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2470-1997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下载本文

5.4.3.1.1研制、加工或试验中用电设备突然停电,有可能导致燃烧爆炸或人身伤亡事故时,则应设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当正常工作电源因故突然停电时,备用电源应立即自动投入;

5.4.3.1.2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用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采取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如滤波、屏蔽、隔离、稳压、稳频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5.4.3.1.3用电负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a.当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起动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b.当采用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仍不能满足对稳压稳频精度要求时; c.当实验或用电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d.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总和时。 5.4.3.1.4低压配电系统无特殊要求,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系统。系统接地形式应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5.4.3.2应急照明、通讯和控制

5.4.3.2.1Q1、F1区应设应急照明,当正常工作照明因故停电时,应急照明应立即自动投入。应急照明可作为正常工作照明的一部分使用,但两者的电源、级路及开关应分别装设。

5.4.3.2.2Q1、F1区宜在适当地方设应急电话,但不应使用对讲机、移动电话等无线电通讯器材。

5.4.3.2.3在危险品研制和生产中,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时,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信号报警系统及自动检测记录装置,必要时亦应设置自动停料、放料、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

5.4.4电气设备 5.4.4.1技术要求

5.4.4.1.1宜将电气设备、特别是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场所之外。Q0、F0区不应安装电气设备,Q1、Q2、F1、F2区应选择防爆电气设备;

5.4.4.1.2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危险场所的级别(表7、表8),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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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引燃温度组别(见表9、表10),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确定。在满足需要和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5.4.4.1.3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易爆性物质形成的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择防爆电气设备;

5.4.4.1.4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还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霉菌等不同情况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5.4.4.1.5在危险场所不宜采用便携式电气设备。 5.4.4.2 爆炸性气体场所的电气设备

5.4.4.2.1Q1区应选择本安型、隔爆型、气密型或浇封型电气设备,Q2区应选择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等电气设备。

5.4.4.2.2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b.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外应采用填料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c.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和无火灾危险的环境;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5.4.4.3火炸药及其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5.4.4.3.1电气设备选型如表10所示。

表10电气设备选型 粉尘种类 危险场所 F1区 尘密型DT(IP64/IP65) 火炸药粉尘 氧化剂等粉尘 正压型 本安型 尘密型DT (IP64/IP65) F2区 尘密型DT (IP64/IP65) 防尘型DP (IP54/IP55) 火炸药及其粉尘场所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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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 引燃温度组别 T11 T12 T13

5.4.4.3.2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隔墙机机械传动时,应符合第5.4.4.2.2条的要求。

5.4.5低压线路保护与接地 5.4.5.1短路保护

5.4.5.1.1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能切断安装处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 5.4.5.1.2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每回线路的电源侧、线路分支处和导线载流量减小处,并应装设在线路不接地的各相上。

5.4.5.1.3 对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式(1)进行校验:

S≥It……………………………………………(1) 式中: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

K无过负荷的设备 215 160 120 有过负荷的设备 195 145 110 I——短路电流有效值,A;

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绝缘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

间,S;

K——计算系数,常用值见表12。

表12计算系数K常用值 线芯材料 铜芯 铝芯

绝 缘 材 料 聚氯乙烯 115 76 丁基橡胶交联聚乙烯 131 87 乙丙橡胶 143 94 油浸纸 107 71 25

注: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导体的S2K2值应大于电器制造厂提供的电器允许通过的I2t值;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5.4.5.1.4为使低压断路器可靠工作,应按式(2)校验其灵敏度:

式中:Klz——低压断路器的动作灵敏系数,可取1.3;

KLZ?IdminIzd ……………………………………………………(2)

I Idmin————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中的最小电流。在TN系统中为单相短

路电流A;

Izd——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A。

5.4.5.1.5在线芯截面减小或分支处,以及因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而导致载流量减小的线路,如越级切断线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中断供电,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不装设短路保护:

a. 上一级的线路保护电器已能有效保护的线路,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荷保护电器短时耐受电流大于预期短路电流;

b. 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不大于20A的保护电器的线路;

c. 电流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的架空配有电线路,但连接道路照明灯具的每一分支线路宜加装溶断器。

5.4.5.2过负荷保护

5.4.5.2.1过负荷保护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5.4.5.2.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以下二式要求:

Ib≤In≤Iz ……………………………………………………(3) Id≤1.45Iz……………………………………………………(4)

式中:Ib—线路的计算负荷电流,A;

In—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或低压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A; Iz—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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