议,不能取得土地使用证,企业在长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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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核算,并在该土地上建厂房。第一土地租赁协议能否作为长期资产核算,第二,土地上建筑物能否确认为固定资产,因是非法占地,如果将来土地被国家收回,损失金额会很大。
答:房屋建筑物做固定资产核算,披露权证情况。租金做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披露租赁情况。每年都特别关注相关的土地是否可能被收回,房屋是否可能被强制拆除等导致减值的因素。
问题17—无形资产准则关于开发支出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如完全满足准则对开发支出资本化的要求,是“必须”资本化还是“可以”资本化? 答:“应当”资本化。不存在选择。
问题18—关于商誉的减值测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一个子公司产生的合并报表上的商誉,年末做减值测试,发生减值,合并报表冲减商誉,母公司报表长投是不是要同样减值? 答:如果合并报表中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该子公司本身就构成一个独立资产组,则由于解释公告3号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因此此时求得的合并报表中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个别报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是一致的,如果该金额小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则长期股权投资就需要提取减值准备。但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是否减值,以及减值的金额,与合并报表都是不一致的。
如果合并报表中的资产组划分和子公司这一法人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则结论会有所不同。
问题19—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有一集团公司A控股一家企业B,2009年集团公司对企业管理层进行业绩考核,B公司2009年末达到了考核标准,根据约定,A公司对B企业管理层进行奖励,将奖励款项汇至B公司,B公司对管理层进行了一次性现金发放奖励,那么,奖励款项收到时是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还是作为捐赠做“资本公积”核算?发放时是作为“职工薪酬”核算吗?
答:如果被激励的管理层均为B工作,但奖励支出由集团(A)承担的,B公司应当将激励支出确认为其自身的职工薪酬费用(一般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对这部分由集团承担的奖励支出按照权益性交易的要求确认资本公积。即: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收到A公司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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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资本公积
向被激励对象发放奖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问题20—企业福利部门的人员工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原来在会计制度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是在“应付福利费”中核算的,而根据福利部门人员工资计提的福利费是计入“管理费用”的。新准则下,职工薪酬的处理原则是根据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那么,新准则下福利部门人员工资是否仍应在“应付福利费”中核算呢?根据职工福利计划计提应付福利费时,根据福利部门人员工资计提的福利费如何核算呢?准则中对此似乎并无明确的规定啊。
答:同样遵循你所引用的基本原则,即按照受益对象分配。内设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是本企业的职工,其工资薪酬费用也应当遵循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即可以分配计入资产成本的应计入资产成本,不能明确计入资产成本的应当费用化。这更符合职工薪酬费用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问题21—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假设:企业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为激励管理层技术、销售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在经营业绩达到提取激励基金条件,可按净利润提取激励基金,在当年度成本列支(管理费用)。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提取激励基金的具体规定:\依据公司20XX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表,若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10%,则不提取激励基金;若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则按年度税后利润的8%计算提取的激励基金;
首先,我们认为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11号所述的股份支付处理,但是否可参考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支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呢?如何给该方案定性?
答:在你说的方案中,无论是公司承担的激励成本,还是被激励的高管在该计划中所获得的收益,均与公司的净资产价值无关,因此不是股份支付,不适用第11号准则的规定。请参考《讲解2008》第十章“职工薪酬”第157页“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相关表述处理。
问题22—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将自有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自己的高管但未低于购入成本。那么是否仍应按照正常的固定资产出售做账务处理(即: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并按关联交易披露? 答:“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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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2008》第150页)仅仅是“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中的一种情况,并不涵盖全部。
虽然向职工的销售价格高于成本,但仍然低于市场价格,则实际售价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机会成本,即原先可以以较高价格出售的收益,现在失去了。而能享受到低价必须基于特定的身份,即职工,所以可以认为这部分机会成本实际上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报酬,也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
问题23—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上市公司拟向在发行认股权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比例免费派发百慕大式认股权证。本次发行认股权证通过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实施发行认股权证。发行的数量为: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2 份;行权比例: 1:1,即每1 份权证可以向该上市公司购买1 股股票。行权价格: 5.00 元。发行日:是否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行权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发行费:含律师费、审计费?
答:免费派发的认股权证,在派发时不作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行权时按照一般的发行股份收到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即可。与发行该认股权证直接相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可以冲减资本公积处理。
问题24—收入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某电厂与电网公司签订了1-9月份直购电合同,每月供给电网公司部分直购电,电价在普通电电价基础上下调4分/千瓦时.10月以后未签订直购电合同.但电网公司给企业的电量结算单上,仍显示有部分直购电电量.企业不确认这部分直购电,按全价做了销售收入并全额开发票给电网公司.电网公司收了全额发票,但对这部门直购电并没有全额付款.
那么,企业在年末按全额确认收入符合准则要求吗? 答:根据收入准则对收入的定义,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收入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收入的金额应当按照很可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金额来计量。建议根据公司和电网公司协商的情况,合理预计这部分差价能否最终收到,从而确定合理的收入金额。如果公司和会计师经过职业判断后,认为这4分钱的差价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则应按原合同规定的直购电价格确认这部分收入。
不赞成在全额确认收入时计提坏帐准备的做法。因为收入确认同时也是对应资产(应收帐款)的初始确认过程,而根据资产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应当确保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减值准备属于后续计量范畴。
在税法上,国税函[2008]875号文没有把“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条件,这与会计准则不同。鉴于“以票管税”的习惯性思维,同时考虑企业按全价开票并不违反现有合同约定,因此税务上按全价确认收入的可能性较大,可能要在最终确定无法收回时,按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等规定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程序处理。
问题25—合作开发经营广告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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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甲方)与广告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开发经营广告牌协议约定:甲方以广告点位租赁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点位投资建设高立柱广告牌,并获得为期5年的广告牌经营使用权,在经营期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租金5万元,经营结束时,广告牌归甲方所有。
1、乙方承担广告牌的建设费用、支付低于市场价的租金获得5年经营权; 2、甲方节省了广告牌投资建设支出,以低于正常租金获取经营期满时的广告牌所有权。
个人看法,本合作方式的经济实质是: 甲方以这种合作方式取得资产,实质上对于由乙方投资的部分应视为租金递延收益,同时确认固定资产;
乙方以支付租金+投资方式获取5年广告牌经营使用权,对于投资建设金额应视同租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广告牌经营使用权期限摊销。 涉及2个连续期间:工程建设期、经营合作期(即租赁期)。
下面以简单数据谈谈我的一些想法,请各位指教。
例:乙方投资100万建设高立柱广告牌,年租金5万元。 乙方
1、工程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投资额 DR无形资产 100 CR银行存款100
2、租赁期间 DR销售费用 5 CR银行存款 5
DR销售费用 20 CR累计摊销 20
甲方:
1、工程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根据乙方实际投资额 DR固定资产 100 CR递延收益 100
2、租赁期间 DR银行存款 5 CR营业收入 5
DR递延收益 20 CR营业收入 20
问题补充:
1、合同约定在工程结束验收时需要甲方人员、监理参加; 2、乙方需要无偿将验收资料及建设资料交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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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基本同意。
问题26—企业以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服务为主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开发合同大多为阶段性付款,现企业按月以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这种方式是否合理?
我的疑虑是:未达到阶段性成果之前,这种确认方式是否风险已经转移,达到确认收入条件。 答:首先,该企业从事的是否为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开发专用软件的业务?如果是,基本可以认为应当采用提供劳务模式进行收入确认。如果不是,需作其他考虑,例如使用销售商品模式。 从准则规定看,提供劳务模式下使用完工百分比的条件是对合同的履行结果能够作出可靠估计,即在收入的金额、经济利益流入时间和流入方式上应当有充分的把握,并且履行协议将需发生的成本也应当是可以可靠估计和可靠计量的(参照建造合同准则对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价合同的“履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 具体到本案例,在考虑合同履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相关项目的技术难度和本企业的技术实力;项目的创新性;过去从事类似开发项目的经验;成本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工时统计等基础资料的完备程度;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发风险(包括技术上的失败风险和经济上的成本超支风险)的承担方式;等等。
如果合同履行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则应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标准应使用准则规定的三种标准之一。
实务中还可能存在将定制开发项目与本企业的某项作为技术储备的研发项目结合进行的情况。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应当将两者的共同成本进行必要的分摊,确保两者的成本分别单独核算。
问题27—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买一百赠三十之类的返券业务,一般券会有个有效期 但是不一定所有的券都会收回,是在什么时候确认该券, 是减收入? 还是冲成本?亦是收回时做费用?会计有相关规定?
答:如果已经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可以参照财会函[2008]60号文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客户忠诚度计划”的相关介绍处理
备注:财会函[2008]60号文《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28—建造合同下汇率变动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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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收入为外币的。汇率变动怎么处理:如预收账款的年末重估是否进财务费用吗?合同结算的开票当期的汇率确定吗?
2、合同收入为人民币。但成本相当大一部分由外币组成,那么合同预计总成本如何确定,当汇率变动较大时,可以根据当期汇率确定未来将发生的成本,从而调整合同总成本和利润吗?或者,可以根据未来成本发生时的汇率来确定及调整合同总成本吗?例如:项目初期,合同成本预计为100万元,但汇率上升时,估计按当期汇率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20万元,而且预期合同成本主要发生在未来6个,而预计6个月后的汇率会持续上升,总成本为150万元。那么,我是一直采用100万元,还是调整为120万元,亦或应该是150万元,有资料依据吗? 答:
1、收入的计量尺度是由该项收入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金额。如果采用预收款方式,则说明经济利益流入在收到预收款时已经完成,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外币金额根据收到时的汇率折算为本币结转收入。预收帐款不属于货币性项目,也不是金融负债,因此无需在年末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2、这是会计估计问题,关键是如何对合同总成本作出合理预计的问题。如果可以对未来合同执行期间的汇率波动趋势作出比较可靠的估计的,应按预计合同发生时的未来汇率(或者现在已经通过签订远期合同等方式锁定的汇率)作为估算的基础;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未来汇率走势的,可以暂按现行汇率估计总成本,以后汇率波动的影响在每期末重新估算合同总成本时作为合同总成本和/或完工程度的调整因素予以考虑。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可以可靠估计合同的履行结果,这其中也包括用本币衡量的最终总成本。所以,如果有能力对未来汇率走势作出预测的(例如权威的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发布的预测信息等),可以基于这些预测的远期汇率估计以本币表示的总成本金额。一般审计人员可要求企业提供这些预测信息作为未来期间汇率波动趋势估计的基本证据。
问题29—建造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总包和分包的收入的确认。一家企业是总承包人,他有分包业务,企业做账时以总包收入减去分包的金额做收入,我们项目经理说企业做的不对,少计收入和成本,应该加上分包的收入,请教一下,企业这样做对不对?是不是应该看看合同是怎样签的再做结论,新会计制度和准则有相关的规定吗?
答:具体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但一般理解,总包人应当对分包商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关责任,并且分包商与业主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也不直接开票。同时,分包价款和合同条款也是由总包商与分包商签订,总包商承担了签约过程中的风险与报酬。因此,总包商一般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当然也不排除某些例外情况,例如业主指定分包,由业主直接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情形。
问题30—建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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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桥梁的大合同,乙方负责在本部生产桥梁的钢结构,然后运输,然后在现场施工建设。项目跨年度,我们能不能把钢结构的收入和运输的收入单独确认?
答:关键看是否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条件,可否将钢结构制造、运输和现场施工分解为几个部分分别处理。但一般理解似乎难度较大,因为各步骤之间通常存在紧密的先后顺序,上一步骤的产品就是下一步骤的标的物,同时各步骤之间的法律责任可能难以截然划分,以后步骤执行中的瑕疵可能会影响到以前步骤已经确认的收入,所以个人估计很难将其各步骤独立开来。
问题31-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公司先购入了固定资产,并且开始了折旧,后来因该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环保型资产的标准,获得财政补贴,那么收到财政补贴的时候,是应该在资产的剩余摊销年限对该补贴收入进行摊销,还是从固定资产一开始摊销的时间算起,将前期应确认的收益一次性确认在当年?2008年的准则讲解里没找到对这种情况的明确指导,请问哪里有相关的依据可遵循? 答:如果确定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范围(不属于应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补助)的,应当自收到时起在相应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内摊销,不调整以前年度的账务,也不能将以前年度的应摊销金额全部调整本年度的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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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2—政府补助
在审计时,客户由于市政建设需要占用客户的一块土地,政府会予以补偿,需要说明的是,该土地上暂无客户资产,即不会发生清理费用,客户已执行新准则,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应计入专项应付款,并结转资本公积,该文件在新准则下是否可继续有效,尚无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在新准则下,该业务更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应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但是否计入递延收益,应视情况而定,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该部分补偿可作为停工损失补偿,所以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也说得过去。
不知各位同仁是否有不同看法?
答:123号文在新准则下不应继续执行。如果政府的补偿是根据被征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给予的,则不属于政府补助,因为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征,应按照资产处置损益处理。
问题33—政府补助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公司由于进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公司收到财政局发放的奖代补资金。
财政局规定该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以后年度的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公司按财政局文件作为了“专项应付款”处理。请教,这种情况,公司的帐务处理应该怎样?作为“政府补助”还是一次进行损益?还是进行资本公积呢?
