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
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和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
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计算确定的各项利息费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贷记“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科目,按
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溢折价”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412 手续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
业”、“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和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
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
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