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整理 下载本文

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之所以在行为前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解释、申辩,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克

服行政行为的片面性和可能的差错,尽量避免冤假错案”

准确与不同的公正

如果公正是各得其所的公正,是实体的公正,那么准确与公正的追求是一致的。“地

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

4、司法型行政:公正导向 4.1 公正导向的完全听审程序 无偏见的裁定者 告知行为及其理由 申辩行为违法的理由的机会 包括传唤证人在内的举证权利 知晓对方证据的权利 4.2 行政执法的司法化倾向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的基本要素

预先通知(提前7日通知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公开举行(例外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职能分离和回避(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或者非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来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

代理(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许可法未作规定) 交叉质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或许可申

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当事人可举证、申辩和质证)

案卷排他性原则(许可法和处罚法皆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

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但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处罚法未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

行政处罚法和许可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基本要素,在各行政领域,又有具体的展开,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 办法》、《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法》、 《水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等 4.3 行政司法的程序:以行政复议为例 (1)复议的申请 申请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继续计算 申请方式

书面(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甚至电子邮件)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受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法定条件但又不属于该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通知限期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默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未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未告知申请人向有权 受理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那么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之 日起即为受理 (3)复议的审理

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审理(包括实地调查)(《实施条例》第32条、第34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获得代理权 复议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思考:

立法型、执法型、司法型行政的程序特性各是什么?

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如何制定才能体现原则性与多样性、灵活性的恰当结合?

专题十二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1、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行政诉讼管辖 4、行政诉讼参加人 5、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6、行政诉讼的程序 7、行政诉讼判决 8、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9、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1.1 中国行政诉讼基本特征

由普通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法院审理案件主要以制定法为依据

法院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院拥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

法院在政治体制中欠缺足够的独立地位 1.2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在民主宪政体制下,由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的方式,

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或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权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 只有美国式司法审查才是司法审查吗? 只有违宪才是司法审查吗?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概括式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

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 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列举式规定:肯定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列举了8类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对请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拒不答复的

行为

(5)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对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拒不答复的行为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第八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第二项规定的“合法权益”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吗? 列举式规定:否定列举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征集兵役、颁发护照等?

国家宣布紧急状态、发布总动员令等?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刑事侦查行为 (5)行政调解和仲裁 (6)行政指导 (7)重复处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