答:这个资金对应的管理办法应当是“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01号)。从该文件看,并未明确应作为“投资补助”计入资本公积处理,所以个人理解应当可以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假定你公司已经执行新准则的话)。但由于所补助的项目目前尚未完成,所以目前应当暂挂负债类科目(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待项目完工并验收通过后转入递延收益,在项目折旧期限内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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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4—政府补助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某电厂小火电机组于2009年5月31日关停,相关资产处置至2009年底还未进行.该电厂于2009年末收到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基金1亿多元.是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应该确认递延收益?分几期摊销?
奖励资金用于安置职工、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如果奖励资金用不完,是不是财政还要收回?转产怎么理解,淘汰小项目,新上大项目,算不算转产,可不可以算做资本金投入.怎么做处理? 有没有相关具体的文件啊? 答:鉴于对你公司收到1亿元奖励资金的计算依据不清楚,因此建议根据公司的关停落后产能相关支出的预算,将该1亿元总额合理分解为不同用途,例如用于补偿报废资产的损失、安置职工支出、其他相关支出等,分别根据对应的支出和损失的实际发生情况,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的配比原则,在相关支出和损失计入损益的当期相应将资金由递延收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对于用不完的奖励资金是否要收回,以及新上大项目的资本投入是否属于“转产支出”的问题,建议咨询主管财政部门的意见。在尚不确定是否需要收回的情况下,可以将目前收到的奖励资金暂计入负债处理。 如果新上大项目的资本投入属于补偿范围的,则对应的奖励资金的相应部分可以界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没有专门的具体文件。请注意新准则是原则导向的,原来制度下的具体操作性文件以后会越来越少。
问题35—关于政府补助和非经常性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
由于政府扶持力度的加大,很多公司都拿到了国家政府补助,按照新准则,有与损益相关的、有与资产相关的,有需要缴税的,有免税的。那么怎么处理其与非经常性损益的关系呢?
本人认为:应主要考虑该项政府补助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交纳,那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就是计入当期的损益扣除所得税费用;如果不需要交税,则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是当期确认的补助金额。与是否确认递延收益没有直接关系。
答:可以这样理解。某个项目被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应当以该项目在会计上计入当期利润为前提。如果会计和税务上对某事项处理不一致,导致会计上确认递延税项的,则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问题36—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如果企业因工厂整体搬迁,于2006年度已收到政府的补偿款4亿元人民币,当时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已计入“专项应付款”(当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8年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2008年又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1亿元人民币,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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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道像这种情况,新收到的1亿元的补偿款是否还应计入“专项应付款”? 2、在搬迁过程中又陆续发生的搬迁损失是否还应按照123号文件的规定冲减“专项应付款”?
3、如果搬迁结束后,轧差后的余额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
答:根据2007年4月版本的准则讲解,政府补助准则的衔接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首次执行日后收到的补助款(含批文在首次执行日前下达的分期拨付的补助中在首次执行日后收到的部分)应按新准则规定处理。因此我考虑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原先的专项应付款余额可以暂时予以保留,但对于其中按新准则规定应作为企业重组成本和辞退福利计提的安置职工支出,应从专项应付款重分类到应付职工薪酬。对于首次执行日以后继续发生的与搬迁相关的损失和支出,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费用性支出的补助,应在利润表上确认相关的费用,同时等额结转专项应付款到营业外收入。新厂房完工后,将剩余的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按新准则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规定处理。总之,在新准则下,搬迁完成后不应出现将专项应付款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
问题37—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请教:废水技改专项改造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呢?有同事说可以入资本公积,但我找不到相关的文件支持。
答: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因此,实务中对于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情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财政资金的性质。只有在排除了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包括投资补助)和确定无需返还的基础上,才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关于“投资补助”的定义和范围,目前主要见于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1.《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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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对“投资补助”等有关财政资金财务处理作出了以下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3.《企业财务通则解读》(财政部企业司编)对《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进一步解释:
财政资金的类别及其财务处理办法
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有关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但是,对有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通则》分门别类,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71号)所规范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是“投资补助”的一个典型例子。该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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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针对“投资补助”的性质确定和会计处理,实务上应注意:
1.在判断企业所收到的财政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范围时,除了考虑是否需要返还、国家是否因此而享有所增加的权益(股权或者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等因素以外,还需要考虑这种拨款是否属于上述的“投资补助”的性质。而如前面列举的文件所述,投资补助也可能是由全体投资者按股权比例共同享有的,国家并不因此在其中享有相关权益,但仍有可能被要求计入资本公积。在此方面,需要关注作为财政拨款拨付依据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这应当在相关的拨款批文中会提及)。如果相关的拨款所依据的是财政部、发改委等中央部委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在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则企业应尊重该等要求。
2.对于财政资金会计处理问题考虑时,应追溯到最上层的中央部委层次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之类文件(最好是有财政部参与发文的),对于明确规定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对于没有明确属于“投资补助”性质,也没有明确财务处理要求,但从种种迹象判断有可能属于“投资补助”的,应当向给予拨款的财政部门咨询对款项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在排除属于“投资补助”的可能性之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处理。
问题38—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有没有专门文件规定?
答:上市公司有规定,证监发[2006]136号。其他企业无明确规定,但也建议这样处理。
问题39请教改制评估值入账《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改制,以评估值入账.税法上认可吗?计税基础仍然是原来?还是也变为评估值?
答 :一般是不认可的,除非该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方已经就该项评估增值计入其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在目前的税务实务中,为了体现对一些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支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往往对于这些企业有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案审批),即对于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经国资、财政等主管部门确认并计入国家资本金(注意不能是国有法人资本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国有资本金)的,其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征收;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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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前扣除。近几年已享受该政策的公司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长江电力、中国外运、中银香港、华润股份、中国人寿、中国网通、中国国航、中国远洋、中国冶金科工集团等。
问题40—递延所得税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超税法扣除限额部分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结余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答:对于教育经费的期末余额,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这部分负债计税基础为0,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如没有明确使用计划,也就不能明确这项暂时性差异在什么时候转回,以及在转回的年度将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相关节税利益,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广告费,虽然税法明确规定了超限额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结转,但需要重点关注本年的超限额是偶发性的,还是以后同样会像今年一样一直超限额。如果预计一直超限额的,则本年超限额部分的未来节税利益将无法实现,也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问题41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准
则第18号——所得税》 A公司以1000万购买B公司100%股权(非吸收合并),B公司账面净资产500万,公允价值1000万。B公司适用25%税率。
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B公司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故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500)×25%=125万。
上述处理是根据准则进行的,问题是确认了125万递延所得税负债后,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变为(1000万-125万)=875万。
合并成本1000万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75万之间的差额125万确认为商誉。
这就形成了一个让人很难以接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确认了商誉。
而确认的商誉实际上又不符合商誉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所以我不赞同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不确认又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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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站在购买方的角度,此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相应增加商誉)应当是合理的。这实际上是在对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评估时是否需要考虑评估增值的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即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实际上只有875万。评估增值的125万元,本企业通过支付现金等对价方式取得,但最终因为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而将会构成未来的一项现金流出。
问题42--- 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执行新准则,公司在免税期间是不是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假如公司现在需编制3年又1期的报表,2004年 2005年是免税的,2006年和2007年是33%,现在2008年是25%,2004年 2005年的利润为正,是不是2004年 2005年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对一些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一次享受了10年的所得税免税期,目前正处于第三年的免税期,是否也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处于免税期,是否也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答:
1、在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部分。某一年度免税,表明在计算该年度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时适用税率为零,也就是当年度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为零。但递延所得税费用所考虑的是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对未来期间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程度,也就是导致未来将会多缴或者少缴的所得税的影响。因此,递延所得税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而不论该差异原先发生当年的实际执行税率为多少。所以,在免税年度,也可能因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导致所得税费用不为零。 2、确认递延税款的关键之一是预计未来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的适用税率。因此,虽然目前免税,但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的适用税率不为零的,通常仍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但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当谨慎。如果目前正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优惠期限到2010年),则只有在2011年后转回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此时由于距离目前过于遥远,可能难以确定未来期间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实现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所以确认时更需要稳健。
问题43—递延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不是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该交易和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不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请问该项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内在原因又是什么?《会计准则讲解2008》上的解释是“确认递延所得税,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我不明白,请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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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在税法上规定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可以加计摊销,但该金额初始确认为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确认未来加计扣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问题44—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A,2009年税率25%,已向省科技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省科技局已公示,如无意外,在2010年2月会批下来,批下后从2009年执行15%的所得税率。该企业会计利润总额100(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2009年度仍按25%预缴。请问哪种处理合适? 一、借:所得税 15 贷:应交税金 15
按25预缴,让应交税金出现借方余额10 二、借:所得税 1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 贷:应交税金 25
按25预缴。文件批下后,冲减2010年的所得税费用,同时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
答:第一种做法比较合理。在本案例中,不存在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情况,或者存在可弥补的税务亏损等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形。这种情况是汇算清缴中正常的多退少补,应视作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问题4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由于新准则规定固定的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因此只产生永久性差异。对不对?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答:虽然在资产终止确认前减值准备不能转回,但在资产终止确认时将会转销并形成资产处置损益。所以应考虑近期内是否可能处置或报废该资产,以及预计处置时能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近期不准备处置,且不明确未来什么时候处置,则无法确定暂时性差异何时转回以及转回时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一般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问题46—安全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但在年末的时候尚未实际发生支出,请问这部分安全生产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吗?当地税务局规定安全生产费只能在实际发生时扣除,那么如果尚未发生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应该只是在计算所得税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吧? 答:安全生产费尚无统一的税务处理规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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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政策把握。
如果当地的规定是计提时即可税前列支,则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致,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如果当地的规定是在实际使用时税前列支,则应当就相关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零)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为专项储备作为权益列报的原因,就是因为在计提时尚无明确的用途、使用时间表等,从而不符合负债作为“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定义。而权益项目是不存在计税基础一说的。另外,无法确定该项差异何时转回,也就无法确定转回时能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综合上述原因,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问题47—所得税
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一、成本法核算下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以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等,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由于子公司的净利润作为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一部分,假设子公司在新加坡,其所得税税率为18%低于母公司适用的2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当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利时,母公司怎样补税?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母公司尚不知悉子公司拟分配的股利金额,是否可以用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全部净利润来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假设母公司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子公司的利润能够全部分回。
答:主要是税务问题,可以查有关税收协定。如果根据子公司所在国税法规定利润汇出时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或者母公司所在国税务当局需要对境内外税率差补征税款的,应当在利润形成时而不是实际分配时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前提:相关会计主体是该税项的实际承担者而不是扣缴义务人)。
二、权益法核算下
A公司对联营企业B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假设A公司没有处置B公司股权的计划。
(1)因联营企业实现净利润,A公司按照持股比列调增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2)因联营企业净亏损,A公司按照持股比列调减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答:在权益法下,由于税法不承认权益法,所以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原始投资成本。 三、假设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在母公司没有处置子公司计划的情况下,该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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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负债? 答:这种情况下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被投资企业预计未来能够盈利;投资方企业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一般实务中确认比较少见。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根据准则规定,如果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且预计该项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则可以不确认。根据这一规定:
1、被投资方为联营、合营企业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被投资方为子公司的,因为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股利政策,如果该子公司在可预见未来将不会分配股利的,则可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应当获取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有关声明。
问题48去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今年怎么调账?《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比如在审计09年的年报,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在09年补交1万元,08年的年报已经审计,问题:
1.09年利润表所得税的上年数要包括补交的1万元?
2.09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应缴税金要包括补交的1万元?未分配利润要减1万元?
以上的处理正确吗?如果正确,那么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和企业报出年报时间的差异,造成这样的调整,以至09年的年初数和08年末的审定数不一致。这样的情况难道每年都要调整吗?
答:《企业会计制度》下,按财会[2002]29号文第九条处理,一般要求是追溯调整,但如果差额不大的,也可以不作追溯调整而把影响数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中。
新准则下,应区分汇算清缴结果与原计提数之间出现差异的原因。对于由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布且可适用于汇缴年度的新税务规定导致的差异一般采用未来使用法处理,无需追溯调整;对于由对税法的错误理解、舞弊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属于会计差错性质,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在确定属于前期差错的前提下,应当考虑该前期差错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是否重大。如果不重大的,可以简化处理。
问题49—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如A公司2009年4月由B公司投资设立,于2009年8月并购B公司之子公司C,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要调整年初数?年初该公司并未成立,我个人观点:
(1)A公司从4月开始对C公司实施控制; (2)合并利润表为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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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定论。个人理解,合并集团是指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可见母公司的存在是构成合并集团的必要条件,因此合并报表应当自母公司设立日开始编制。但在实务中,主要是在一些海外上市的IPO项目,或者取得国务院对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三年经营业绩豁免的A股上市项目中,为了体现历史经营业绩的连续性,也会在合并报表中涵盖母公司成立日之前的时点或期间,但严格来说,其中涉及母公司成立日之前的时点或期间的部分应当称为“汇总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
问题50—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同受自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受自然人控制的A公司和B公司,A公司购买B公司的全部股权,是否应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 答:同受同一自然人最终控制的公司之间的股权购买,同时符合控制非暂时性条件的,应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问题5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成本确定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假如A公司定向增发收购B公司(B公司同时控制有10个子公司)90%的股权,那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是以B公司本级的净资产为基数还是以B公司合并净资产为基数?
