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二)项目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征用土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购置建设项目的;

(四)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五)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含)以上的;或超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六)投资额超过批准数10%(含)以上的;或超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

(七)未按规定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的; (八)向利害关系人泄露处置底价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或公开竞价处置固定资产,或处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

(十)违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规定,设立账外账的;

(十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等情况,后果严重的; (十二)超权限批复建设项目的;

(十三)擅自将经营租赁改为以租代购的;

(十四)本行工程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二)挪用、套用、虚列固定资产指标的;

(三)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初步设计、入住申请、工程决算,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

(四)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调换、变更项目地址及用途的; (五)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在3%(含)—20%(不含)之间,且超面积在2000平方米(不含)以内的;

(六)投资额超过批准数10%(不含)以下,且超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以内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实行车改的;

(八)其他超授权进行固定资产业务活动的;

(九)未如实提供各种投资及管理信息,隐瞒情况,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招投标规定; (三)暗箱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未进行集中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虚假招标、投标,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三)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擅自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四)无采购权限或超权限采购的;

(五)委托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或对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未尽职监督的;

(六)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被纳入供应商范围的;

(七)擅自变更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采购结果或决定事项的;

(八)对采购项目验收和对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未尽职责,造成质量风险和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侵占截留各项收入、应收应付款项及其他各项资金的; (二)隐匿各项收入,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三)虚列各项支出及各种应收款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四)通过转移资产等其他形式,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五)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授权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恶意逃避财务审查、审批,擅自超权限审批财务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违规列支各项支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费用预算管理规定,造成费用下甩或突破上级行费用总额计划的; (四)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五)编制虚假账务、报表,造成经营成果严重失真的; (六)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故意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二)利用不当手段获取、持有或过失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四)在会计信息确认、计量过程中,未按照核算规定准确、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影响财务报告编报及信息披露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不按照财务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供财务报告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财务损失核销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核销财务损失的;

(二)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申报虚假财务损失被核销给农业银行带来损失、形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财务损失核销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形成财务损失相关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予以核销的; (二)化整为零,分次处理,超权限核销损失款项的;

(三)未进行尽职审查,导致虚假财务损失被核销并形成不良后果的; (四)丢失、损毁核销材料或泄漏核销有关商业秘密信息材料的。

第十六节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合同选用和填写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依据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选用合同的;

(二)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或名称,造成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三)合同要素填写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合同规范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规范性审查即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规范性审查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合同在规范性上出现重大遗漏或者重大错误的;

(三)对规范性审查意见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履行和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履行有关审批等程序,擅自或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审核,在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即与其签署合同的;

(三)违反合同管理制度有关签署规定签订合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各级机构及经办人怠于行使合同重要权利、擅自放弃合同重要权利,或者不依据合同约定履行重要义务的;

(五)未按外部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登记等程序,影响合同效力的; (六)违反制度规定变更、解除合同的;

(七)未严格执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造成合同灭失的。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在本行品牌、产品名称、服务标识确定前,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法律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引发侵权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将重要的全行性产品名称或服务标识提请法律部门注册,造成被抢注的;

(三)以个人名义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登记本行知识产权的;

(四)在本行知识产权申报之前,擅自泄露知识产权的重要信息及其成果的; (五)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当提交法律审查的事项未提交法律审查,致使未能识别法律风险的;

(二)提交法律审查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导致法律审查人员不能有效识别法律风险的;

(三)法律审查人员严重失职,对能够明确提示的重大法律风险未提示、提示有重大遗漏或者重大错误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换领事项的;

(二)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