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_第四版_朱菁编著_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下载本文

3)停留时间标准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其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停留时间标准一般是按纳税年度制定,即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他就要按本国居民的身份纳税。但也有的国家(如新西兰)规定,在任何12个月中当事人在本国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就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至于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年度中在本国停留多长时间才被判定为本国居民,目前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通常为183天,但也有的国家规定为182天或180天),另外,目前也有一些国家采用1年期(365天)标准。如我国、日本、韩国、巴西等国

(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地标准

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即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法人的管理机构又有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和实际(有效)管理机构两大概念。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即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这里的总机构,也就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

4)选举权控制标准

即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4.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哪种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答:(1)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2)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我国课征所得税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所以,作为我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对我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境外所得同境内所得一样也要向我国政府申报纳税。在实践中,有些国家还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非长期居民和长期居民,二者都负无限纳税义务,但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则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5.根据我国税法,各类所得的来源地应如何判定? 答:(1)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的是常设机构标准。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它的范围通常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建筑工地等。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国就可以对这笔所得征税;反之,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就不能认定非居民公司的经营所得是来自于本国,因而也就不能对非居民公司的这笔经营所得行使征税权(地域管辖权)。

(2)劳务所得

我国判定劳务所得采用的是劳务提供地标准。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地。

(3 )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1) 股息

我国判定股息的来源地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地。

2)利息

我国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借款的使用地为标准来判定借款利息的来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3)特许权使用费

我国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4)租金

我国采用的是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来判定租金的来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租金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4)财产所得

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对于不动产所得,同各国一样,我国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对于动产的所得我国对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采用转让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指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以外的动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财产在中国境内转让,是指动产的过户手续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1.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为什么会发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答:(1)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叠加在同一笔所得之上引起的。这种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相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或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另外,如果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又都行使公民管辖权,则两国的公民管辖权也会发生交叉重叠。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不同种类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具体有三种情况:①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②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③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因此这两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最为普遍。

3)此外,国际双重征税还可能发生在两个国家对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和费用扣除的看法和法规存在差异的情况。

2.减除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

答:从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来看,目前主要有单边方式和双边方式。所谓单边方式,是指一国在本国的税法中就规定了一些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而所谓双边方式,则是指两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通过执行协定中的有关条款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四种。

(1)扣除法。所谓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根据扣除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已负担国外税收的跨国所得仍要按本国税率征税,只是应税所得可被外国税款冲减一部分,因此,扣除法只能减轻而不能彻底消除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2)减免法。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对其国内来源所得按正常的税率征税。由于减免法只是居住国对已缴纳外国税款的国外所得按减低的税率征税,而不是完全对其免税,所以它与扣除法一样,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免税法。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由于免税法使居住国完全或部分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从而使纳税人只须或主要负担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因此它可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4)抵免法。抵免法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显然,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免税法一般适用于哪些所得?

答:为了防止一笔所得国内、国外都不被征税(又称双重免税)或只被课征较轻的税收,实行单边免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免税往往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符合以下条

件的所得才适用于免税法。

(1)能够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有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源于不征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一般不给予免税。因为,如果所得来源国的税率与居住国相同或接近,居住国即使采用抵免法也征不到多少税款,换句话说,在来源国税率较高时,免税法与抵免法的效果是相似的。

(2)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后者又称“参与免税”)。因为这两类所得负担的来源国公司所得税较多,所以对其免税不会造成国外所得的双重免税。而居住国对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股权比重达不到“参与免税”要求的股息一般都不给予免税。

(3)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如果要享受“参与免税”,其在国外企业持有股份的时间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否则就不给予办理“参与免税”,例如法国规定为两年,比利时规定为一年。

(4)还有一些国家(例如德国)在实行“参与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分红公司必须是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其目的是促进这些海外子公司的竞争力。

4.什么是抵免限额?如何计算抵免限额? 答:(1)在运用抵免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过程中,如果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即同一笔所得在来源国负担的税收高于其在居住国应缴纳的税收,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额抵免。而抵免限额即是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境外所得×居住过适用税率

5.母公司如何在外国税收抵免的情况下缴纳本国税款?

答:一国的母公司在国外拥有子公司,子公司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并将税后利润按母公司的股权比重分配给母公司,由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来自于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因此,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分得股息,必然会负担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又因母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所以子公司缴纳的而由母公司负担的那部分子公司所在国税款并不是母公司的直接缴纳,而是一种间接缴纳。这样,母公司用这笔国外税款冲抵本国的应缴税款就属于间接抵免。需要指出的是,母子公司之间的间接抵免只适用于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而母公司用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股息预提税进行抵免属于直接抵免。因为股息预提税虽由子公司扣缴,但却属于替母公司代缴,该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分得股息的母公司,所以母子公司之间预提所得税的抵免属于直接抵免。

在间接抵免的情况下,母公司向居住国的纳税额应分两步计算。 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母公司究竟负担了多少外国子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款,可以根据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以及其他有关数据计算出来,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纳税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为了计算出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得到的全部应税所得,必须使用加总法。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