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照表(2016版) 下载本文

表1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序号 1 2 3 4 井筒内设施 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 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桶之间 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 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 5 井深小于400m 井深400~500m 井深大于500m 6 7 间隙/mm ≥150 ≥100 ≥200 ≥300 ≥500 ≥600 ≥800 ≥100 ≤150 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之间 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39

第三百八十条 第二款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七十四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须制定专项措施。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1m/s。 v?0.25H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40

大不超过8 m/s;

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 v?0.4H (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的值。 表2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提升速度/(m?s-1) 过卷行程/m 第三百八十条 …… 下列规定: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41

4 5 6 7 8 4.13 2.38 2.81 3.25 3.69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第七十五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严禁超员。 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第七十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有明显的区别。 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号。 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制回路闭锁。 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42

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