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基建及生产开采招标文件 下载本文

B:XX石灰石矿山生产开采承包合同

发包方: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XXXXXXXXXXXXXXXXXXXX石灰石矿山生产开采和剥离的承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矿山生

产开采项目。

工程地点:广西南宁市横县XXXX石灰石矿山。

工程内容:生产开采承包,年开采石灰石500万吨(8年)。

资金来源:石灰石生产开采(破碎口以上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等)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广西国土资源厅核定的XXXXXXXXXXXXXXXXXXXX石灰石矿山采

矿权范围内,生产所需的石灰石开采(含废土、石剥离)及运输。矿石开采运至石灰石板式喂料机进料口,剥离废土石运至指定的排土地点。

三、承包方式

1、甲方在保有其自有的XX石灰石矿山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XX石灰石及其所属的道路和其它设施双方认定后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负责石灰石开采和生产管理,保质保量提供甲方生产所需的石灰石原料,独立承担安全生产和管理的责任。

2、乙方不得将所承揽的劳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他人,不得外售石灰石(含废石)。承包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处置甲方财产,包括外借、外租、变卖和担保等,合同期满后所有设施应如数完好归还甲方。

3、用于采掘、运输及附属设备等由乙方自行负责投资购买、保养、维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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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其正常运行(同等情况下投标人应优先考虑购买招标人收回的少量民采采掘设备)。

4、道路、建筑物、排土场等固定资产(详见道路、建筑物等清单附件2)。其中:进厂XX路连接口到矿山及矿山采剥道路,由乙方负责使用和维护,承包期间新增采剥道路由乙方自行负责修筑和维护;矿山排土场由乙方使用和管理,乙方必须按甲方矿山设计开采要求、工艺规程、规范做好管理工作;矿山电源由乙方自行解决、矿山油库;机、汽修厂房及仓库、食堂及宿舍由乙方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

5、乙方生产所需的电力、火工材料、油料由乙方负责,其单价调整及结算办法见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

6、石灰石生产开采(机口以上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八年,暂定2011 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止。 四、承包综合单价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矿石生产(不含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单价为 元/吨(其中成本含原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轮胎;燃料-汽油、柴油;用电;制造费用-工资及福利、修理费、机物耗、劳保费、安全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临时用工、建筑物、道路维护、剥离、新增采掘运输道路等)。 2、运输远离破碎机口的石灰石单价另行商议。

五、产量确认

乙方石灰石生产按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均衡开采,月产量按生产配料石灰石用量和熟料产量经平衡后计算产量,全年产量以甲方生产报表为依据。

乙方剥离出的表土、废石、夹石等废弃物,必须运至指定的弃土场。全年剥离废弃物不计数量(不计价)。

六、承包费结算办法

1、石灰石承包结算费按月进行预结算,全年按甲方生产报表进行总结算;废土、石剥离费等不预结算。

2、承包费按月结算。乙方每月10日前必须将上月的石灰石及剥离款结算凭证和17%增值税发票提交给甲方,甲方在一周内予以确认,甲方应于当月20日前付清上月的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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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力、材料等结算价格及承包价格调整

1、乙方承包期间使用的电力、油料、炸药等不含税基准单价为:电力由乙方解决,电价变动综合单价不予调整,炸药基价10000元/吨(乳化炸药与销氨炸药加权平均单价)、0#柴油基价7000元/吨。

2、因市场原因变化石灰石开采的二种主要材料基准价在±5%之内,承包综合单价不予以调整,单价综合单价大于或低于基准价的±5%时,炸药单价超出部分按每±1%综合单价调整××元/t石灰石,柴油单价超出部分按每±1%石灰石综合单价相应调整×××元/t石灰石,实际单耗超出单耗定额部分不计入调整范围。

3、石灰石开采主要材料单耗定额核定:炸药单耗0.18kg/t石灰石, 0#柴油单耗0.35kg/t石灰石。

4、炸药、柴油基准单价变动后,每半年满调整石灰石综合单价,单价核定以供货方提供的调价文件或国家发布的调价信息为依据,加权后计算的平均值为准。

5、除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承包价格调整外,其它成本变动如剥离岩土类别、石灰石及剥离排废量、运距变化、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等今后承包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6、在同等价格、质量情况下,承包人应优先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炸药。 八、产量、质量要求及考核办法

1、甲方于每月27日前,将下月的石灰石生产计划和质量要求通知乙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生产计划和质量要求组织生产。甲方生产计划和质量要求若有变化,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2、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下达的月石灰石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确保甲方石灰石预均化库存保持在堆6万吨以上,否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每次扣罚乙方1-5万元。

3、若因石灰石供应不及时板式喂料机断料停转每次罚款壹仟元/台。 4、破碎机断料停转,每次罚款壹万元/台。

5、石灰石粒度应满足破碎机入料要求,粒径<1000mm×1000mm×1200mm,其对角线最大长度不得大于1.2米,否则每块罚款壹万元;大块堵料由乙方负责清理,所发生的清理人工费由乙方负责,对于大块堵料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杜绝所有的铁件进入破碎机机腔内,如发生铁件进入破碎,乙方除每次支付赔偿金10000元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的损失。

7、石灰石供应不及时,致使招标方停磨、停窑,由乙方赔偿造成的的一切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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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和费用,其中停磨一小时罚款贰万元/台,停窑一小时罚款贰拾万元/台。

8、乙方不按设计图纸开采方案采剥矿石,壹拾万元/次,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9、乙方在承包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外提供或销售石灰石和废石等,每吨罚款伍拾元。

10、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弃土,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00-10000元。 11、安全隐患不整改,每次罚款每项扣罚乙方1000-5000元。 12、其他按XXXXXXXXXXXXXXXXXX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13、石灰石品质要求

(1)乙方在开采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甲方化验室质量调度通知,在规定的开采平台、爆堆等按比例搭配生产,确保石灰石品质满足甲方质量要求。若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照甲方质量搭配要求下矿,每次扣罚10000 元。

(2)品质考核标准

石灰石品质按原料配料质量考核,品质指标控制值以甲方每年下达指标为准。 CaO含量:日平均值控制范围每超±0.2%,质量扣款0.5元/吨;

MgO含量:日平均值控制范围每超0.1%,质量当日产量扣款0.5元/吨。 九、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责任

1、乙方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风险建立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承包期间,凡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接受调查,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有权定期或随时对乙方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对于甲方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风险警示、整改或改进要求,乙方应作出积极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乙方负责办理并保持矿山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露天矿山开采资质。其主要负责人需持有《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要求配有相应资质的采矿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乙方必须依法用工,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完善作业场所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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