答:一般理解是以B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为基础计算。 问题52—联营公司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公司如何核算? A为投资公司,拥有B公司48%股权。B为A公司的联营公司。
B公司本年发生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留存收益进行了追溯调整,请问投资公司是否需要同步的追溯调整,还是将所有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净资产变化计入投资公司的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答:对于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如果因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导致调整其自身合并报表的前期比较数据的,对其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投资者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不应考虑被投资企业因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导致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因素。其主要原因是:“同一控制”是就该被投资企业与其最终控制方、被合并方的关系而言的,而本企业仅仅是该集团中的少数股东,与该被投资企业、其最终控制方和被合并方并不处于同一控制下(或许并无任何关联方关系),投资方关心的仅仅是在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中享有份额的变动情况。换言之,投资方和该被投资企业所站的角度不同。
对于联营、合营企业因自身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导致调整合并报表前期比较数据的情况,投资者在作权益法核算之前,必须先基于投资方自身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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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投资企业的合并报表进行一定的调整之后,才能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基础。主要调整的因素包括:(1)剔除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对被投资方合并报表的影响;(2)对被投资企业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就交易对价帐面价值与所获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层面资本公积的事项予以调整。简而言之,就是先要把被投资方合并层面上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模拟调整(因为对投资方而言,被合并方与本企业并非处于同一控制下)后,才能作为权益法核算的依据。
问题53—请教一个吸收合并是否增加资本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请教一个吸收合并增加资本的问题。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净资产100万元;乙公司注册资本50万,未分配利润30万,净资产80万。丙公司持有甲100%股权,丁公司持有乙100%股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合并后要求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甲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 请教: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后,新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就是二个公司原报表汇总起来,合并后公司实收资本是100万还是150万,那原乙公司未分配利润30万元是仍作为未分配利润呢还是相当于用乙公司净资产增资50万,差额30万计入合并后报表的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合并后公司实收资本是否增加?增加实收资本形式是用乙公司净资产增资呢?还是其他什么形式?如果只是将资本相加,那合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怎么做?
答:1. 关于甲公司的实收资本问题。如果甲乙两家公司中至少有一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则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合并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合并前甲乙两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果两公司均为内资企业的,则对这一点并无规定,可以由母公司决定。
2. 会计处理。不能简单认为这一定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要看两者是否已经处于同一控制下达到一年以上,也就是丙丁公司的合并是否已经完成一年以上。如果是,则因为甲公司并未支付对价,因此所获得的乙公司净资产应按原账面价值反映(其中,如果在丙、丁的合并中,丁公司是被合并方的,则按丙收购丁的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下同),扣除增加的甲公司注册资本后,余额增加资本公积。
问题54—无偿划转股权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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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准则下,国资委将持有的企业的国资股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家也是此国资委出资的企业,划转时未审计,也未评估,请问,接受划转股权的这家企业怎么入账合适?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会计司有关人士认为:考虑到关联方准则中的规定,即使是国资委主导下的重组,一般也认为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在具体会计处理上,由于一般未经审计和评估,按帐面值划转,所以也可以以帐面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且不确认商誉或负商誉。除了不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以外,其他方面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无重大差异。
问题5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A 控制B 与 C公司, 现由B公司控股合并C公司. 假设C公司的留存收益均已在以前年度分配给了最终控制方A集团(即:C公司合并日留存收益清零),那么在合并日,B公司如何视同最初就已经对C公司形成控制并享有其经营成果(留存收益)?
即:借:资本公积-溢价或原制度转入 贷:C盈余公积 贷:C未分配利润
答:将C公司在历史上对A的利润分配视作B集团对A的利润分配处理即可,也就是将C历史上对A的利润分配也在B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历史比较数据中反映出来。
问题56—业务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的一部营运性的大客车,请问大客车是否是个资产组?是否也按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处理合理呢?
答: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如果只是购买一辆汽车,没有同时附带营运证、线路经营权等开展营运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则这辆汽车实际上还不能上路营运,不具备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不能视作“业务”。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所购买的是“某线路的整体经营性资产”还是仅仅是其中的有形资产(汽车)。
问题57—业务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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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购买一条该生产线的设备,比方有个医药公司拥有一个医药生产线设备,现将出售给其子公司,则医药生产线设备构成业务吗?构成“业务”是否就是构成一个资产组?
答:如果该生产线构成一个完整的生产流程,或者是整个生产流程中的一道完整工序,则构成业务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判断所购买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是一个涉及高度主观的判断的领域,而不同的判断结果对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一点国际准则也是承认的。
业务与资产组是不同的概念。资产组主要是从“能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单元”来定义的,用于资产减值测试;“业务”主要是从“三要素”来定义的,用于企业合并。两者的语境不同,但存在一定联系,一般理解是一项“业务”大于或等于一个“资产组”。
问题58-----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子公司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时,子公司账面资产的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否可以据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在对应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是否就不需要再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价值调整?
另外,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调整)?我只发现好像在企业改制情形下才被允许,是否只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情形才适用此规定?
答:被合并方自身仅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被收购100%股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评估价值调账。
国有非公司制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等规定改建为《公司法》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可按规定根据评估值进行帐务调整。
问题59—吸收合并涉及的专项储备如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A有限责任公司为煤矿企业,将所属分公司B煤矿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转让给C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为A公司子公司,构成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问题1:根据讲解规定,C公司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为: 借:资产(B煤矿原账面价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合并中产生)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盈余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足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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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负债(B煤矿原账面价值)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合并中产生)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对价)
C公司吸收合并之后,对于B煤矿结余的专项储备怎么处理?专项储备可否计入转让价格(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以评估价值确定,含有专项储备)?C公司是否需要还原专项储备?在母公司还是合并报表层次还原?
问题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这里转让B煤矿应理解为A公司转让B公司产权,还是A公司调整业务(从安全费角度考虑)?如果理解为转让产权的话,则专项储备可能就不应计入转让价格,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但对转让方不公平,谁愿意扣除一块结余转让呢,如何保护转让方的利益?);如果理解为A公司调整业务,将B煤矿的“资产”转让给C公司,则专项储备可计入转让价格,C公司也不需还原?
答:个人理解:如果是把B分公司的整体资产和业务(包括原先的资质和许可证照等也同时变更为C企业)转让,该项煤矿将在C公司的法人框架内继续从事开采业务的,则专项储备的余额应当一并结转到C公司帐面上。按照目前解释公告3号的做法,实际上是把专项储备看作一项负债,仅仅在报表列报上作为权益处理。另外,如你引用的其他法规依据显示,相关法规对于专项储备的计提和使用方面的连续性是存在一定要求的,这些要求应当在会计处理中得到体现。由于专项储备的特殊性,同时考虑到这更接近于吸收合并而不是控股合并,建议在C公司个别报表层次即予以还原。无论C是否为A的全资子公司,还原比例均应为100%。
交易价格可以依据评估价值定价,应包含专项储备。C公司在吸收合并账务处理结束之后,跟着做一笔(母公司)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不足冲减,则冲减留存收益),贷记专项储备,将合并前B煤矿的专项储备全额还原,这样与有关安全费管理法规也不冲突。如C公司需要整体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正好按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折股。
问题60—企业合并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某企业拟收购另一家企业(非同一控制),所进行的前期调研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等前期费用,可以暂时挂账,待收购成功时,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吗? 2、某集团A在2009年,将其拥有的全资子公司B、内核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C,无偿划转至新成立的子公司D做为其实收资本,以2008年12月31日为时点。
假设2008年12月3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数200万;A对D的拨付所属资金300万。
那么,D企业所做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 拨付所属资金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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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实收资本 500
如果2009年年报时,B和C分别调减了以前年度损益50万、80万。 那么D企业合并期初数时,应该相应做何调整? 应该直接在账上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 拨付所属资金-80
贷:资本公积 -130 ? 还是在合并报表权益法模拟调整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 拨付所属资金-80
贷:未分配利润 -130 ?
如果D企业也是新成立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为0.调减未分配利润,可以吗? 答: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咨询费用等,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所称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与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发行的债务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准则解释4已经变化) 2、对D而言,取得B的股权和C的净资产应当是一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被合并方发生涉及合并以前年度/期间的净资产调整的情况,在合并方个别报表层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和净资产,确保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帐面价值相一致。鉴于D企业系新成立,实务中可以调减资本公积,不受资本公积余额不得为零的限制。但需要注意,此时可能存在被工商认定为当初出资不足的风险。
问题61—租赁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我公司是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度将其开发的商业门面楼出售,出售时在合同中约定,将商业门面楼的所有使用权整体出租给我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按一定的回报率支付给买房者,如何处理?
答:这需要区分单体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分别讨论。在个别报表层面,如果后续的对外出租和租金收付均与母公司无涉,仅涉及子公司,则母公司可以按照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确认收入。在合并报表层面,因为约定不论实际出租情况如何,子公司均负有向投资者支付固定回报的义务,因此集团仍然保留了该房地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应确认收入。 该项回租一般理解应为融资租赁,因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然归属于出售方兼承租人。
问题62—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准则中提到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如果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有差异,差额计入损益.这个公允价值是怎么确定的呢?如果考试中,通常会直接给出数额.在实务中,这个价值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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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一般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确定,例如在普通的销售业务中,该项租赁资产的销售价格。如果有活跃市场的,则按活跃市场报价加以确定;没有活跃市场的可以借助于评估或者估值技术。
问题63—折点付款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公司在工程建设及正常经营中外欠大量债务,在建工程已转为固定资产。2009年采取了与客户协商让点付款的措施,根据分别与不同客户谈判情况,一般让利15%左右,最高20%,低也有6-7%,会计处理是按债务重组的判断标准记入了营业外收入,年终审计会计师对此不认可,认为工程欠款的折点让利额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是原工程价值的虚高形成的。 债务重组的标准是:债务人财务困难的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会计师认为:符合债务重组的只是企业面临清算的重组,困为,现在企业财务并没有困难,有充足的现金流,只有债权人作出让步的不属于债务重组。
企业认为:工程建设是按一定程序审核的,包括中介审计也都有报告,决算中的工程量和造价是双方认可的,此次与债权方的商谈与工程造价没有关系,是双方往来账的处理,债权方损失了利润,但加速了资金流动速度,债务方取得了一次支付资金的效益。
此项业务如不能识为债务重组,那么识为什么性质呢? 答: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这种“让利”是属于对工程决算成本或者原合同成交价格的调整,还是在应付金额确定之后,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对方给予的豁免?前者应当调整相关工程或存货的入账价值;后者应当作为金融负债结算中产生的差额,根据准则规定,金融负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差额均应计入当期损益。
虽然新准则下对于债务重组强调必须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和“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中”两个条件,但是即使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因而不适用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仍可适用第22号金融工具准则中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核算结果与债务重组是一样的。
问题64—坏账准备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具体指什么情况?
2、现在上市公司的坏账计提还是以账龄分析法为主吗? 为什么我看到好几家上市公司附注按账龄列示时坏账准备时,貌似按账龄分析法的计提。
3、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必须计提坏账准备吗? 答: 1、“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指因款项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满足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条件,但因账龄较长或者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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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预计坏账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
2、新准则下的坏帐准备计提应当是以个别分析作为基本方法,账龄分析等按类分析仅仅是一种实务中简化操作的技术方法,单纯的账龄分析是不应接受的。 3、需要。这是资产定义的要求,即资产的帐面价值不应超出其所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问题65—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
旧制度下,我们可以选择的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包括: 1.账龄分析法 2.余额百分比法 3.销货百分比法 4.个别认定法
新准则,目前接触过的话主要是按风险分类或者账龄分析法。 求教:旧制度下另外三种方法还能使用么? 答:个别认定法实际上是新准则下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最基础方法。因为金融资产种类和债务人可能众多,所以才衍生出了按信用风险组合分类提取的方法作为实务中的简化方法。
余额百分比法和销货百分比法在原制度下就不是普遍使用的方法,新准则下不应使用,因为销货百分比法不符合资产负债表观,余额百分比法的分析口径太粗,结果可能不准确。
问题66—金融资产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假设某企业要参加私募,有三种方案可选: (一)通过金融企业类的财务公司参加私募,是否可以做成理财协议并且按金融资产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二)通过其他非金融企业类的其他中间机构,应该只能认为是往来款项? (三)直接参加私募,是否是在所参加私募的公司还没有上市前景的时候,做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并在有上市前景的时候(可能是限售股),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上市的时候,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答:最终还是要看具体的协议条款,即在该种协议安排下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是否与直接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实质上相同,与通过什么中介机构是关系不大的。
如果通过非金融企业参加私募,签订代持股协议的,在保证代持股协议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如果持有期间与该股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完全由本企业承担,受托方不承担保本和保证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的责任的,则也可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如果直接参加私募,则在标的企业IPO之后可以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即使以后解除限售,也不能再重分类到交易性金融资产。这是由准则对金融资产不同类别之间的重分类的限制及禁止规定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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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问题67—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于购入的未上市的新股如何进行后续计量请您给些意见: 如果持有目的是上市后抛售,将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但问题是没有市价如何确定后续的浮盈浮亏?如果您建议根据企业自建的模型来计算公允价值,能否给些您见过的实务上的处理方法。最后就是如果因为持股比例很小或作为被动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企业的财务及其经营数据,如何处理后续浮盈浮亏应计入损益或综合收益的部分。 答:当某公司的发行和上市跨不同会计年度时,认购该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新股的投资者确实会遇到年末如何确定公允价值的问题。对于已发行但尚未上市交易的新股,实务中一般直接以发行价作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理由是此时距离发行一般时间较短,确定发行价时所考虑的因素基本上仍然是有效的,并且一般投资者也没有能力预测上市首日的交易价格。当然,如果有条件接触到券商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资料,也可以对上市后的走势有一个大致的判断,但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按规定是不能公布的,因此不是市场参与者可以获知的公开信息,不能作为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
如果是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网下认购的有限售条件的新股,则期末计量时也应当以发行价为起点。
问题68—金融资产--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如果公司购入固定期限的银行理财产品,产品标的为企业债,公司意图为持有至到期。合同说明不确保收益率,同时不提供期末公允价值的参考。但商务谈判为一个保底的固定收益率。应该放在哪里核算?
