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汇编(重新核) 下载本文

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进行使用: (一)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

(二)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

(三)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

(四)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 (五)其他学校公务活动所需要列支的支出。

第八条 公用经费不准开支的范围: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奖金等;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

第九条 核算中心根据上级下拨的公用经费总额,按各村校在校学生人数,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进行分配。

第十条 核算中心执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管理体制。核算中心按上级规定分配标准或指标将公用经费分配到各校,各校长对实际支出凭证,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签批,并向核算中心报账。

第十一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预算采购时间编制购置计划,村校的设备采购报中心校审核、汇总,报区教科局审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由各校根据采购需要填写采购申报单,报区教育和科技局审批,送交区政府采购股按有关程序办理采购。学校对购置的所有物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要编制维修预算,并实行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学校维修项目要呈报区教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维修项目要有合同或协议,达到规定数额的维修项目要经过政府采购。工程完工后应经过验收和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中心学校与所辖村校,要建立报账资金领取与发放、公用经费的支出与报账等会计业务发生所必须的备查账,及时准确登记账簿,所辖村校要定期与中心学校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校资产管理。各校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各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会计法》规定,各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拒绝付款、报账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校要坚持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制度,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要建立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并将公用支出每月上墙公示一次。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区财政局、教科局对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截留、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港北区中小学校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 第三条 内部牵制制度是在学校内部明确规定权限职责,由经济事项有关各方相互联系点又相互制约,发挥自动检查作用的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一)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授权批准后才能办理;

(二)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共同办理; (三)钱、物、账必须实行分管,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以防错弊。 第五条 组织分工

(一)各会计工作岗位上的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按有关制度规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职务;纪委委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职务。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二)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根据经济业务和会计核算的需要,进行合理分工。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条件

(一)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未经稽核的原始凭证,出纳员无权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违反制度的业务,出纳员有权拒绝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二)预留的银行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不得由出纳员统一保管。办理银行存款支

付业务时,由出纳员填写结算票据,然后由出纳员和会计分别加盖银行印鉴章,才能办理。

(三)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做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或借条顶替库存现金,不超额保存现金和坐支现金。

(四)银行的空白支票和留存银行的印章、印鉴应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主管分别保管,不能把空白支票和印章、印鉴集中处保管。支票审核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得兼任。不准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的各种票据要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印章齐全。作废支票要盖有“作废”戳记,与支票存要一起保存,支付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五)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账,应当写明用途,由本校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取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单位的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六)会计人员每月要定期对所分管的经费账户现金进行盘点,也可不定期进行盘点,每次盘点要有文字记录备案。发现问题要主动报告领导。

第七条 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审批手续,管理好印鉴。同时要对各相关联的储工作岗位相互牵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内部牵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非出纳岗位的会计人员不得收、付和保管现金,不得签发支票。 (三)会计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做好对各项经费、固定资产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四)会计部门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