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对照表 - 图文 下载本文

种: (一)书证; (一)书证; (二)物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件。 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件。 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收集证据。 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 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 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据。 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 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 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外。 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外。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 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定。 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合下列条件: 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实根据; 民法院管辖。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状。 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