答:需要综合理财产品的条款、银行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投资标的的风险特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该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报酬特征,确定其实质上能否作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地,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与企业直接投资于企业债的风险和报酬特征实质上相同:
1、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约定只可投资于保本、固定收益型的金融工具,例如不附有转换权的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并对所投资的债券品种及其在投资组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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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构成比例有明确约定;
2、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约定取得这些债券投资只能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并且持有至到期,不能通过交易所市场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即不获取市场差价收益和承担市价变动风险;
3、银行采用按利息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的方式。这样,在收益固定的前提下,银行的管理费收入也就固定了,相应地,银行将扣除管理费以后的利息收益全额付给理财产品认购人。
视同于企业直接投资于企业债时,可以根据管理层意图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理。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非固定收益型产品,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公允价值可以根据期末的投资组合中每一项证券的期末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问题69—可转换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可转换债的中止,权益部分价值如何处理?甲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发行5年期可转换债券10亿元,根据国际评估机构的计算,负债部分价值为9亿,计算出权益部分价值为1亿(为计算方便取整)。 2009年12月份,甲公司与债券持有人达成协议,进行了重组并达成如下协议:债券持有人只要求在当月收回本金6亿元,其余4亿元和未收利息0.5亿元予以豁免,不进行债券变股权的换权。 一、债务部分重组收益处理如下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债券(面值) 10亿
应付利息——可转换债券 0.5亿
贷:银行存款 6亿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0.4亿 营业外收入——重组收益 4.1亿 二、权益部份价值如何处理:有三种理解 1、转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
借:资本公积——可转换债券 1亿 贷:营业外收入——可转换债券 1亿
2、还是保留在资本公积不变(明细从债券公积转入其他公积) 借:资本公积——可转换债券 1亿 贷:资本公积——其他 1亿
3、不经过损益表直接转入未分配利润(事务所观点) 借:资本公积——可转换债券 1亿
贷:未分配利润 1亿
对权益价值部分处理哪种方案更符合准则的实质要求,请指教?
答:第2种。可转债作为一项混合金融工具(当然有能否分离交易的区别),认购人所支付的购买对价有一部分应当归属于权益部分,也就是发行了一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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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工具,帐务处理中发行方贷记“资本公积”实际上是把它作为认购人的一项资本性投入处理。其后,持有人若行使该权益工具以约定的固定价格认购股权,则该项权益工具的帐面价值作为新增股权的一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不行使的,虽然权益工具本身已经到期失效,但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作为历史上的权益工具发行形成,也不再进行调整。
问题70—保理业务怎么做账?《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就是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和土地房产抵押没什么区别。 答:新准则下参考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分别处理。
问题71—期货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有没有期货业务的账务处理过程?如根据账单,对于持仓盈亏,平仓盈亏如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我指的是一个工业企业,会计收到了对账单,资金清单是显示了持仓盈亏(盯)793400元,平仓盈亏(盯)5000元,手续费300元等等。如何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
答:首先需要明确该企业执行的是什么准则。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应按财会[1997]51号或者财会[2000]19号文的规定执行。
如果执行新准则的,首先必须明确是否符合运用新准则中24号准则套期会计的条件。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于该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即“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就很难满足,因为这一点对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很高。 即使完全符合运用新准则下套期会计的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不使用套期会计,而将期货交易作为交易性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场内交易的公允价值一般等于期末报价),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相对较为简单。
问题72—如何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出具报告时预计的应缴所得税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
新的年度审计又要开始了。上年度报告报出时尚未汇算清缴,实际汇算清缴和报告出具时预计的应缴所得税金额有差异,那么在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期初数是否还能沿用去年报告的年末数?是否要根据汇算金额对去年的报告的年末数进行调整后作为本年度报告的期初数?还有如果需要调整,这个差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放入那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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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汇算清缴数与原估计数之间的差异,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 属于上年决算中因为对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颁布的税务规定理解错误的原因导致对应交税金估计错误的,应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如果影响重大的,应当追溯重述。
2. 属于因为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新发布税务规定(这种情况在2009年内很常见)导致需要对原先的估计作出调整的(例如原有规定表述不明确,企业暂按照原先的惯例进行了处理,后来税务机关又发文明确修改了以前的惯例的),一般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问题7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我的一个客户,按照规定可以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但是要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由于本年度尚未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我建议公司按照法定税率(25%)计提本年的所得税,等明年取得批复后再冲回多提的部分。但是有一个问题,本年的所得税按照25%计入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 ,明年冲回时是冲2010年的所得税费用 ,还是做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2009年的所得税费用?我个人倾向于后者,但是在附注的披露中能做为会计差错更正来说明吗?在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前按照25%计提所得税没有错呀,作为会计差错更正是不是错了? 答:如果减按15%纳税是需要经过审批的,一般在获得批文之前应按25%计提税项,获得批文后,冲减获得批文的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例如在2010年2月获得减免2009年度所得税的审批文件,应冲减2010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2009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主要依据是期后事项准则,即把“期后获得批文”作为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看待。其主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代表了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状态。
因为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减免税有两种情况,审批类和备案类。对于审批类的减免税,必须在取得批文之后(此时的审批往往是实质性的审查),才能最终确定能否享受,因此应当在取得批文的年度内确认减免税的影响金额。对于备案类的减免税,如果条件相对透明、刚性较强的,企业可以预先估计是否满足条件,如果满足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年度确认其减免影响。 不过要关注的一点是:现在很多地方把备案异化成审批。对备案类减免税,如果在提交备案资料时,尚不能肯定是否准予备案的,基于稳健原则,应当比照审批类减免税的原则处理。
问题7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销售价格的确定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款: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那么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是否可以依照审计外勤工作期间存货的销售价格?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销售价格的上升能否作为减少资产负债表日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 答:期后事项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主要是考虑期后事项是否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态提供了更进一步的资料。更具体地说,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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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变动,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所获取的信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到的情况,还是因为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合理预见的偶发性、突发性事件所导致的情况。 例如,季节性商品定期的清仓甩卖,应当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预见到的合理情况,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实际打折售价在期末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当予以考虑。反过来,如果由于国际宏观经济形势等不可预见因素在期后发生剧烈变化导致存货价值大幅度下跌(就像2008年四季度发生的那样,事先完全没有预见),则应作为非调整事项看待。
问题75--企业改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初数和上年数如何填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年度中间改制,在基准日已按评估价值作了账务调整,在年末报表时: 1、对资产负债表是否不填列年初数?如要填,是填改制前的年初数还是填改制时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 2、对利润表的上年数是否也不填列?对本年数是否只反映改制后至年末这一段时间的损益情况?
3、对上述如何处理,是否有具体的文件规定?
答: 没有具体文件规定。但对于符合调帐条件的改制评估(国有企业按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为公司;或者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被其他企业收购100%股权的企业),如果按评估值进行账务调整,则应视同新建会计主体,在其改制当期的个别报表中没有改制后企业变更登记日之前的数据,也没有前期比较数据。为了IPO目的,根据证监会要求,可能需要填报前期比较数据,但这属于特殊编制基础而不是法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问题76—购建固定资产和购买工程物资形成的负债记入“其他应付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的规定,“2202 应付账款,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那么购建固定资产和购买工程物资形成的负债不属于经营活动,是否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答: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时代,根据财会[2002]18号文规定,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付款项也是在“应付帐款”科目中核算的,但这一规定确实混淆了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界限。个人理解,在新准则下,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付款应当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更为妥当。
问题77—投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问一个钻牛角尖的问题:企业购入的短期持有的无活跃市场的无公允价值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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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吗?如不是,应计入哪个科目?
答:其他流动资产。
问题78—预付款的列报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公司购买办公物业,预付的办公楼购置款1,000万,系已按合同规定支付的房款,房产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报表日是否有规定要重分类至在建工程,因为该事项不符合预付账款的定义?
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对流动资产的定义,应作为非流动资产列报。可以作为在建工程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
问题79—列报问题--其他综合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融资租赁产生的递延收益,要不要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综合收益中在计算所得税影响数时,是按照当期的实际征税率还是按25%的税率?另公司以前年度留存有“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额度,本期实际无需缴纳所得税?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所得税影响是否需要计算?
答:1、融资租赁产生的递延收益?是否指“未确认融资收益”?在报表上这是长期应收款的抵减项目,没有计入股东权益,因此不存在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问题。
2、计算所得税影响时的适用税率,也应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区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分别考虑。对于当期所得税,应当使用本年度的适用税率;对于递延所得税,应当使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年度的适用税率。在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下,可以不计算其他综合收益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但递延所得税影响仍需要考虑。
问题80—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流量表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现金流量表》
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没到期前背书出去是否要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里反映?
答:一般不用模拟两笔现金流量的。
问题81—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现金流量表》
投资性房地产本年的摊销额是否计入现金流量表附表中,若计入,请问需进入哪个明细科目中?
答:可以把“固定资产折旧”项目扩充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问题82—现金流量表问题:定期存单《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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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的大额定期存单属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本金的收付、利息的收取的现金流量归属于什么类别?
2、对此准则及指南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答:一般理解,在中国目前实际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或者在一定的通知期限后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通常仍然归类为现金。不受期限三个月的影响。期限三个月是针对现金等价物的规定。如果明确不能提前支取的,不能作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而且,就算可以转让,这种定期存单的流通性一般比应收票据差,而应收票据已经不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了。
问题83--母子公司的坏账政策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子公司的风险组合标准及相应的坏账计提比例不一致,可否不统一坏账政策,各自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答:需要掌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坏帐准备政策是会计估计而不是会计政策,因此在集团内部并无必须统一的规定。如果业务性质有实质区别,风险组合标准可以不一致。尤其是多元化经营或者不同成员企业面对的客户群有很大差异的集团更是如此。
问题84—请问投资成立幼儿园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一个客户(未执行新准则)今年设立了一个幼儿园,是社团法人,现在年底了,请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何处理?如果举办单位对这一家幼儿园的经营可以控制,是否可以纳入合并范围?
答:由于此类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不能将办学结余分配给举办方,并且未来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转入其他从事类似业务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以一般理解不能做权益法核算。对此类非营利组织的投资,需要特别关注有无收回的可能性以及收回的方式,以确保其符合资产的定义。在确保长期投资成本可以在可预见的未来得到回收的前提下,可以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
要认定具有控制,必须同时满足“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和“获取经济利益”两项标准,其中的获取经济利益,是指从被投资企业的扣除负债后的剩余财产中获取利益。非营利性的学校,因为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分配,所以举办者不能基于其投入的开办资金获取经济利益,一般不能纳入合并范围。将办学结余的一部分通过租金、管理费等方式收回不能作为具有控制权的证据。
问题85—合并报表范围变化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二级集团本年度将所持其中一家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需要调整合并报表期初数?要调的话,只调合并资产负债表还是全部合并报表均要调,集团母公司和二级集团应分别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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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级集团的合并报表期初数和上期比较数不作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其中第十八条并未区分减少子公司是否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引起。因此无论合并方是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原控股股东而言都是不调整期初数的。财政部会计司有关人士在相关准则讲课中也提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合并方与原股东的会计处理是不对等的。
问题86-12个月内买入在再卖出子公司,如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原因:难以整合,无法达到预期 答:从你说的原因看,似乎当初的购买和后来的再处置应当是两笔互相独立的业务,并不是“为卖而买”。所以在两次交易之间的间隔期,母公司仍然具有对标的子公司的控制权,应当将该期间的损益纳入合并报表处理。
问题87—子公司专项储备在合并报表中该如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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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先把子公司帐面的专项储备视同负债(就像以前作为长期应付款时一样处理),据此进行模拟权益法核算和合并报表。到合并报表编制基本完成之后,作为最后一步,将子公司的专项储备中按股权比例计算归属母公司股东的部分并入合并报表中的专项储备项目,归属少数股权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问题88—合并报表:关于交叉持股合并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有这么一个问题,请各位老师帮我解答一下:a公司持有b公司30%股权,持有c公司60%股权,b公司又持有c公司40%股权,a公司做合并报表时,只需要合并c公司,而对b公司按权益法核算,问题是,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是40%(1-60%)呢还是28%(1-60%-30%*40%)???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28%。而我在实际合并报表时老感觉勾稽关系不对。
举个简单例子:a公司账面只有长期投资90万元,包括对b公司投资30万元和对c公司投资60万元,各占30%和60%,b公司只有实收资本100万元(包含a公司投资30万元和外部单位投资70万元),c公司只有实收资本100万元(包含b公司投资40万元和a公司投资60万元),这三个公司没有净利润。 期末编制合并报表时,我的抵消分录是这样的: 借:实收资本 1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万 少数股东权益 40万
上述是按少数股东权益40%抵消的,抵消完后长期股权投资剩余30万元,是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可是我感觉少数股东权益应该是28%(1-60%-30%*40%),即28万元。
如果按少数股东权益是28%,就得增加抵消分录: 借:少数股东权益 12 贷:长期股权投资 12
抵消完后长期股权投资成了18万元,这应该是很明显不对的。到底是哪里理解错了?另外,少数股东损益应该是40%呢还是28%?
