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_第四版_朱菁编著_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下载本文

的国家和地区。这类避税地包括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塞浦路斯等,也包括上面第二类避税地中的瑞士、列文敦士登等。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一个国家如果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就可能为一个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创造便利条件。而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以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许多人主张这类拥有大量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也应列为避税地。例如荷兰就属于这种国家。

4.转让定价对跨国公司的经营有何重要意义? 答: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交易方面的转让定价被称为国际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利益有关的,也是这种国际转让定价。需要指出的是,跨国公司集团人为操纵转让定价,使内部交易的转让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竞争价格,以达到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的目的,这应该说是滥用转让定价,但习惯上人们仍称其为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在公司管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解释跨国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所谓的内部化理论。该理论认为,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交易,可以用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这种替代既可以降低外部市场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维持公司的垄断优势,同时也能够提高资源在公司集团内部的配置效率。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有一个能替代外部市场定价机制的内部转让定价,这种转让定价就像一个“指示器”,可以反映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状况。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分权化是指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各关联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在集团内部均为相对独立的责任中心(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为了保证这种分权化的实施,跨国公司必须能够考核各关联方的业绩,而转让定价可以提供对各责任中心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的机制。通过转让定价,各关联企业可以确定和反映自己在经营活动中的努力情况和工作业绩,母公司则可以根据各关联方的经营业绩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总之,跨国公司在分权化管理的同时可以利用转让定价协调各关联方的利益,避免内部利益冲突。

(3)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转让定价与市场定价的最大不同在于它可以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跨国公司母公司通过人为操纵转让定价可以达到多种管理目标。这种管理目标既有占领市场、规避货币风险等非税收方面的目标,也有减轻公司集团全球总税负的税务目标。

(4)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等知识产品,这种知识产品是其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为了防止技术外溢和降低交易成本,跨国公司往往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将知识产品在公司内部进行交易,知识产品内部化是战后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的重要动因。而知识产品的内部交易也要求有一套灵活的、不同于外部市场的定价方式。

5.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答:跨国法人进行国际避税方式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跨国公司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的关

联企业,从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看是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高税国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跨国公司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国际税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收优惠。比如甲、乙两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则可以在甲、乙其中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国居民之间的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间接地得到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好处。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普通法系的国家一般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这时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这些国家从信托可以割断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所有权关系链条的基本认识出发,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因此普通法系国家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办法可以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国际避税机会。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早期的内部保险公司都是建在母公司的居住国,而当今许多内部保险公司则往往是设在纯避税地,原因是内部保险公司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保险手段,许多跨国公司利用它来充当避税的工具。

(5)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那么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打入成本以后(假定没有任何限制)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计入成本,其应纳税所得额就不能得到冲减。如果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跨国公司从国际避税角度出发就可能希望该关联企业尽可能少申报利润,这样跨国公司向国外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就要比用股权资本融资的方式更为有利。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一样的。跨国公司到一国投资办厂,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因素,在生产初期往往亏损较大,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先设立一个分公司,使其开业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当生产过了起步阶段,进入正常盈利阶段,则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的居民,则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公司法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移居办法进行避税。假如高税国采取注册地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则公司法人可以采取变更注册地点的办法摆脱该国的居民身份。而如果高税国采用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则公司法人可以将董事会开会地点或经营决策中心等迁出该高税国,造成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高税国的事实,以此来避开该高税国的居民身份和无限纳税义务。如果公司所在国采用选举权控制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则该国居民公司要想移居国外就必须股权重组。

6.跨国公司如何制定国际税收计划?

答: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实际上就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通盘安排,其目的是使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中的总税收负担降到最低程度。在制定国际税务筹划过程中,跨国公司一般要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的有利条件和本国的推迟课税优惠,将转让定价、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等可用于避税的手段综合起来使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的目标,一般包括减少东道国(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中介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以及母公司居住国对海外汇回利润征收的所得税。跨国公司主要的国际税务筹划方案有以下几种:

(1)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1)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购买外国公司一定的股份,通常要直接面临两方面的税收。一是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预提税虽然可被母公司在居住国用于直接抵免,但预提税税率过高,很容易导致母公司出现抵免额超限,因而不得抵免,从而加重母公司的税收负担。如果跨国公司采取在一个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中介性的国际控股公司,通过该控股公司向海外子公司进行参股,并取得股息的方法即可解决此问题。由于控股公司建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它从其他国家取得股息时就很容易享受到股息来源国的预提税优惠,这种避税手段实际上属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2)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了能够使各家海外子公司的抵免限额相互调剂使用,使母公司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得到充分利用,母公司可以在国外建立一个中介控股公司,把自己持有的各海外子公司的股份交给该中介控股公司去持有。这样,各家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就不再直接汇给母公司,而是先分别汇给该中介控股公司,然后再由中介控股公司汇回给母公司;母公司在办理外国税收抵免时也不再分别针对各家海外子公司,而是只就其从中介控股公司一家取得的利润进行税收抵免。中介控股公司在这里实际上可以起混合海外子公司利润的作用,母公司来自不同国家的利润混合在一起办理税收抵免,实际上相当于母公司所在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这时高税国子公司与低税国子公司的低免限额就可以调剂使用,取长补短,母公司当年的国内外总税收负担就会相对减轻。

