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
用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思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及教育部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工作要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岗位意识和履行职责意识,严格掌握聘用条件,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在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下,以人为本,深化改革,转变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聘用系列为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以下简称“思政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以下简称“高教管理”)、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出版编辑、卫生技术、会计审计等十个系列,以上十个系列专业技术层级和等级岗位的划分如下:
专业技术系列 专业技术层级岗位 专业技术等级岗位
思政教师 正高 思政教授 思政教授一级 思政教授二级 思政教授三级 思政教授四级 思政教师 副高 思政副教授 思政副教授一级 思政副教授二级 思政副教授三级 中级 思政讲师 思政讲师一级 思政讲师二级 思政讲师三级 初级 思政助教 思政助教一级 思政助教二级 中学教师
副高
中学高级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一级 中学高级教师二级 中学高级教师三级 中级
中学一级教师 中学一级教师一级 中学一级教师二级 中学一级教师三级 初级
中学二级教师 中学二级教师一级 中学二级教师二级 小学教师 幼儿教师 副高
中学高级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一级 中学高级教师二级 中学高级教师三级 中级
小学(幼儿)高级教师
小学(幼儿)高级教师一级 小学(幼儿)高级教师二级 小学(幼儿)高级教师三级 初级
小学(幼儿)一级教师 小学(幼儿)一级教师一级 小学(幼儿)一级教师二级 高教管理 正高 研究员 研究员一级 研究员二级 研究员三级 研究员四级 副高 副研究员 副研究员一级 副研究员二级 副研究员三级 中级 助理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一级 助理研究员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