答:少数股权应为40%。从合并报表角度,少数股权是指不是由集团内成员企业持有的股权。而合并集团是基于控制确定范围的。所以,联营企业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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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少数股权。合并报表中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法是把这项长期投资作为一项普通财产处理的,不会另外考虑本企业在联营企业中的股权比例的。
问题89—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A公司对B公司无投资关系,A、B公司同受C公司控制,C公司授权A公司对B公司进行管理并对其生产经营拥有决策权,C公司要求将B公司纳入A公司的报表合并范围。请教B公司是否可以纳入A公司的报表合并范围?
答:对此类情况,应仔细研读托管、承包协议,结合双方承担或享有的整体风险收益,谨慎判断是否存在控制。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托管、承包协议赋予托管人、承包人的经营管理权限是否涵盖了上述“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全部内容;(2)托管人、承包人与被托管、承包企业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3)托管、承包协议对托管、承包结束后被托管、承包企业净资产归属的约定;(4)托管、承包协议与被托管、承包企业的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5)托管、承包协议是否规定在托管、承包期间原股东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关系;(6)《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能影响;等等。 关键是:A公司仅仅是一个类似“职业经理人”的角色,还是承担了绝大多数剩余收益和风险来判断。
问题90—合并报表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母公司从银行借款20000万元,年利率8%,此借款部分母公司又转借给子公司用于工程建设,此笔借款的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如果按会计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子公司无法资本化,账务处理如下: 1、母公司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万元; 贷:短期借款 20000万元。 2、母公司转借子公司时: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万元(假定在此科目核算); 贷:银行存款 10000万元。 3、母公司计息时:
借:财务费用 800万元; 贷:应付利息 800万元。 4、母公司收取子公司利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 8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5、子公司账务处理:接到母公司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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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子公司计息时:
借:在建工程 8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800万元。 7、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抵消: 借:其他应付款 108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10800万元。 借:其他业务收入 8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800万元。
以上处理后,这笔借款的利息费用,在母公司财务费用中承担了,没办法资本化。如果母公司在计息时不直接计财务费用,而是挂“其他应收款”,不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可不做抵消,具体处理是: 1、母公司计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 800万元; 贷:应付利息 800万元。 2、子公司计息时:
借:在建工程 8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800万元。
这样处理,母公司在合并报表时,只对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抵消,子公司也可以资本化了,不知这样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原则? 答:目前新准则下的合并报表所依据的是实体理论,也就是将整个合并集团看作独立于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单独会计主体来考虑。所以现在在合并抵销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内部投资、内部往来、内部交易抵销以外,还要包含对同一交易或事项(虽然不是内部交易)因立场和角度不同导致的会计处理差异调整。 (1)子公司个别报表对该笔借款的利息进行了资本化的条件下,证明该笔借款的利息符合了资本化的条件,在合并报表将母、子公司作为一个主体列报时,从合并报表反映的主体来说,该笔款项的实质即为“从外部借入一笔一般借款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建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对于该笔借款的利息会计处理结果的最终反映应该是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九个问题关于合并过程中抵销内部销售损益导致的所属会计主体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时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调整的处理,在合并过程中,是可以对特殊事项进行适当调整的。
理解的时候,你可以这样理解,首先按照你描述的下述分录进行抵销: 借:其他业务收入 8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800万元 抵销完成后,为满足会计处理准确反映该笔业务的经济实质并保证对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这两个条件,在合并抵销的基础上,做一笔调整分录:
借:在建工程 800万元 借:财务费用 -800万元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借款之前就由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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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代子公司向银行借款,该借款归子公司使用,利息由子公司承担,母公司代收代付借款利息款项。在此种情况下,以你说的第二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可能更合理。税务实务上: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会要求母公司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同时需要就收取的利息费用缴纳营业税。问题
91—合并报表:子公司
有外币折算差额如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子公司有外币折算差额时,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 答:合并报表中,将子公司自身合并报表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按股权比例划分,归属母公司的部分,与母公司自身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相加后,作为合并报表中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归属少数股东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 现在引入综合收益概念之后,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也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问题92—合并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A公司为设备制造公司,B为其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子公司。
A公司销售给B公司,B公司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此时A确认销售收入和利润,B按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如设备出租中途时,客户财务状况恶化,B公司将设备拉回公司。 此时,从合并报表角度来说,面临的问题:1.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是否要冲回?冲回多少? 2.拉回的设备如何入账?记入存货的话,按什么价值入账?
答:站在合并报表角度,等于集团以自身名义对外从事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如果购买方违约,收回该设备的,应按当时旧设备的公允价值入账,冲回原先确认的收入和成本,并冲销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差额作为当期损失处理。
问题93—关于子公司之间业务划转后报表编制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AB两家公司为同一母公司下的两个兄弟公司。2009年6月,母公司决定,将B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包括2个生产车间)划转给A公司,从7月1日起由A公司管理,在A公司核算。现在要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表,A公司关于划转的业务怎么编制?因是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兄弟公司,要把新划入的业务按全年编报、同时把上年同期数一并列报?还是按7月1日以后数字列报?
答:被划转的车间如果构成业务的(这种可能性实务中相对较大),A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如果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话)可以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调整前期比较数据。A公司的个别报表层面只能反映当年7月1日以后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备注:详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企业合并》比较报表的编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提供比较报表时,应对前期比较报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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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4—合并房地产公司及商誉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本年度,我公司(实行新准则)收购了一个房地产公司,因我公司支付了不超过50%的收购款,所以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尚未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但原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全部撤离,目前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经营管理全部由我公司人员去管理、经营。请问陈版,我公司今年是否将其房地产公司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畴内?如果需要合并,我又怎么做合并抵销分录
了?(假定2009年7月18日对方账面净资产为4亿元,本次评估值是5.8亿元)
答: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该交易是否可能发生逆转?你公司是否已经或者预期出现违约?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有无法律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障碍?(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寻求法律专业意见)
2、双方约定的交易基准日是哪一天?目前该被收购企业的盈亏是否已经由你公司享有或承担?
如果交易发生逆转的可能性很小,且目前该被收购企业的盈亏已经由你公司享有或承担的,应可以纳入合并范围,但需要在附注中详细说明目前的合并进程和管理层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主要考虑。
如果合并与一般企业合并一样,需要首先确定购买日,在购买日,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收购对价(合同约定的价款总金额)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商誉处理。但对于房地产企业,需要尤其关注两个问题:(1)该公司是否符合“业务”的定义?一般刚刚成立,尚未开始开发活动的公司,账上只有土地使用权的,不视为“业务”;(2)如果被购买方是项目公司,账面上主要资产为开发项目的,则通常认为此类“单一资产实体”(single asset entity)不应有商誉。
首先判断被购买的项目公司是否构成业务:如果开发已经进展到一定阶段,根据目前状况项目公司已经不再需要从外部获取大额的资源投入的,一般可以认为构成业务;如果尚未开始实质性的开发活动,例如账面上只有货币和土地,还须有较大投入才能完成开发的,一般就认为实质上就是单纯的资产转让,不按企业合并处理。如果单一资产构成业务,从而适用企业合并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其次判断商誉是否可以与该单一可辨认资产相分离。如果项目公司构成业务,且商誉不依附于该特定资产、独立存在的,则商誉不能随着实体资产出售结转收入而同步核销或减值;如果不独立存在的,或者项目公司不构成业务的,则不应单独确认商誉,应计入相关单一资产在合并报表上的初始计量金额中,随资产的出售、耗用一并结转。不同的项目公司,对于这一点的认定是不同的。所以对这一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应作个案分析。
问题95—现金流量表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有几个问题没太明白, 现在我出资设立个子公司,是在投资支付的现金反应还是在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净额反应,我觉得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净额只是在合并报表里才有,那么母公司报表上肯定是在投资支付的现金,而合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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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上我投资支付的现金和子公司取得筹资收到的现金抵消,那么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现金净额只是反应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子公司,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
答:基本上赞同你的理解。“取得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仅出现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并且仅适用于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的情形。
问题96—子公司发放超额股利《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超额股利全额确认投资收益不需要冲减投资成本。请教:子公司发放股利超过母公司投资后应享有净利润份额,母公司合并时是否先调减投资成本? 答:合并层面不存在调整减少投资成本的问题。个别报表层面还是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理,但在确认投资收益之后需要关注根据解释3号的规定判断有无减值迹象及必要时进行减值测试。
问题97—成本法合并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A公司2007年1月1日以80万元投资B公司(股本100万元),占80%,B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为-70万元,2007年12月31日B公司净资产为30万元,假设2008年度B公司净利润为-90万元,2008年12月31日B公司净资产为-60万元,那么这种情况下,2007年、2008年度合并抵销分录应如何做呢? 一、2007年合并分录 1、按权益法调整
借: 投资收益 56 贷: 长期股权投资 56 2、抵消
借:实收资本100 未分配利润 -7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4 少数股东权益 6 借:投资收益-56 少数股东权益 -14 贷:未分配利润 -70
二、2008年合并分录 1、按权益法调整
借: 年初未分配利润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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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24 贷: 长期股权投资 80 2、抵消
借: 实收资本 100 贷: 年初未分配利润 70 少数股东损益 6 投资收益 24
2008年抵消之后,虽然B公司2008年亏损为90万元,在少数股东损益中只反映-6万元,剩余的亏损84万元在合并报表利润表上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中反映,加上2007年反映的亏损56万元,合并报表上由于投资B公司反映的未分配利润为140万元,也就是说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80万元已经全部亏损,并确认了B公司的超额亏损60万元。
所谓成本法合并抵消法,就是合并之前不做权益法调整,直接将投资成本抵消对方的实收资本(如果是收购的,则抵消收购时对方净资产),抵消后再确认相应有多少少数股东损益和权益.由于已将子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损益表纳入合并报表,扣除少数股东应确认的损益和权益自然就是母公司应确认的损益和权益了.
一、2007年合并分录 借: 实收资本 100 贷: 长期股权投资 80 少数股东权益 20 借:少数股东损益 -14 贷:少数股东权益 -14 二、2008年合并分录 借: 实收资本 100 贷: 长期股权投资 80 少数股东权益 20 借:少数股东损益 -6 年初未分配利润 -14 贷:少数股东权益 -20
问题98:向大股东定向增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
报表》 53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和二股东定向增发股份,股东以现金认购该部分增发股份。每股面值1元,增发价格假定为2.5元。大股东在合并报表是对溢价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大股东在该定向增发前后都能控制该上市子公司,但增发前后在该子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在该大股东的合并报表层面应按权益性交易的原则处理。如果股权比例上升的,则视同收购少数股权,按照解释公告2号的规定处理;股权比例下降的,则为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按财会便[2009]14号的规定处理。无论按什么方法处理,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将根据下面公式计算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计算公式:
本公司(大股东)支付的增资款-(增资后上市子公司的合并报表所列归属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增资后大股东对其股权比例-增资前上市子公司的合并报表所列归属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增资前大股东对其股权比例)
问题99:干股如何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本公司有一个子公司,本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股权比例为100%,但本公司有10%股份是无偿给A的(也叫干股,仅享有10%利润分享权,亏损不分担义务,其他无任何责任和权利。),请问本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否应将10%部分确认为少数股东权益?
答:建议把分配给干股持有者的利润作为费用处理,在计算净利润时直接扣除。因为不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其他权利,所以不作为少数股权看待。除该干股持有者以外的其他股东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作相应调整。
问题100—在计算合并报表口径的净资产收益率时,需要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答:分子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分母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问题101—合并报表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一C公司,A与B公司之前无任何关系。A占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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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A对C按成本法核算。就是想知道:编制合并报表时,A与C公司是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A公司能不能直接长期股权投资与C公司的实收资本直接抵销(A公司不按权益法调整报表)?
答:C公司就是一般的新设公司,因为从设立日开始就由A控制,没有发生过控制权的转移,所以不是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 合并报表编制时是否先进行权益法模拟核算,仅仅是编制合并报表时的一种技术方法。不模拟而直接将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合并也是完全可以的,即把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与取得投资时子公司的净资产份额相抵销。无论是否先进行模拟权益法核算,都不影响整个合并集团对外交易形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际准则下没有必须作模拟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实务中也都是直接合并。
问题102—权益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我公司是个石油公司,合作方A公司看中的是我公司具有垄断的市场。主要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双方约定成立B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我公司实际出资4 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40%,A公司实际出资6 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60%。但我公司与A公司在章程中约定:我公司按60%,A公司按40%享有利润分配权和表决权,同时合同还约定,清算时B公司剩余资产按章程约定的比例进行收回。由于我公司能控制B公司,所以我公司年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本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为1 000万元(假定不考虑盈余公积)。
我个人对上述合同条款的理解是这样:我公司按60%享有利润分配权,清算时B公司剩余资产按60%收回。所以我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按权益法对损益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贷:投资收益 600 【(当期年度B公司净利润*60%)】 2、合并抵消分录: 借:股本 10 000万元 未分配利润 1 000
贷:长期股权投 4 600【(4000万元+投资收益数)】
少数股东权益 4 400 【(10 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 合并报表不平?我又增加以下一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000 贷:资本公积 2 000
我的同事认为对上述合同条款的理解应是这样的:本公司享有60%的表决权外,本公司在利润分配、清算收益(即除投入资本外)均享有60%的份额,合并报表应按以下进行处理: 1、按权益法对损益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贷:投资收益 600 【(当期年度B公司净利润*60%)】 2、合并抵消分录: 借:股本 10 000万元 未分配利润 1 000
贷:长期股权投 4 600【(4 000万元+投资收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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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权益 6 400 【10 000万元*60%+未分配利润*40%)】 我现将章程中原句摘录下: 第4条注册资本
4.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 000万元 4.2各方的出资
A:石油公司出资4000万元,根据双方的合作条件,石油公司持有的股权将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
B:A公司出资6000万元,根据双方的合作条件,A公司持有的股权将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 第8条 清算程序
D、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立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的资产中优先支付。余下清算所得收益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⑴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⑵国家税款; ⑶其他债务;
⑷根据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分配给各方。 问:
1、清算时B公司剩余资产按章程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请问剩余资产是指除双方投入资本外还是不扣除股东的出资款? 答:《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请问上述分录哪个正确,还是两种处理分录均不正确?
