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规[2007] - 69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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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市规划 技术指标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优化办、市监察局、

市国土局。

盐城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28份

盐城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

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市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第四条 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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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相符合。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点中核定的容积率指标进行开发建设,原则上不得调整。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土地出让文件规定的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依容积率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要点)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要点)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调整容积率。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土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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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商国土部门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六条 容积率指标的调整程序

1、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要点)确定的容积率,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

2、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和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听证,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委会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国土等有关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4、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规划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补交手续及市政府审批的意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七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1、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该规范未明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 (2.7米+2.2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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