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汇编(重新核) 下载本文

得突破公用经费总额的2%。村校执行零接待制度,如村校确需接待,统一由中心校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性维修支出,必须根据学校需要及年初预算的安排,书面报告区教科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凡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和范围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予报支。

第十八条 学校在处理各种支出时,要厉行节约。既要考虑事业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使用资金,切实做到精打细算,减少浪费,堵塞漏洞,讲求支出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种专款要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报账。严禁将专款用于教职工福利等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或外单位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支出数。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港北区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08]5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补助对象是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三条 学校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时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优先资助如下经济困难学生:(一)孤儿;(二)单亲家庭;(三) 残疾的贫困家庭子女;(四)绝对贫困家庭子女(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绝对贫困即未解决温饱、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当地人均收入的家庭);(五)低收入家庭子女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规定的数额的;(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和资助的条件,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

第四条 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2元,全年补助额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费生活费3元,全年补助750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 天计算。

第二章 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 资金申请。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学年向区财政局和教科局申请。 第六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张榜公布申请补助的范围、条件,申请须提供的材料和时间要求。待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后,在每学年开学,将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条件及人员名单在校内和学生居住的行政村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学生、家长和群众监督。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分别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名册》上报区教科局审核备案。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申请。

第七条 资金拨付。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补助金额向区资助中心申请,区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申请做出汇总支付计划报领导审批后,区教科局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学生的银行卡上,未办理银行卡的学生,由学校以发放现金的形式发放补助资金。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XX部门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补助费发放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主要是资助学生生活费开支,只能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补助。发放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册上签字领取,学校采取发放现金或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发放给学生。不得以其他形式发放,不得挪作他用。如需其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相关证件证明(如身份证等),并经学生本人认可其关系后方能代领。发放结束后,需在校务公开栏公布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档案,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它用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港北区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6〕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用于公用支出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公用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学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四条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10%安排,用于教师年度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设备购置费:小学每年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低于10%安排;中学按不低于15%安排。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 班级公用经费(参考):小学按每生每年6元,初中每生每年10元安排进行安排。班级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各班级学生开展与学习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支出。

第七条 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细化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年初要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表(分“目”节科目)。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