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款 家庭自用车 非营业客车 非营业货车 营业车辆 特种车 足额投保年限 15年(含) 15年(含) 12年(含) 8年(含) 8年(含) 超年限车损险承保比例 ≤80% ≤80% ≤60% ≤60% ≤50% 3、车损险特殊管控
稀有车型承保车损险时,至少同时投保以下险种: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3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玻璃单独破碎险。(车损险系统不为1.0即为稀有车型)
三、商业三者险责任险
业务类别 家用车/非营业客车 营运客车 货车 挂车 特种车 分公司权限 200万 100万 100万 15万 100万 超过权限业务,报省公司车部审批 备注 四、全车盗抢险
保监会分类 家庭自用车 非营业客车 非营业货车 营业客车\\货车 摩托车\\拖拉机
禁止单独承保盗抢险承保范围 核定载客数>5座,且车价≤5万客车禁止单独承保盗抢险 承保年限 7年(含) 不限 8年(含) 禁止单独承保盗抢险 6年(含) 6年(含) 12
五、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监会分类 家庭自用车 非营业客车 非营业货车 营业客车/营业货车/特种车 车上人员险限额上限 50万(含) 50万(含) 50万(含) 20万(含) 六、附加险承保管理规定 (一)车身划痕险
车辆种类 家庭自用车 非营业客车 非营业货车 营业用车 特种车 车身划痕险禁止承保范围 车龄超过5年(含)的客车、10座以上(含)客车,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二)车上货物责任险
保监会分类 非营业货车 营业货车 非警务用清障车 车上货物险限额上限 50万(含) 30万(含) 不承保 (三)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车价 ≥200万 投保组合 至少同时承保以下险种: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万) 13
<200万 逐车报批 (四)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1、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车辆种类为起重、挖掘、装卸的车辆,在承保车损险须同时加保该条款;
2、水泥泵车需承保该条款的业务,必须经分公司车险部及理赔管理部同意后,逐车报批;
(五)禁止承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附加险、油污污染责任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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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见费出单及应收保费管理规定
一、“见费出单”操作规定
除各级政府采购统保车辆允许进入省公司报备总公司的“非见费出单”合同,实行不见费出单外,其他车辆均应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业务操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滇人保财险发?2014?246号)文件要求,严格实行“见费出单”,严禁虚列保费、虚挂应收。
二、“非见费出单”合同号管理规定
(一)政府统保车辆进入“非见费”合同号出单,需提前将合同号报备省公司,由省公司开通对应合同号的“非见费”出单权限;
(二)行车证为“企业”确实属于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且由财政统一支付保费的车辆,须逐单上传政府采购招标办公室证明,方可进入“非见费”合同号出单;
(三)严禁自然人车辆进入“非见费”合同号出单; 三、应收保费与销售费用联动管控机制 (一)联动管控机制
1、0<当月应收保费率同比增加≤2%,次月核算销售费用时,扣减分公司销售费用率0.5%;2%<当月应收保费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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