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汇编(重新核) 下载本文

港北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国有资产,是指各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主管。学校总务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学校由一名行政领导分管固定资产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各学校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

第四条 各学校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各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业务接受区教科局及中心小学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三)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和财产系同品牌、规格、型号的。

(四)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七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四条规定之一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及分类

(一)土地,指本单位有权使用的政府划拨及购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

(三)专用设备。含:实验设备、卫生设备、电子设备。

(四)一般设备。含:办公设备、学生桌椅、文体设备、饮水设备、其它教学设备。

(五)图书。指馆藏图书、教学资料室图书及相关艺术品。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学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的情况出发,分别轻重缓急,如实列入年度预算。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新增固定资产,由基建部门按照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施工期间列入年度预算。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学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办理有关验收和入账手续。 新增固定资产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办理验收手续。相关人员包括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经办人、供应商或建筑商、审计人员,并在验收证明上签名。

依据验收证明,由经办人、使用人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连同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在中心学校的领导下,各校全面负责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第一级设在核算中心,第二级设在各学校。

各中心学校为一级管理机构,负责以所管辖学校为部门,分户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报表。根据上级专项工作需要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中小学校为二级管理机构,按分类要求设置账户,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固定资产管理卡,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资产编号、状态、数量和金额。定期、不定期与管理员对账。根据上一级管理机构决定或本级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归口管理的资产清查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制作固定资产管理卡,登记名称、类别、品牌、厂家、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购建日期、原值等,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中心学校、所管辖的学校及固定资产管理员之间,要定期核对账、单、物,要保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卡、各项实物的账账、账单、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兼受上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相关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评估、鉴定机构,负责对学校计划购建的大型、贵重设备设施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学校购建的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及验收,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报损、报废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审核,经学校法人代表、中心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办理。收回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对外出租的资产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所有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相关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代表学校签订。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收入的,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应在学校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时,须移交所用的固定资产,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及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变动及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校内)、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这些变动的处理都必须经过批准,并办理如下手续。

(一)学校房屋、建筑物因不能使用,需拆除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报告,经主管资产校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复后,由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到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二)其他固定资产服役期满,确已失去使用效能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技术管理、评估、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则不再修理,由各学校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自行处置固定资产。经上级批复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办理报废手续。

(三)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在校内部门之间无法调配的,经批准可对外出售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

(四)经批准向校外出借固定资产,应取得借用单位的借据,才能出借。借据统一由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财务人员共同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对借出资产进行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