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下: a.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b.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c.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应由发包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d.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e.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f.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16.2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6.3甲供材料(在同等价格、质量情况下,承包人应优先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炸药)。 承包方应根据施工需要提前的发包方提出申请,否则发包方无法按期提供材料,其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提前时间由双方另行商议,未达成协议前发包方不承担供材料延误工期的责任。
1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方采购主要材料设备系列、品牌必须符合发包方指定的品牌。若因市场原因不能满足需要,替换产品必须得到发包方确认。
17.2本工程全部材料均应有质保书、合格证、检验报告,并接受发包方的质量监督。 17.3表中主要材料的采购,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确认,在进场后使用前及时通知监理、发包方验收,并办理材料进场三方验收签字手续。
17.4 如主要材料系列、品牌、规格等与表中要求不符,承包方应立即退货处理; 如不退货按十倍原价罚款,并拒付相关进度款; 17.5同等情况下投标人应优先考虑购买招标人收回的少量民采采掘设备。 八、工程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承包方不得拒绝施工。变更价款按第12. 5条的规定计算。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完工后7天内承包方应提交竣工报告,发包方在收到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结算资料,发包方在60天内审核完毕。
18、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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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18.2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方应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发包方提交两套完整的竣工图和两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南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对承包方按壹万元给予处罚,因此造成
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等级如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方按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对承包方给予处罚,且承包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承包人连续10天不能完成日进度计划或发生二次质量事故(或一次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20.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二种方式的第 b 条解决:
a.提交 发包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 广西南宁市横县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本工程的任何项目(除基础打桩工程)均不得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施工资格,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包括: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投标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8级以上的风,百年不遇的雨、雪以及8级(含8级)以上的地震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3、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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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23.1 发包方投保内容: 雇主责任险(发包方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由发包方承担费用。
23.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3.3 承包方投保内容: 雇主责任险(承包方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24、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4.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4.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4.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5.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四份。 26、补充条款
26.1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适的时间做出对工程有利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修改和补充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施工。这些补充和修改必
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6.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或承包人未妥善处理工人、民工、材料商及施工有关问题而发生纠纷或争议,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26.3 质量保修与质保金:
(1)质量保修按通用条款执行。 (2)保修工作。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修理通知24小时内响应,保证保修期内工程完好。
26.4 相关税、费
(1)由发包人随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数额代扣代缴,并向承包人提供缴费凭证。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各种税费的减免。
(2)合同价款中已包括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垃圾费、开评决标公证费、承包人自身的合同公证费、合同鉴证费、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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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等当地规定由施工单位缴纳的各类税费。
(3)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承包人在施工中的安全防护费。 26.5 上缴横县(工程所在地)的税金和规费,如发包方申请到优惠政策,优惠的所得由发包方享有。
26.6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恶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一旦经发包方发现,每次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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