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组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成果原件送交各系列负责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单位须公开展示申请人材料.
四、各学术评议组根据申请材料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员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校聘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员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七、对通过确定聘用的高级岗位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八、学校公布聘用名单,颁发聘书. 第五章聘任(用)合同
第十八条学校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用)合同,每一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考核办法和解除、终止合同的规则等内容.
第十九条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若是应届本专科毕业,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若是研究生毕业,须经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满之前,用人单位应按岗位条件,对受聘人员是否胜任岗位要求进行考评.经确认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确认其相应岗位级别.在试用期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并调离学校.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变更或解除聘任(用)合同,解除聘任(用)合同的程序按《华中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华师行字[2011]229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有两次不合格的;
二、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未归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事宜,经校聘委会讨论决定解除聘用的.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应在受聘期满之前30天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续聘申请;受聘人员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递交辞职申请.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以岗位基本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受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工作业绩和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二、学校对受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我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受聘人员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实行考核结果公示制度.
三、受聘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单位决定.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由各单位根据本系列负责单位的要求组织进行;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和本系列负责单位共同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
四、各系列负责单位结合本系列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个性化考核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五、正高职和男性副高职年满58岁,女性副高职及以下年满53岁,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新进人员若解聘,人事关系转出学校.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划分及使用.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按学校年度履职考核文件执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1.未达到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或未达到所在单位规定的工作要求;
2.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工作事故,或违反国家、学校规定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3.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以书面材料为准),利用学校资源从事盈利活动;
4.受行政或党内处分;
5.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
6.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7.未达到聘任(用)合同规定的要求; 8.一个聘期内,有2个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一个聘期内病假累计一年半以上的,不进行聘期考核,不作为合格认定.
三、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人事档案在规定时间内转出学校.
第七章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小组(以下简称“校受理小组”),负责受理有关申诉申请.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可就岗位聘用、业绩考核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问题,向校受理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六条校受理小组接到申诉或投诉后,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诉或投诉两个月之内,要对申诉人或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校受理小组经过调查,认为需要重新研究决定的,向校聘委会汇报,校聘委会经过讨论研究后将处理决定告知校受理小组.申诉人或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随着自身条件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可以转聘其他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随岗位变化而变化.但新晋升到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后方可申请转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校聘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