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大兴线工程用户需求书
内满足技术规范内所有功能要求。国家有关法规或系统设计强制要求使用该频率的设备不受此限制。
表1.6-1:大兴线范围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频率 1 2 3 4 5 6 7 8 9 5~500 13.56 ~350 ~800 ~800 824~960 1700~1900 ~2100 ~2400 用途 kHz 信号系统 MHz AFC票卡 MHz 公安无线通信 MHz 公安无线通信 MHz 运营调度 MHz 公用无线移动通信 MHz 公用无线移动通信 MHz 第三代无线移动通信 MHz 无线局域网/信号系统 MHz 无线局域网/信号系统 轨道及车辆之间 AFC设备附近 出站口、站台、大厅、通道及区间内 出站口、站台、大厅、通道及区间内 大兴线站内全部范围 大兴线站内全部范围 大兴线站内全部范围 大兴线站内全部范围 轨道及车辆之间 轨道及车辆之间 位置 10 ~5800 第 20 页 共 3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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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频谱暂供参考,最后频谱可能因个别供货设备或规范要求而稍有改变。投标方应在设计联络时与相关设计院确认最后频谱采购设备。另外,投标方应在设备测试中证明其设备在运营环境内近距离使用无线电电话或运营无线通信系统便携台时,不会干扰设备的正常功能。
1.6.12 投标方提供的所有系统设备应设计先进,采用经过验证的新工艺、新技术,并已有轨
道交通方面的成功应用的实例。投标方应提供各设备供应商在生产该设备中的经验方面的资料。对于招标书中提出的所有项目, 投标方应附有主要用户名单以作参考。
1.6.13 投标方改变供货方系统设备及附件的型号、品牌致使该系统设备的完整性、可靠性受
到影响时,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更正。
1.6.14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满足在土建装修没有完成且无通风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安装、
调试、开通。在安装、调试、开通过程中损害的设备必须马上无条件更换(不可使用备品备件)。
1.6.15 招标方采购的仪器仪表及便携终端不应作为设备调试、开通使用的仪器仪表。 1.6.16 投标方应考虑通信系统内部各子系统间的相关接口问题;本系统与其他设备之间的通
信接口问题;投标方应对所供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的接口进行详细描述。投标方负责协调并解决与各设备接口问题。在设备安装、调试时,接口不应存在任何问题。
1.6.17投标方所有选用的缆线均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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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术规范书及供货范围第 22 页 共 3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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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专用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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