答:根据实体理论,合作方与你公司之间是权益性交易,所以放在资本公积。 (1)按权益法对损益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贷:投资收益 600 【(当期年度B公司净利润*60%)】 (2)合并抵消分录: 借:股本 10 000万元 未分配利润 1 000 贷:长期股权投 4 600【(4 000万元+投资收益数)】 少数股东权益 4 400 【(10 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 资本公积 2 000
问题103—合并抵消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挂应收客户A100万元,子公司挂的预收客户A100万元,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否需要抵消?各公司之间无债权净额结算协议。(都是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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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应抵销。没有以净额结算的意图和法定权利(如三方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
问题104—企业改制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我公司原是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现按主管部门要求,将事业单位改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财政部门同意以清产核资的结果作为本次注册资本的投入,在这改制的结果是以清产核资确认后的数字进行了工商登记,清产核资基准日是2009年4月份,8月份办理了工商手续,所以验资报告中确认的注册资本是按2009年4份清产核资审批后的结果加上5-8月份的净资产变动数(已经中介机构审验)办理了验资。里我有几个问题不明白,想请教陈版给具体指点一下:
1、像我公司这种情况,以清产核资的结果可以替代评估吗?是否有这方面的文件?
2、因工商局给我公司出具的是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中介机构出具的也是变更验资报告,工商局原出具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明经济性质:国有企业;改变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公司类型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所以请问陈版,
本年度我在年报审计中是按全年反映还是按9-12月份的发生额反映关联方的交易?
另外我公司本年度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年初数按什么时候的数字进行列示?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的,对我公司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是按全年还是按9-12月份的发生额进行抵销?
答:这种企业改制,由于按评估值和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因此应当视为一个不同于原企业的新会计主体设立了(尽管在工商方面走的是变更登记程序)。此时,你公司的个别报表应当自工商变更日开始编制,没有年初比较数据,也没有年初至工商变更日期间的发生额数据。相应地,附注中反映的关联交易仅为9~12月发生额。 但对于你公司的母公司而言,由于在你公司改制前后均控制你公司,故应将你公司改制前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纳入其合并报表,改制日的账务调整对母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按解释公告1号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的规定处理。 是否可以以清产核资代替评估,更多地可能是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财政、国资管理等主管部门。
问题105—合并报表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子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母公司由于大额亏损未确认,合并报表中是否仍确认子公司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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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地位,则母公司的大额亏损不会影响到子公司自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因此合并报表上仍可保留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过需要关注母公司的亏损是否由于通过关联交易向该子公司转移利润而形成,如果是,则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子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要谨慎。
问题106—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现有企业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存在投资性房地产,但是有的采用成本计量,有的采用公允计量(海外公司),集团现政策是采用成本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请问:
1、能否在集团合并报表中,调整集团会计政策,同时披露两种后续计量方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备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07年4月30日要求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对于企业集团是否适用。
2、如果做合并报表必须采用一种政策,那么是不是海外公司的单户报表必须按照集团会计政策调整。 答:1、“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07年4月30日要求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实际上是要求同一会计主体对其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只能使用一种计量模式,这一原则对企业集团也是适用的。
2、需要考虑的是在集团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中,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海外投资性房地产所占的比重有多大。一般原则是在集团合并报表中尽可能采用多数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作为集团统一的计量模式。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已经放宽了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条件,甚至允许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当总体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对个别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假设无残值。因此,集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考虑合并报表上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何种后续计量模型。单户报表应当不用调整。合并报表需要统一政策。
问题107—合并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在非同一控制下,母公司在8月份转让了子公司全部的股权,在12月合并报表的时候,资产负债表不合并,但转让日之前的收入、成本和利润需要合并。这样利润表下的未分配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不就对不上了吗?
答:该子公司的年末资产负债表本身并未纳入合并,只有利润表纳入合并;相应地,“长期投资——子公司股东权益”抵销分录不做,只需做“投资收益——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抵销分录,也就是抵销分录也只做一半。这样处理下来,最终的合并结果还是平衡的。
问题108—合并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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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18 600万元购入乙公司60%的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 000万元,假定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评估后,固定资产价值增值,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请问此合并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理由?
答: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确认,因为在合并报表层面,乙公司可辨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帐面价值存在差异,且该差异是由于企业合并中的初始确认所导致的。
问题109—合并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1、在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时,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超额亏损由少数股东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没有能力承担,这种情况下,合并抵销后是不是肯定不会出现少数股东权益为负数的情况?(顶多至0为止)
2、其他问题1:母公司拥有子公司80%股权,年度中间(比如5月1日)购买了少数股东股权20%后拥有100%的股权,请问年终合并是否还要计算抵销前4个月少数股东的损益呢?个人认为应该予以抵销。
3、其他问题2:A公司拥有B公司30%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至当年5月1日将该股权对外转让,请问A公司报表是否要计算前4个月享有的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个人认为应该予以计算在内。 答: 1、是;
2、此时少数股东在本年度的损益应当分段计算。即1~4月为20%,5月以后为零。1~4月子公司利润的20%仍应作为少数股东损益列报; 3、需要。
问题110—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期初数
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个问题,我2009年3月20日收购了一个企业,是同一控制,合并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我2009年1月1日怎么处理,也需要合并吗,书上说是同一控制视同一体化存续下来,比如我收购这个企业之前无子公司,那我1月1日合并报表期初数怎么处理呢,还有就是2009年底编制全年合并报表时也有这个问题,期初数的处理问题,书上说好象是要调整,但实际中怎么做呢?比如合并日被合并方净资产300,我付出300现金,怎么个冲减法,是借 长投 300 贷 银存300吗,还是我理解的不对?
二、做比较报表时,将被并购公司的期初权益(实收资本部分)并入合并报表的资本公积,但在当期末,因企业已支付现金购买股权,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这部分资本公积在合并表中是不存在的,直接填列减少数(与已支付价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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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感觉无法用分录抵没。就如同期初“视同”一直持股直接并入子公司期初数? 答:
一、可以参考准则讲解2008中的举例。
1. 将两者的报表简单加总,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先全部计入“资本公积”项目; 2. 抵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的内部往来和内部未实现损益余额; 3. 因为视同报告期最早期初就已经完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因此被合并方的利润表也需要从最早期间开斯就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需要以前述第1步中确定的合并资本公积金额为限(包括被合并方净资产转入的资本公积和合并方报表上原有的资本公积)恢复被合并方留存收益。 4、相当于在收购日,在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是借资本公积,贷现金300。 二、是的,直接填列减少数,金额等于支付的股权购买价款。
问题111—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假设公司2008年整体变更股改,2007年每股收益怎么算呢,那时还不是股份公司呢,如何计算股数? 答:由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一个延续的会计主体,在申报IPO时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也纳入连续计算的范围,因此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应当确保各年度/期间信息披露格式的一贯性和可比性,也就是对原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的财务信息也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证监会信息披露规范对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进行列报和披露,包括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各年度/期间列报每股收益信息。
鉴于变更前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结构与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为了保证每股收益信息在各年度/期间之间的可比性,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有关规定,如果股份数量的变动没有同时伴随着经济资源的流入或流出(例如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即所有者权益总额保持不变,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之间的内部结转,则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就有限责任公司以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而言,在变更这一时点,股东权益总额并未发生变化,净资产整体折股的经济后果与以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资本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的股份数(而不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数)作为计算设立前各年度/期间每股收益指标的分母。
2.在实务中,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会先进行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新投资者需要以货币、实物或者《公司法》认可的其他出资方式缴付新增的出资。也就是说,此时的增资扩股伴随着经济资源的流入。此时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各年度/期间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就需要分段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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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增资扩股完成后至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期间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的股份数
(2)增资扩股前各年度/期间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增资扩股前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的股份数÷自增资扩股完成后至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期间内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
例:A公司申报A股IPO的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是2007、2008、2009三个完整会计年度。2007年1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进行IPO前的增资扩股,引入若干战略投资者,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到1亿元;2009年12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以2009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55亿元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股本设置为1.5亿股,每股面值1元,余额5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则:
2007、2008年度计算每股收益所依据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8,000万元×(1.5亿股/1亿元)=12,000万股
2009年度计算每股收益所依据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需以2009年10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其中2009年1~9月期间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本数=12,000万股;2009年10~12月期间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本数=15,000万股,故2009年全年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12,000×9/12+15,000×3/12=12,750万股。
例:比如申报期为2007\\2008\\2009,原注册资本1000万,2008年5月增资到2000万,2008年11月增资到3000万,2009年8月股改后股本为5000万 计算方法:
2007年的加权平均股数=1000/3000*5000=1666.67万股;
2008年的加权平均股数=1666.67*5/12+3333.34*6/12+5000*1/12=2777.78万股;
2009年的加权平均股数=5000万股。
问题112—反向收购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一个ST上市公司原先股本是10,5月有个公司要借壳这个ST公司,那个公司已自己的某项资产产来认购ST公司发行的股份,ST公司为这个资产重组增发了10股那么现在ST股本就是20,同时进行股改以资本公积1股转1股,股改后股份为40。根据讲解2008里反向收购里每股收益的算法是以增发的股数作为期初数,以上市公司以前的股数为增发的,那么上述情况算每股收益时是不是要正好反过来,就是增发的10股以资本公积转股本按12个月算,以前的10股以资本公积转股本时按加权算?
答:如果涉及反向收购,则根据《讲解2008》中给出的基本原则: 1.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定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2.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并参照其中存在资本公积转增的情况,个人理解: 1.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本次重组中增发的股份数乘以资本公积转增比例,即2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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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40股。
问题113关联方关系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
A为B公司的董事,A的女婿开的公司C,则B 公司销售给C公司,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关联方认定中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父母、配偶、子女(是否含其配偶)、兄弟姐妹等(是否含其配偶)?
答:你说的“关联方”认定口径是会计准则口径还是《股票上市规则》的口径? 如果是会计准则口径,则家庭成员的范围通常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如果A的女婿与其妻(A的女儿)之间的婚内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或者有一致行动协议的,应视为关联方;如果A的女婿与其妻之间的财产所有权互相独立的,则一般理解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当然,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如果因为翁婿关系的存在而导致两公司之间的交易条款明显不同于市场公允条款的,还是应当作为关联方披露。
如果是上市规则口径,则关联自然人范围包括除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之外,还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所以B与C之间为关联法人。
问题114----委托贷款《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准则下,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企业委托贷款是否视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在投资活动中体现收付)?新准则下委托贷款在报表中如何列示?
答:委托贷款从金融资产四分类的角度讲应该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但因为一般工商企业的报表上没有专门的项目,所以通常根据其期限,分别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并在附注中说明具体内容。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原因:符合收入准则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在收入准则的规范范围之内。相应地,收到利息可以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对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的现金流一般作为投资活动列报。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流在现金流量表上是可以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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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委托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以比照1301 贷款科目,单独设置\委托贷款\科目核算。
问题11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券商费用等《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收购集团公司资产及其他子公司的股权,在同一控制下,券商费用律师费,是作为上市公司费用,还是作为股权投资成本?
答: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处理。即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费用,不管其是否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均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问题116请教基金理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单位准备做基金专户理财,基金公司期末给出的业绩报告里一定会列示组合资产明细及资产净值(明细的与总的估值),
请教陈老师我是否可以将所投入资金视同投资组合,直接指定整个投资组合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还是必须按投资组合的明细,确定其中项目是哪类金融资产?
如果将整个资产明细直接指定,那么我暂时没有购入金融资产的剩余资金,也成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应的利息收入计为投资收益?
查了一下上市公司的年报,有类似情况的一共有三家,2008年,耀皮玻璃委托易方达与交银施罗德进行了一共3亿元的专户理财;2009年,绵世股份委托诺安进行了五千万元的专户理财,2010年,乐凯胶片委托建信进行了一亿元专户理财。
乐凯胶片的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应的账务,耀皮2008年年报显示,其将专户理财做为一个投资组合,整体放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而绵世股份2009年年报显示,其将专户理财进行分拆,对其中的明细分别在交易性铭资产,货币资金(应是存出投资款)等多处显示。
请问陈老师,是否两种方法都是没有问题的,只取决于管理层的意图?同时,如果这样的处理没有问题,我也可以将他们相应的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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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人理解,除了取决于管理层的意图之外,很重要的一项考虑因素是该委托理财协议的具体条款,例如尚未购买金融产品的那部分资金是否可以随时取回从而改变委托资金的规模,以及公司和受托券商哪一方对交易指令有最终决定权等。
如果采用类似开放式基金的方式,尚未购买金融产品的那部分资金可以随时取回,或者追加投入新的资金,从而改变委托资金的规模,或者部分终止委托的,比较大的可能还是分解为不同的金融资产项目分别核算,而不是整体指定;如果采用封闭式运行,在委托期间不能随意抽回资金,也不能改变委托资金规模的,可以考虑整体指定。
另外,委托理财按照不同的风险风格,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于指令可能有不同的决定权。某些委托方承担高风险的委托理财事项,实际上最终的投资指令都是委托方下达,相当于实质上只是借用受托方的交易席位在操作,最终理财的成果或损失也在很大程度上归于委托方。这时委托方事实上应当把该项委托理财作为一项其可以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范围,此时在合并报表上所显示的当然就是各项金融资产明细了。
二、改制、重组及IPO涉及问题 问题117—企业内部集资是否合法?
