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对照表 - 图文 下载本文

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停止执行: 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政行为的执行: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的; 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损害的; 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 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另有规定的除外。 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的除外。 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当申请回避。 鉴定人、勘验人。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 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以缺席判决。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执行的; 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执行的; 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证的; 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撤诉的; 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秩序的; 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请复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 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章。 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以下判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超越职权的; 1.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滥用职权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六)明显不当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4.超越职权的;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5.滥用职权的。 定期限内履行。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期限内履行。 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可以判决变更。 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 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