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2470-1997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 图文 下载本文

药、烟火药)和火药药量之和。

5详细要求 5.1 工艺布置

5.1.1危险品加工、试验、拆分工序应按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研制工房和改建工房除外。

5.1.2危险性实验室、工房内应控制存药量,控制操作人员的数量。最大允许存药量和人员限额应醒目地标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

5.1.3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的比较安全的作业场所不宜与易发生事故的作业场所组合在一个工房内。

5.1.4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拆分工房的建筑平面宜为矩形。Ax、Bx、Cx级工房均应为单层建筑,当工艺有特殊要求,并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可以除外,但不允许设有地下室。

5.1.5危险品研制、加工、拆分作业线与非危险品加工线应分别设置工房。危险品研制、加工、拆分作业线的各工序宜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或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研制、加工、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根据危险品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情况,分别布置在单独的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内或采用装甲防护板、透明防护板、抗爆、抑爆结构等防护措施。

5.1.6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拆分工房内的设备、管道和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5.1.7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折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和生活间,如通风间、配电室、空调机室、控制室、水泵房、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应与研制、加工工作间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出入口。

5.1.8在试验间较多而且试验间内存药量又较小的情况下,允许实验室周转的药暂存在抗爆容器内,其药量不宜超过试验间的使用药量。

5.1.9弹体装药研制和加工过程中,炸药的准备、加工、压制、熔化、注装、压装、螺装、挖药解剖拆卸和倒药等工序均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5.1.10危险品研制和加工中的抗爆间室、抑爆间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允许地沟穿过间室的墙与间室相通;也不允许间室之间有地沟相通; b.不允许有爆炸危险品的管道通过间室或在没有隔爆、隔火措施的情况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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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间室;

c.工艺设备如为隔墙传动时,通过墙上的部位应采取密封措施,一般性管道如水管、蒸汽管、压空管、穿电线的钢管等必须进入间室时,应在通过墙上的部位采取密封措施;

d.间室朝向操作人员的一面抗爆墙(板),在间室内药量较多的情况下,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的结构,药量较少时才允许采用钢板结构;

e.抗爆墙(板)上允许开设操作品、传送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操作口、传送口、传递窗等处应与间室内有关设备设有联锁装置;

f.抗爆间和抑爆间室的门应与间室内的电动设备进行联锁,当抗爆装甲门关闭时,设备才能运转。

5.1.11炮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研制装配工房,在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允许设置暂存间。

5.1.12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剂生产工房宜布置成单面工作间和单面走廊形式,并设有疏散门和安全窗。

5.1.13实验室的危险品暂存间应布置在楼房的底层。

5.1.14在存放间(库)内,可将集中存放的危险品总量划分为若干小单位药量存放,此时须建有适当的隔墙或提供足够的间隔,以确保不致于造成殉爆。

5.1.15危险品应按附录C(补充件)分组存放。

5.1.16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出静电荷措施。

5.2总平面布置和内部、外部距离 5.2.1总平面布置

5.2.1.1进行总平面布置时,应贯彻危险性建筑与非危险性建筑分开布置的原则,危险性建筑宜相对集中,并布置在有利于安全的地带。

5.2.1.2当危险性建筑具有抗爆间室时,其泄压面不宜面向主要干道和主要建筑物。

5.2.1.3道路系统布局,除应满足生产运输和消防通道要求外,非危险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研制、加工和贮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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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在总平面和道路系统布置中,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5.2.1.5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应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Ax、Bx、Cx级建筑周围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5.2.1.6相对集中布置的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根据具体情况宜单独设置围墙,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当围墙为界墙时,应密砌。

5.2.2内部距离

5.2.2.1危险性建筑距其它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根据其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及本标准各有关条款确定。

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自危险建(构)筑物外墙算起。当改、扩建遇有困难时,亦可自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能发生爆炸或燃烧的房间算起,内起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5.2.2.2A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5.2.2.3B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建筑内贮存和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2条确定;

b. 当建筑内贮存和使用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4条确定;

c.当建筑内同时贮存和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及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分别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2条和第5.2.2.4条确定并取其大值。

表1A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 m 计算药量(Q) kg Q≤0.3 0.3<Q≤0.6 0.6<Q≤1 1<Q≤5 5<Q≤10

内部距离 12 13 14 17 19 9

10<Q≤20 20<Q≤30 30<Q≤40 40<Q≤50

22 25 27 29 注:①表中计算药量栏所示之药量(Q),系指炸药梯恩梯当量系数为1.0时的数值,如遇有其它炸药时,应乘以当量系

数值,见附录D(补充件)。

②表中所列药量范围内的Ax级建筑与其周围建筑物,无论设防护屏障与否均采用表中所列距离。如为阻止低角度

高速碎片,对有可能飞出碎片的一侧,可增设防护屏障,但表中所列之距离不得减少。

③当采用特殊抗爆措施(如抑爆结构)时,其内部距离根据计算确定。 ④院校、研究所进行改扩建时,当现有Ax级建筑内的计算药量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数量,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之间距离,应按《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计算

方法计算,但其RA值,应符合附录E(补充件)的规定。

⑤工厂生产线改扩建时,当Ax级建筑内的计算药量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数量时,应仍执行《火药、炸药、弹药、引

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各项规定。

5.2.2.4C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Cx级建筑距其它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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