企业内部集资数量较大,企业按期支付利息。这样是否合法?法规具体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内部自行集资的风险较大,以往也有申请IPO的公司因该条原因导致被否决的案例。可参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贷款通则、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等。
备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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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8—持续经营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公司歇业三年,且不能预计后续年度恢复营业时间。但各项资产类全部可认为是100%的货币资金。问:事务所能否不出具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从准则角度有什么依据可说服事务所出具标准的审计报告呢?
答:不可能,这不是你资产价值的问题,是按持续经营假设列报报表的问题。应该说服董事会,改变会计报表的列报方式(即使用持续经营以外的其他编制基础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或者提出明确的复业计划。
问题11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吗?比如法定公积金是否必须按10%提取?
答:根据《公司法》第218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鉴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已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确定是应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还是储备基金等三项基金。由于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和102号文对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关系已作出规定,允许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暂不修改公司章程,实务中多数企业仍然计提三项基金。
问题120—关于股权出资的问题
公司股东能否以其所持有的对外投资的股权对本公司进行增资?
答: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及你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的规定办理。
问题121—无产权房销售账务处理
某房地产公司从军队手中购入土地开发房地产销售(使用权归军队,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支付一定租金租期70年),业主购入也产权只有使用权。请问房地产公司这种业务是什么业务啊,土地成本以多少入账呢?
答:首先需要解决该业务本身是否合规的问题:(1)军用土地能否用于民用房地产的开发?(2)租赁期70年,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长20年期限,超过部分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3)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如果购房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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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方三方发生纠纷,可能产生什么不利影响?
问题122—停工损失如何核算
一家企业2009年由于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停工两个月,停工期间的生产成本应该如何核算?
答:计入管理费用。
问题123—政府补助
有公司在执行会计制度时,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形成的资本公积,相应的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现在固定资产报废,可否在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作减少资本公积处理?
答:冲减资本公积的做法不恰当。资产一旦确认,就与当初形成时的资本公积相分离,资产处置、报废仍应按常规方法处理。在原制度下,资产报废时原先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实现,根据财会[1998]66号文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能转入损益。
主管部门的批准对此也没有直接的作用。早在1998年,财会[1998]16号文就已经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1998年1月1日起,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财政部门不得任意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费用、亏损等挂帐,也不得批准股份有限公司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将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性质的各项费用,以及不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挂帐处理。”
问题124—对于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的问题
1、会计师什么情况下需要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运用出具专项报告?
2、一个募投项目需要三年完成,是否要每年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年出具的报告是只对本年度运用情况进行披露?还是累计下来的?
3、募投项目第三年完成后,到第五年才投产,专项报告中对于预计效益与实际效益存在的差异,有没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该上市公司是在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三个板块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是不同的。主板上市公司一般只需在申报再融资时出具该报告;而中小板和创业板则需要每年出具。详见深交所对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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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5—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能否相应减少资本公积?
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同时按注册资本同比例相应的资本公积,股东认为资本公积也属于股东的权益,减少注册资本应该同时减少享有的资本公积。
答:每减少1元实收资本,相应减少的净资产份额可以由股东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每1元实收资本对应的净资产金额。减资金额超过减少的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可以依次减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问题126—土地增值税
某公司开发一个项目,从2006年开工,预计2011年全部完工,10平米,一个立项,5幢单独建筑物,分期竣工销售,2009年完工并销售其中三幢,面积4万平米,符合销售确认标准,已预交土地增值税。其余两幢施工中。
中介意见:已销售三幢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要求,预提相应全部税款,假设500万,理由是符合权责发生制,既然确认收入成本,相应就要确认税金;如果实际清算有差异,调整清算当年。
我方意见:1、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立项为单位,部分完工,不符合清算标准,纳税义务没产生,不必计算;2、目前计算,后续公建等成本难以确定,成本不能可靠计量;3、,因为纳税义务没产生,所以在目前不必确认负债;4、目前计提,税务机关也不认可,在所得税申报中,调整工作太多,无意义;5、税法和会计是有背离的,税金计提,应当更多参考税法规定此外。实务中很少见到地产公司提前预提土增的,现在在应交税金大额挂账,需要与相关单位、部门大量的解释,劳民伤财。
我认为中介机构预提不恰当,从会计准则、税法上讲都站不住脚,大家觉得呢?
答:支持中介意见。原因也就是你提到的权责发生制。土地增值税的大额挂帐在实务中早有先例,很多地产类上市公司都有此类情况存在。还要注意,纳税义务不能等同于会计上的负债,因为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仅仅表明目前没有法定义务,而会计上的负债概念是包含推定义务的。
问题127—实收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A公司原本注册资本300万,2005年6月的时候公司股东会决定以非专利技术增资,非专利技术评估586万,作价500万增资。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 根据1999年《公司法》的规定,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显然A公司已经超过。但2005年《公司法》有取消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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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需要调查公司的历史沿革,律师需要出法律意见。 请问高手们,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呢? 答:这种情况下,会计师应该重点关注的是非专利技术的评估值是否有问题(如果评估值明显高于其实质价值时,可能会质疑出资不实)。另外,如果当时的评估没有问题,只是不满足公司法的规定的话,虽然构成了瑕疵,但工商局为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通常情况下不会对公司上市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毕竟是过去的事项,且未损害任何其他方的利益)。
这种事情,有IPO经验的律师有很多的处理办法,建议咨询律师。
问题128—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
第38号准则第14条规定:(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8点:??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以上两条好像有矛盾啊,一个调留存收益,一个进资本公积。何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也许是执行准则中出了问题才出解释的,出这个解释的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以解释1号的规定为准。
解释1号的规定是为了消除原先38号准则中首次执行日衔接规定(调整留存收益)与正常执行准则后的处理(调整资本公积)之间的衔接问题。应该说解释1号的规定更合理,确保了与正常执行规定的衔接,否则首次执行日之后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从资本公积中转出的金额可能会难以确定。 中间有个衔接规定:在新准则实施后至解释1之间出台的专家工作组意见一第六条规定:先调整留存收益再转入资本公积。
备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1号
问:首次执行日,企业原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如何处理? 答:(一)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 首次执行日,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应当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调整了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后,应同时将该差额自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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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9—所有者权益
其他资本公积能否转股本?
答 :老准则下的“其他资本公积”是可以转增资本的。 新准则下,除了“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见2007年4月30日第二期专家工作组意见)以外,其他资本公积不能转增资本。
备注:2007年4月30日第二期专家工作组意见
问: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问题130—下属子公司改制
下属子公司改制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按评估净资产值申请注册资本(即:按评估值建账),是否构成对其长期股权投资(历史成本)的影响?
答:解释公告1号第十条和2008年1月21日专家工作组意见。
备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问题131—母公司改制
母公司在2008年已实行了企业会计准则,母公司下设五个子公司(公司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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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现母公司想改制成公司制企业,由于改制前母公司的资本全部是国有资本,改制后仍是国有独资,所以本次改制,当地国资委同意以清产核资的结果,作为本次改制后国家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投入并办理工商登记。请问: 1、由于是母公司改制,所以本次我以母公司本级报表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国有资本的投入,则对五个子公司长期投资本次我按权益法补核算处理。我是这样处理的,可以吗?
2、可我同事认为不能这样,他认为本次清产核资的结果是以合并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作为国有资本的投入,可以吗?
答:清产核资以及改制均是法人行为,因此需要以个别报表为基础。为了体现对子公司投资的价值,可以用权益法补核算。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六条规定,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该条规定并未对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情况予以豁免。所以建议再次确认是否需要资产评估。事实上我见过很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制,都是进行资产评估的。
如果确实无需资产评估,而是直接以清产核资之后的资产价值作为建帐基础的,建议按权益法调整后增加的净资产折合为新公司的实收资本,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问题132—新准则下股权分置改革处理咨询
1.控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1)在其母公司层面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2)在合并报表层面如何处置?
2.原流通股股东收到的对价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不同类型的对价请分别举例!
答:考虑现金、股票两种对价形式。并假定母公司可以控制该上市公司(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流通股股东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核算。
1. 现金对价。
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如你所述;合并报表层面应冲减资本公积(视同对集团少数股东的分配)。
流通股股东收到现金对价时,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假定该流通股股东将其作为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核算)。 2.送股对价。
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不作处理;合并报表层面按该部分股权对应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在合并报表上体现的价值,冲减资本公积(无对价处置部分股份给少数股东)。
流通股股东在收到股票对价时不作帐务处理,通过后续的公允价值计量体现出资产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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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3—公司利润预分配
请问在利润分配时一般需要对分配基准日的报表进行审计,按照审定的可供分配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1、但是这个有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呢? 2、对于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能否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呢? 答: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如出现本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2、除了上市公司以外,一般企业并无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则不能分红的规定。非标意见是否影响分红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有些非标准审计意见完全是因为披露和列报不恰当,例如重要事项没有披露或者重大项目归类(重分类)不当等原因,这一般不影响可供分配的利润。 但为了稳健起见,同时也为了体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意见的尊重,对于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分红还是应当慎重。凡是因为会计确认和计量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导致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会计差错所增加的收益和未分配利润不能分红;对于因审计范围受限导致保留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不能分红。 问题134—购买少数股东股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股权处置时,如何处理?处置当期与处置收益做合并抵消? 答:处置时不作处理。当初收购少数股权时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理论基础是权益性交易,即集团的权益持有者与集团之间,基于权益持有者的特定身份和关系而进行的交易。也就是本质上相当于股本溢价。所以在当初形成时也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相应地,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这部分资本公积也不作转出处理。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时,交易对价与合并报表层面的对应净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是另一项独立的交易,此时调整资本公积的数额与当初购买少数股权形成的资本公积数额之间不存在联系。
(按准则解释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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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5—参股公司IPO上市这个事项能否增加投资公司合并利润表的利润?
情况简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96)在上交所公告了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原因为“复星医药旗下参股投资的国药控股2009 年9 月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复星医药通过国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药控股对应享有的权益增加,并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问题:复星医药的间接参股35.28%的国药控股公司(持股49%的联营公司国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投资72%国药控股公司)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参股的国药控股公司上市这个事项哪能带来利润的增加呢?
