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规[2007] - 69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5、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7、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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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8、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办法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9、计算含底层车库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层高小于2.2米的底层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0、新建的三层(含三层)以上公共停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1、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使用性质、层次、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计算值。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中容积率核定的相关措施。

规划部门应严格依据土地出让文件规定的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依容积率计算的总建筑面积控制建设项目的实施,采用倒扣控制建筑面积的方法,即在规定的建筑面积上限指标基础上核减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一旦达到建筑面积上限值,则不得批准剩余未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权的项目容积率管理办法按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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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城市规划专项整治有关文件执行。市城市规划区其他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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