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制度

20.10.2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

20.10.3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20.10.4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20.10.5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20.11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20.12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20.1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20.14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20.15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20.15.2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

20.15.3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0.15.4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0.16旁站监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20.16.1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并检查记录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20.16.2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20.16.3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

20.16.4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理;

20.16.5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20.16.6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客观公正的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20.17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20.18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20.1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旁站监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格审核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20.2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委托监理合同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0.21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管理机构提交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监督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

20.22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项目监理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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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制度

20.23建设单位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允许施工单位施工。

20.24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监护构配件和设备。

20.25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并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强度,适当提高监理酬金。

20.26监理单位应保证旁站监理制度正常实施,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

20.27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7.1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允许施工单位施工的;

20.27,2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0.27.3以低于国家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20.28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8.1对建设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为组织建立人员旁站的;

20.28.2因旁站监理人员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20.28.3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的。 20.29旁站监理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9.1滥用职权或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0.29.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0.29.3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0.29.4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不上报项目监理机构的。

20.30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30.1不按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理; 20.30.2拒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监理的;

20.30.3拒不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整改指令的; 20.30.4在旁站监理记录上拒不签字的。

20.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1.1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的;

20.31.2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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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制度

20.31.3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予纠正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20.32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以上三万元以下。

20.33实行旁站监理制度,不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20.3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20.35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3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21.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21.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常规检查和验收检查以及不安全因素处理办法。

21.2检查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 21.3检查内容。 21.3.1常规检查。

21.3.1.1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及防火,环境保护和卫生,检查程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监理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回复报监理复查→监理签署整改复查意见→文件归档。

21.3.1.2要求公司(安全科)每月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大检查。

21.3.1.3项目部每周应组织一次有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人员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21.3.1.4要求公司(安全科)和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自查。特别是在节日前后,自然异常过后(如地震,台风,暴雨等)或特殊作业(如脚手架,井架,塔吊搭拆,构建吊装等)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 21.3.2验收检查

21.3.2.1验收检查的范围包括:井架,脚手架,塔吊,临时用电,中小型机具,临时设施(办公室,卫生间,宿舍,食堂,浴室)等。 21.3.2.2验收检查依据

受检分项的国家标准,规范或有关上级规定。

21.3.2.2项目施工员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机操工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确定基本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后,由施工员和操作班签字并上报公司(分公司)专职安全员,最终由公司(分公司)专职安全员验收合格签字挂牌后,才能正式使用。 21.3.3整改与复查。

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勒令其停工整顿。 21.3.4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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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制度

常规检查应填写《安全检查记录》,验收检查应填写《XXX检查表》并有参加检查(复查)人员的签字。

22.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是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途径,为了使施工操作人员明确施工生产作业的安全操作要点和安全防患措施,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指定本制度。 22.1安全技术的编制。

22.1.1要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对危险点,重要控制环节,每个分部,分项,工序和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前全面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2.1.2要明确作业设备,流程及操作要领,特别是安全操作规定。 22.1.3要根据人员和机械设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22.1.4要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的针对性预防应急措施。 22.2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22.2.1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特点。

22.2.2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 22.2.3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防范措施。 22.2.4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22.2.5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标准。

22.2.6一旦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的避难措施。 22.3安全技术交底的审批和执行。

22.3.1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将工程概况,施工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22.3.2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工长要根据工程情况,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2.3.3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工长均要对操作班组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2.3.4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要先编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据施工方案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

22.3.5两个以上工长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班主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22.3.6安全技术交底要经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班组长签字接受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不许带代签名。

22.3.7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针对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22.3.8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的规定,内容包括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严禁工长和劳务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

22.3.9安全交底后,工长,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22.3.10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的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有技术负责人,工人,施工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等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施。

23.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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