答:这种做法产生利润的依据是:投资比例下降视同处置(deemed disposal)。这种处理方法的思路和原制度是不同的。
按照原先《企业会计制度2001》第169、375页中的表述,因权益法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单方面溢价增资,导致本企业在其中的权益比例下降,但在被投资单位的权益金额中所享有的份额增加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发布前曾有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9、10月间的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曾有同样规定,但最终发布应用指南时被删除,仅保留了“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一改动也说明在新准则体系下,原来的处理方法与准则的基本框架是矛盾的。
在新准则下,此类交易的处理原则是分解为两步处理。举一个简单例子:A公司在某一联营企业B中持股20%,所占B的净资产份额为200(其中股本100,即B的原有股本为500,原有净资产总额为1000)。后来B实现IPO,以每股5元价格发行500股,总共募集2500。则:
(1)假定B的原股东按原先的持股比例对A增资,增资总额等于本次IPO募集资金总额2500。按股权比例计算,A应当出资500认购100股新股。认购后A的持股数为200股,享有净资产份额为700(200+500,或(1000+2500)*20%),即每股净资产为3.5元,本次增发新股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50。
(2)按照原先认缴的出资额,将(1)中认购的新股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出售给其他股东。即以500出售350的净资产,产生投资处置收益150。
验算:本次交易前的净资产份额为200;交易后持股比例降到10%(假定仍有重大影响),所占B的净资产份额增加到(1000+2500)*10%=350,较原先的200增加150,即为上述视同处置的收益。
这种处理仅适用于合营、联营企业,要和财会便[2009]14号规定的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区分开来。财会便[2009]14号适用于交易前后被投资公司均为子公司的情形,而现在的合并报表理论是实体理论,将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也看作整个合并集团的股东,所以集团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不产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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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但是,因为合营、联营企业的权益和损益中由其他股东享有的部分不纳入投资方的财务报表,所以合营、联营企业的其他股东(包括通过IPO新引入的股东)不视为集团的权益持有者,集团与合营、联营企业的其他股东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权益性交易的处理规定。
备注:
被投资单位IPO后的会计处理, 分三种情况:
1、持股非常小,重大影响以下,如对羚锐制药。 长期投资准则指南(注意以下黑体字) 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IPO后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会计准则解释三做了进一步解释:“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子公司IPO,依据当前的IPO政策,复星医药不可以分拆上市。但假设:投资单位不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以IPO,子公司IPO前,母公司持有其70%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为10亿;子公司IPO后,母公司股权比例被稀释为60%,但由于子公司溢价发行,对应的净资产增为15亿。相当于:处置了10%的股份,带来了5亿元的增值。从合并报表角度,因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和母公司股东权益同在合并报表反映,故为权益交易,5亿元计入资本公积。
财会便[2009]14号函做出了解释: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3、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IPO。假设:联营企业IPO前,持有其30%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为10亿;IPO后,股权比例被稀释为20%,但由于联营企业溢价发行,对应的净资产增为15亿。相当于:处置了10%的股份,带来了5亿元的增值。从合并报表角度,因联营企业其他股东权益不在合并报表反映,故不视为权益交易,5亿元计入当前损益。 长期投资准则指南:
(二)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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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因持股比例变了,所以不适用该条款。
问题136—BOT项目中特许经营权相关会计处理
有一BOT项目,投资者提供基础建设投资,总投资预计10亿,政府给予25年的特许经营权,特许期满后该项目所有投资无偿归政府。政府担保特许期内该项目公司每年因该特许事项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低于部分由政府补足。 按2006会计准则,该项目公司将投资事项视为出售工程项目和购入特许经营权处理。即以每期投资额作为工程成本,等金额确认工程收入。同时,每期投资先归入在建工程科目,期末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无担保收入对应的利润)及金融资产(政府担保的收入对应的利润)。 上述处理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有诸多问题:
1、作为特许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权合同签订日起即获得,就是说,应该在获得日按支付的对价入账。但是获得日项目公司无实际支付,而是在建设过程中通过工程投资交换,且该工程投资分多期,最后一期计划在正式经营10年以后开工。如果按该项目公司实际操作的分期确认特许权,对于特许权摊销难于处理。如果在获得特许权之日按总的投资预算10亿确认特许权,又明显缺乏支持性凭据。
2、将特许权分为无形资产及金融资产,项目公司先作出25年的预算利润表,将每年3000万政府担保的收入减去每年的变动成本作为有担保的利润,然后估计一个投资回收率按实际利率法得出有担保利润的现值,以此作为金融资产,剩余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最后得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占总特许权的比例。以此计算每期在建工程结转无形资产及金融资产的金额,同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按估计的项目总无形资产及总金融资产在特许期内摊销(每年年底根据最新情况重新评估各估计因素,作出账务调整)。整个过程中,估计的因素太多,估计期间长,其准确性很难认定。且每年的调整金融较大,对企业利润影响巨大。
3、所有投资资产所有权归政府,但毕竟由项目公司管理及使用,项目公司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分类管理,可能导致资产保管漏洞。另外,由于账面只有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而政府采购需分类分项明细报告,两者不可能一一对应。 答:对于项目投资人和具体从事项目运营的项目公司,可能要从不同角度考虑。 国际准则下的IFRIC 12和国内准则中2号解释中对特许权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规定,个人理解更多地是站在投资人的立场来考虑的。但对于具体负责运营的项目公司而言,特许权所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是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并且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项目公司应确认为其自身的固定资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项目公司的利益和投资人不总是一致的,例如政府的保底收益可能是直接支付给投资人而不是项目公司,这时项目公司就不应确认金融资产。这种情况在某些合资设立项目公司,但政府的保底收益承诺仅针对其中部分投资人的情况下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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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投资人角度,对于分期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考虑各期项目能否独立运营,来考虑是针对各期项目分别确认独立的特许权资产,还是合并为一项特许权。如果分期建设但各期之间关联度较大,因此应当确认为一个整体的特许权资产的,个人理解应当在项目开始时,即按照各期项目的概算投资总额确认相关的特许权资产,并将以后应投入的后续各期建设支出的现值确认为预计负债,因为此时已经作出了一项不可撤销的后续支出承诺,且该承诺是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引起的。如果各期独立性较强的,就不用一开始全部确认了。
问题137—假定B公司原先拥有非上市公司的100%股权,现以该非上市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对价认购某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且该上市公司在交易前不构成业务,交易后上市公司持非上市公司的100%股权,B公司持上市公司的70%股权,即重组后B公司间接拥有非上市公司的70%股权。
答:该笔交易可以分为两笔互相联系的交易看待:
(1)以非上市公司70%的股权换取上市公司的70%股权。因为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所以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市公司的70%股权的初始计量以原先B对非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70%为基础确定。
(2)以放弃非上市公司30%的权益为对价,取得一项在锁定期满后将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上市流通的权利,即流通权。这项交易是具有商业实质的,因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股权在估值、波动性、流通性方面都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因此在B的个别报表层面,应当确认该30%股权的处置损益,也就是以原非上市公司30%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流通权的初始计量基础。但因为流通权与70%上市公司股权不可分割,所以应当并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单列一项资产。
所以,B个别报表层面的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70%部分的原账面价值+30%部分的公允价值。在个别报表层面不体现“权益性交易”的概念,不存在调整资本公积的问题。
在B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当于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将30%股权处置给少数股东,换入的资产、负债即为重组前保留在原上市公司的不构成业务的资产和负债(以重组日公允价值计量),差额按权益性交易原则调整资本公积处理。
问题138—发债审计报告规定
一家国企拟本年申报发债,但06-08年一直执行的为企业会计制度,券商说发债审计报告需是新准则编制的报表审计,我未找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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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论是企业债券还是公司债券,应该都没有这样的规定。三年的报表应当根据各该年度内该企业自身法定财务报表执行的会计制度或准则编制。
问题139—备考利润表
现在拟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均需要披露2006年的备考利润表,但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表中2006年利润表不也是按新会计准则调整的吗?备考利润表和按新准则调整的利润表是不是一样呢?
答:不同。因为2006年的利润表一般仅是就38号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等规定需在首次执行日追溯调整的事项进行追溯,并未就所有新旧准则存在差异的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与申报财务报表还是存在差异的。 在编制该备考利润表时,应当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首次执行日前的哪些涉及损益的事项在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且新准则不要求在法定的申报财务报表中予以追溯调整。此类比较常见和影响可能比较重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费用和开发支出的资本化/费用化;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费用和摊销溢折价;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原会计制度下的“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余额的处理;等等。在此基础上,应确保备考利润表恰当地反映出这些事项的影响,并确保其与申报财务报表中相应数据的差异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另外,38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要求对某些新旧会计政策差异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衔接,将其影响全部计入2007年度损益中,如福利费、开办费等。对此,在备考利润表上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
问题140—正在做一家IPO,从股改至上市前的相关中介费用可能全部从溢价收入中扣除吗?
答:首先要区分与改制相关和与新股发行相关的两部分中介费用,前者与新增股份无直接联系,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 对于新股发行阶段发生的中介费用,支付给保荐人和其他承销商的承销费和佣金,以及股权的初始登记费等,可以冲减新股发行溢价。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应按照发行前存量股份数和本次新增股份数两者的相对比例分摊,分摊给存量部分的应计入损益,分摊给增量部分的可以冲减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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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1—股改问题
有限公司现在9月30日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净资产为2500万,欲在10月31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并欲引进新股东,须注意的问题? 答: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基于基准日(本例中应为9.30)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虽然根据工商的有关规定(例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需要对整体净资产进行评估,但不能以评估值作为折股的依据,否则将导致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增资一般在变更前进行,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PE等新股东,然后新老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这一时点上不能改变各股东所占股权的比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如果两次股权转让或增资间隔时间很近,则定价不应有重大差异,一般不应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以前曾有公司因为无法合理解释向高管转让股权的定价显著低于同期引入外部投资者作价的原因而未过会的例子,应引以为戒。
问题142—请教会计准则口径与股票上市规则口径有哪些不
同?
答: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IPO招股说明书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界定范围与《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在公司上市后,其所披露的定期报告(其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除外)和临时报告中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界定,应执行证监会于2007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因此,拟上市公司在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规定的口径准备申报材料的同时,还应当关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中所用到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口径的异同,据以建立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识别系统,确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同时还应关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和第十章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的规定,据以完善相关的决策程序和公司治理机制。
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时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同时办法中对关联方的定义还包括历史关联人(过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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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对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三是要求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定义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如下表所示。 比较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关联方披露》 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股权关系) 关联自然人(管理关系) 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因关联自然人而产生联系的关联法人 与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潜在关联方和历史关联方 是否包括兜底条款 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上市公司或者对上市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概念,不含上市公司下属法人,上市公司上级法人包括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所有法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5%以上(因触发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除左栏所列之外,还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 明确界定未来或过去12个月内符合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定义的,均视同上市公司关联人 包括“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通常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 未明确指出包括,但要求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 未包括 78
比较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关联方披露》 关联交易类型 包括11项: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提供财务资助;3、提供担保;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债务重组;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0、提供或接受劳务;11、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2、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13、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问题143——申报期间使用新准则,那么备考利润表和申报报表会产生差异吗?
背景:企业A,拟于2011年以2008,2009年和2010年三年申报报表提出首发申请。对于企业,2008年和2009年均执行老准则,2010年执行新准则。 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有这样一段话:
拟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三年又一期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采用与上市公司相同的原则,确认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可比期间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将调整后的可比期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作为可比期间的申报财务报表。
同时,拟上市公司还应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比较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以上述方法确定的可比期间最早期初资产负债表为起点,编制比较期间的备考利润表,并在招股说明书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节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我的疑惑:上述内容中,提到了申报报表和备考利润表,据我个人理解两者应该是完全一样的。查阅了部分招股书(如杭州先临三维)得到了验证,那么既然一样为什么要特别的提出编制那个备考利润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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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追溯调整和全面执行是有区别的,如果申报期涵盖2007年以前,是有差异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没有差异。现在的IPO项目,申报期都是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也就是三年一期期间应当都是执行新准则,所以此时的备考利润表应当与申报报表中的正式利润表完全一致,再提供此类备考信息的意义已经不大
问题144--出资比例和享有其他权利的比例不符情况的处理
甲乙两个股东出资新设A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乙两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80%、20%,表决权比例、分红比例、承担亏损比例、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均为80%、20%。但甲公司出资7500万元,乙公司出资2500万元。 在甲公司账面 长期股权投资=7500万元;合并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7500万元与按持股比例80%计算的A公司净资产8000万元的差额500万元,是否算做“权益性交易”,视同甲公司从少数股东乙公司获取的利益,计入“资本公积”? 答:应如你所说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下以权益性交易的名义计入;原制度下以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名义计入,最终效果相同)。
问题145- 某民营房地产有限公司,共有10个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为3
亿元,目前该公司要整体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评估的基准日为2010.4.30日,经审计后的基准日的净资产为10亿,其中3亿折为股本(股东仍为原来的10个自然人),7亿计入资本公积。
请问:1、净资产折股的验资报告的验资截止日期可否也定为2010.4.30日,还是需要滞后一段时间(如:定为2010.5.30日)。因为国有及国有控股改制的一般需要国资委审批净资产,所以验资日要滞后,过渡期追加要审计,民营净资产的不需要审批,审计时点和验资时点可否全部定为2010.4.30日? 答:一般验资基准日为整体变更的实施日,在该时点上,应当已经完成《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等设立前的程序。不能直接把基准日作为验资基准日。
2、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净资产折为股本的验资报告前,涉及相关资产的产权过户问题吗?一般情况下,对于股东出资投资成立新公司采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并需要办理过户的,应先把资产过户到新公司名下,注册会计师才予以对该部分已过户资产验证投资到位。那么本例的民营有限公司整体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需要先办理产权过户才能验资?该案例可不可以例外?
答:此类变更在工商上走的是变更登记程序,认为法人主体还是延续的,所以相关资产权属不需过户,而仅仅是更名。更名可以在股份公司变更登记完成之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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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6: “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和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
使用权”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生产许可证权、特许经营权、租赁权、矿产资源勘探权、采矿权、版权是否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如何可以,注册会计师验证时应当关注其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是可以以货币计量且可以转让的。并且,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因此,不可转让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行政许可取得的权利(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或者与某一特定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关联从而导致其事实上不可转让的资产,均不可用作出资。版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其中的财产权部分理论上可以用作出资,但实务中极其少见。
而且,即使对于理论上可以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鉴于估价难度大、权属核实可能较为困难等多方面考虑,也不建议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是建议以货币出资后向权利人收购该资产。问题
147:关于公司IPO时大股东承诺承
担不规范的税收返还
背景:公司在上市时,大股东在招股书中承诺,因以前不规范的税收优惠存在
被追缴的可能,大股东因此承诺如发生追缴,由大股东承担。上市后,税务局追缴税款500万(不是少缴,而是以前税务部门批复的优惠在09年度税务部门不认了),大股东用自有资金支付了上述税款。
问题:1、上述问题如何会计处理,有人说,因义务是公司的,要所得税和资本公积同时增加。但问题是这样,当初的承诺本来是为了保障小股东的利益,现在反而没有保障了(在目前仍以利润为优先考量的前提下)。
2、这笔大股东代为承担的,是否构成一项所得税上的其他所得,应不应该交税呢(如税率为25%,是否还会产生125万的应交税金)。 答:对于公司而言应当确认为费用和资本公积更为妥当。大股东的承诺旨在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以前年度根据不规范的税收优惠少缴的税款本来就是一项会计差错。将由大股东补缴的税项确认为上市公司的费用本身就不存在“减少”上市公司利润的问题,仅仅是将问题的真相显示出来而已。所以从会计角度,一般理解应当追溯调整,确认以前年度的税项费用和应交税费;大股东承担补缴义务之后,将应交税费扣除视同捐赠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转入资本公积。当然因为涉及到已经过证监会审核的三年数据被调整的问题,可以咨询交易所和当地证监局的意见。
(备注:今年出台的《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已经明确:
问题 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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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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