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5.5 为了确认阻波器调谐元件是否运行正常,要求各单位在有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分合线路侧地刀检查收信电平的变化并记录在案。对于收信电平变化大于2dB的通道(阻波器分流衰耗值),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该通道。确认检查情况应详细记录备案并反映在当月的缺陷报表中。
6.15.6 每条配备专用收发信机高频保护的线路均要通过两侧配合试验校验收发信机的工作状况,试验时必须采用选频电平表,并作好试验记录。收发信机正常工作的收信裕度应控制在12 dB以上,有最高收信电平限制的专用收发信机如:YBX-1和GSF-6A型最高收信电平不得高于15dB。两侧收发信机所测的传输衰耗之差不得大于3dB,达不到要求的,要查明原因并报主管调度机构的继保部门。每一侧的试验记录必须包括:本侧与对侧的收发信机高频电缆端的启动电压电平、启动功率电平、收信电压电平、收信功率电平、发信电压电平、发信功率电平、收信裕度、3dB告警的实测值、收发信机外部加入的衰耗值,收发信机内部加入的衰耗值等。
6.15.7 穿电缆的铁管和电缆沟应有效地防止积水。 7 专业管理
7.1 继电保护的配置和选型应符合《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应优先采用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保护装置,未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检测或鉴定的保护装置不允许入网运行。应根据电网结构、一次设备的接线方式,以及运行、检修和管理的实际效果,遵循“强化主保护,简化后备保护和二次回路” 的原则进行保护配置、选型与整定。从初步设计阶段至投产运行前都必须经过相应各级调度部门的审核。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7.2 继电保护双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护装置拒动而导致系统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时又可大大减少由于保护装置异常、检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设备停运现象,但继电保护的双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护误动的机率。因此,在考虑保护双重化配置时,应选用安全性高的继电保护装置,并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注意做到: 23
7.2.1 每套完整、独立的保护装置应能处理可能发生的所有类型的故障。两套保护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充分考虑到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当一套保护退出时不应影响另一套保护的运行。 7.2.2 每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相邻设备保护的保护范围应交叉重迭,避免死区。 【释义】一次设备具备条件的,交流相电压也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在保护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要特别注意避免产生保护死区。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变组保护、母线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的保护范围必须相互交叉,运行中应不存在保护死区。
7.2.3 为与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相适应,应优先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与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如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均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每套保护应分别动作于断路器的一组跳闸线圈。 【释义】考虑到回路可靠性,同时兼顾相关回路的独立性双重化配置的保护一般仅要求动作于断路器的一组跳闸线圈。
7.2.4 双重化配置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应取自不同蓄电池组供电的直流母线。
7.2.5 双重化配置的线路、变压器和单元制接线方式的发变组宜使用主、后一体化的保护装置;对非单元制接线或特殊接线方式的发变组则应根据主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按双重化的要求进行保护配置。
7.3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断路器均应配置断路器本体的三相位置不一致保护并投入运行。 【释义】考虑到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护主要功能是提供保护断路器本体的功能,有电气量闭锁的保护在某些条件下无法提供保护,本着断路器的问题断路器自己解决的原则应配置断路器本体的三相不一致保护。
7.4 各发电公司(厂)应重视和完善与电网运行关系密切的保护选型、配置,在保证主设备安全的情况下,还必须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 7.5 配备足够的保护备品、备件,缩短继电保护缺陷处理时间。
【释义】与相关保护厂家签署备品、备件供应合同或服务协议,能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备品、备件的视为“配备足够的保护备品、备件”。
7.6 保护装置和断路器上的防跳回路应且只应使用其中一套。
【释义】防跳回路可以切换时,通常远方操作采用操作箱的防跳回路,就地操作时自动切换为断路器本体的防跳回路;防跳回路不可以切换时,可选用保护装置或断路器本体防跳回路其中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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