(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

1)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海外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但如果是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借款,跨国公司所在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可能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境外贷款者当然不会愿意负担这笔利息预提税,所以在与跨国公司商谈贷款条件时就会要求提高贷款利率或其他费率,这实际上是把预提税负担转嫁给需要借入资金的跨国公司来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它在第三国设立的中介公司(conduit company)从上面提到的境外贷款者借入这笔资金。

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贷款。假如一高税国母公司要向其国外子公司发放一笔贷款,而且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则子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向国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就要征收较高的预提所得税,母公司实际得到的净利息收入就将大大减少。为了规避这种较高的利息预提税,该母公司就有必要在一个与境外子公司所在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中介金融公司,然后通过该中介金融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放款,这样就可以利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减轻子公司所在国的利息预提税税负。但利用中介金融公司安排贷款要比利用中介金融公司安排借款更为复杂。因为与别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较高,所以母公司通过中介金融公司取得利息虽可以减轻子公司所在国预提税的负担,但很可能要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负担较重的公司所得税,从而达不到国际避税的目的。如果要让中介金融公司安排很小的借贷利差,则势必要把大量的利息支付给母公司,而母公司又设在高税国,大量的利息所得汇往母公司同样也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跨国公司为向海外子公司发放贷款而建立的中介金融公司一般要采取复合金融公司结构,即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设立一个管道金融公司,再在无所得税或低所得税的国家(地区)设立一个内部金融公司。位于高税国的母公司首先将资金支付给内部金融公司,内部金融公司再把这笔资金贷给管道金融公司,最后再由管道金融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利息的支付方向正好与贷款的运动方向相反,子公司首先把利息支付给管道金融公司,因管道金融公司设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所以子公司所在国对向管道金融公司支付的利息就可能免征或征收较低的利息预提税。管道金融公司取得利息以后,可能要缴纳较高税率的公司所得税。但如果管道金融公司的借贷款利差安排得很小,而且其从内部金融公司借款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打入成本,则尽管所得税税率较高,也不必缴纳很多的公司所得税。最后,管道金融公司再按借款利率向内部金融公司支付利息。由于内部金融公司设在纯避税地或低税国,所以这笔利息在当地不必负担较重的公司所得税。由于我们假定母公司设在高税国,所以内部金融公司不应再向母公司支付利息或利润,而应把利息或利润积累在本公司。在上述避税安排中,有一个问题不好解决,即内部金融公司是设在无税国或低税国,而这类国家或地区一般没有税收协定,这样管道金融公司向内部金融公司支付利息就可能要缴纳较高的利息预提税,从而使跨国公司的整个避税计划陷于失败。所以,跨国公司一定要选择有广泛税收协定,或在无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对向非居民支付利息征收较低或根本不征收利息预提税而且还允许将借款利息打入成本的国家作为管道金融公司的居住国。但目前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并不多。例如,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对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都征收较高的预提税,如英国、西班牙、比利时为25%,美国为30%,爱尔兰为32%,希腊为46%,只有荷兰、卢森堡、丹麦、荷属安第列斯等少数国家对向非居民支付利息不征收预提税(瑞士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正常贷款利息免征预提税,只对瑞士居民支付的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课征预提税)。另外,也不是所有国家都允许本国公司将向非居民支付的借款利息打入成本,许多国家在这方面有严格的限制。目前,跨国公司一般都选择在荷兰、瑞士或荷属安第列斯建立管道金融公司,而多把内部金融公司设在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纯避税地。

(3)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

1)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制造公司和销售子公司都位于高税国的情况下,就需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中介性的贸易公司。制造公司制造出产品再由销售子公司在国外销售时为了避免高税负,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一个避税地建立中介贸易公司(子公司),将制造公司的产品通过该中介贸易公司转售给销售子公司。在转让定价策略上,制造公司首先以低价将产品卖给避税地的中介贸易公司,中介贸易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将产品转售给国外的销售子公司,最后这批产品再由销售子公司按市场价格出售。由于制造公司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本公司产品,外国销售子公司也是高价进、市价出,因此这两个处于高税国的公司账面上都不会实现较多的利润。而避税地中介贸易公司由于采取低价进、高价出的策略,因而会获得一笔诡设利润。但因中介贸易公司建在避税地,这笔诡设利润也不必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或只须缴纳很少的所得税。为了避免母公司居住国对这笔利润课征高税,母公司可将这笔利润滞留在中介贸易公司,利用推迟课税规定进行避税。经过上述安排,跨国公司就可以避免制造公司直接向外国销售子公司出售产品时所承担的高税负,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2)同时,如果制造公司为国外关联公司提供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再由国外关联公司加工制造成产品出售,也需要上述避税安排。

3)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跨国公司还需注意两点:第一,中介贸易公司应避免在高税的销售子公司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第二,中介贸易公司不仅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注册成立,而且其管理机构也应设在这些地区。

(4)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