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照表(2016版) 下载本文

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四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47

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 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井贯通的,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48

第二编 井工部分 第一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 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第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 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49

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第八十九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