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税局关于进料加工手册
年度核销工作的操作指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件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是指:每年4月20日前,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账)册按实际发生情况确认实际分配率,重新计算两个抵减额,产生的调整额结转下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简单地说就是两项任务:一是,确认上年度已核销手册的实际分配率;二是,按实际分配率计算两个抵减额的调整额。现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工作的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说明如下。
一、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工作注意事项
1.在每年1月1日至4月20日之间任何时间均可进行,一个年度只能申报一次核销。
2.年度核销复核确认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已核销手(账)册项下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3.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据大连龙图公司有关工程师反映,企业未完成进料加工手册年度核销工作,在接受下月申报时会有未完成核销的提示,但是系统仍可以接受企业申报,未在功能上锁定。
4.年度核销原则上是以海关传递来的加贸信息为准,企业申报手册核销时,如果海关核销信息多于企业申报核销手册,系统会提示有未核销手册,企业必须申报全部已核销手册。对海关加贸信息有误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报告表进行调整申报。审核系统最终是以加贸信息加上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调整报告表信息为准来计算核销数据的。
二、进料加工手册年度核销工作大致分为以下三步:
(一)生产企业在2014年4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核销,在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相关报表、电子数据;
(二)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核销数据进行初步审核,退税系统自动根据进料加工核销电子数据计算并生成反馈表;
(三)企业对反馈表的进出口数据以及分配率进行核对,分为核对相符与核对不符的情况:
1.核对相符的,出口企业进行确认操作,税务部门收到企业的确认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核销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2.核对不符的,税务部门需向出口企业提供进料加工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之间的差异填报调整数据,填报后再次报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对调整后
的核销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确认,并将核销结果反馈给企业。
三、进料加工手册年度核销工作的具体操作步骤 第一步 出口企业申请进料加工业务核销(企业)
生产企业应在2014年4月20日前,申请办理2013年度海关已经核销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如果存在2013年度以前应核销未核销的手册,应一并申请办理核销。
一、录入核销申请
进入申报系统,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录入核销数据,如下图:
注意:电子账册需填写“报核起始时间”,一般手册只需填写“海关核销时间”。
二、生成核销申报电子数据
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生成进料加工申报】→【生成进料加工数据】生成进料加工核销申报电子数据。
三、打印《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进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打印进料加工报表】→【打印进料加工报表】,并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12号公告附件4),点击“打印预览”后打印报表,签章后同电子数据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