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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6.西方政治制度课程.知识点

单一制的优点:①中央政府集中领导,统筹兼顾;②统一思想观念,增强凝聚力;③政令统一,行政效率高。 单一制的缺点:单一制国家里中央政府的集权过度,会造成对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损害。 单一制的主要国家: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

(2)联邦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地区作为成员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

联邦制的特点:①联邦和成员单位各有独立的法律体系;②联邦和成员单位各有独立的政治体系;③外交权属于联邦政府,但成员单位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④联邦与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由宪法规定。

联邦制的优点:联邦制具有多中心、自治、非集权的特点因而有较大的包容性,使得具有不同种族、民族、宗教、文化、语言的地区为了共同的需要整合为一个国脚提供了可能。

联邦制的主要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具有“功能联邦主义”的国家是德国。 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政府与成员政府权限划分的方式是宪法规定。联邦权限划分时,加拿大仅列举成员政府的权限;美国和瑞士仅列举联邦政府的权限。

◇现代民族国家的特征:①它是独立的和统一的,即完全自主和领土统一;②实行中央集权制;③人民主权取代王权成为国家的中心与基石;④具有共同的政治文化和民族语言;第五,具有统一的民族市场。

◇西方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格局形成的综合因素分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格局的形成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①是经济管理体制;②是社会政治制度;③是国家结构形式;④是历史文化传统,此外还有地理因素、国内国外局势、国际环境等非体制因素。

二、地方政府制度及地方政府改革 (梵蒂冈是国家特例,不设地方政府)

1、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是中央授予的,中央主要通过行政控制来实现对地方政府的控制。 单一制国家分为:1)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2)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

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地方没有自治权,或者即使设有自治机关亦受中央的严格控制。(1982年以前的法国)

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并在中央政府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英国、日本、意大利)

2、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联邦制国家联邦的权力是成员单位让与的,而成员单位的权力是保留的。

(美国州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为单一制)(新联邦主义:还权于州) 3、近年来的地方政府改革

◇实践中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方式:总体来看,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改革呈现出这样两个特点:1)原来具有中央集权传统的西方国家逐步实行权力下放和地方分权,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力;2)大多数国家都在根据本国情况对地方政府体制不间断地进行改革,使之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环境。不过,由于每次改革之后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制度要不断改革,不断完善。

第二节 地方政府的类型与层级

一、地方政府的类型

1、按地方政府设置目的分类:①一般地域型;②市镇型;③民族区域型;④特殊型。 (1)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国家基于按地域进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设置的政府。 (2)市镇型地方政府:国家基于市镇地区专门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政府。

(3)民族区域型地方政府:多民族国家基于解决民族问题的需要,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设置的政府。俄罗斯 (4)特殊型的地方政府:国家基于政治的、行政的或其他特殊需要而设置的政府。 特区政府按设置目分类可分为政治特区和行政特区(英国的伦敦区)两类。

美国的特别区:为某种目的而设立的,专门行使某一项管理职能,具有管理本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的职能的特区。

具有特别政治意义的区域包括首都所在地、边疆地区、国防要塞、海外领地。 2、按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分类:1)行政体地方政府;自治体地方政府。

(1)行政体地方政府:它的长官由中央任命产生,完全隶属于中央政府,服从其指挥并对其负责;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本身无独立的人格;不设有代表当地居民利益和意愿的代议机关,或虽设地方咨询机关,但无实际权力。

优缺点:有确保政令统一、避免地方主义的优点;但这种政府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也不能很好地吸纳当地居民参与管理。

(2)自治体地方政府:是一定地域居民,为在其居住区域管理本地方公共事务,而依据国家法律组成的拥有一定自治权的政府。 (英国地方政府)

特征:对纯属地方的事务,由当地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来管理;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间不存在隶属与服从关系;履行自治权限范围内的事务,不受其他政府干预;有独立的财政来源和法定的某些征税权力,除法定必设的机构其可自行决定所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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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有利于推动参与式民主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地方的创造性;过于强调地方利益,有时会导致中央政令无法顺利贯彻,可能造成地方政府间的矛盾。 二、行政区划与地方政府的层级

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按照政治、经济、人口、民族分布等情况,将全部领土按一定原则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区域,并分别设立相应的地方政府的制度。

1、行政区划一应遵循的原则: 1)推动经济发展的原则;2)加强控制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3)促进民族团结和发展的原则;4)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传统的原则;5)保持稳定又适时调整的原则。

2、地方政府的层级:指地方政府在纵向上分为哪些层级,它是由地方政府单位的隶属关系而形成的。 地方政府单位从层级上通常分三类:1)基层政府:直接与地方居民发生关系的地方政府;2)高层地方政府:直接与中央政府发生关系的地方政府;3)中间层地方政府:介于两者之间的其他所有地方政府。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机构设置

一、地方政府的职能

1、地方政府职能的含义和特点

地方政府职能:指地方政府在国家和地方事务中所起的作用或承担的职责。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实践中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是通过两种方式来进行的。1)作为中央政府政令的执行机关;2)作为地方政权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法自主地处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特别是提供那那些受益面只限于本地的各类地方性公共物品。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职能的比较:从联系的一面看,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职能都是国家职能的主要表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的管理职能在内容和范围上有一定差异;中央政府还拥有地方政府所不具有的财政手段。

地方政府职能的特点:1)执行性;2)服务性;3)有限性。

2、地方政府职能的演变:1)地方政府职能总量的不断膨胀;2)地方政府的管理性、服务性日趋重要;

3)地方政府职能出现职能合并的倾向;4)地方政府服务职能的民营化潮流。

职能台并:是指地方政府间为有效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合作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

3、地方政府职能的具体内容:1)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职能;(法国: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英国)

2)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的职能(美国、德国)。

二、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

1、地方政府的机构发展及其改革

地方政府机构发展的趋势:①规模膨胀,结构日趋复杂,数量增多,雇员人数增长;②职能分工与专业化程度提高;③地方自治扩大,越来越多基层乡村地域逐步获得自治权;④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和形式日益多样化。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措施:①将职能相近或职能交叉的地方政府部门合并,精简地方机构和人员;②根据新的问题提出新要求,增设新的政府机构加以解决和处理;③发挥咨询机构作用,提高决策准确性;④扩大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自主权;⑤用企业管理精神重塑政府;⑥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由直接提供为主转为外包为主。

地方自治:是指在国家主权允许的范围内,基于地区居民的意愿,由作为法人而独立于国家的地域性公共团体的自治机关自主处理一定的地方性事务。

2、主要国家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

◇西方国家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控制的主要原因:①各国政府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在进一步扩大,而这些职能的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与此同时,随着民主政治在地方的发展,原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转移到了地方政府身上;②各个地方政府所能用来履行其职权的资源不平衡,而且各地的实力也不一致,为了促进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央政府往往利用财政手段来进行调控;③随着地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府权限的增加,过分重视地方的利益、忽视整体利益的地方主义倾向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控制;④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开始了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激烈较量,这要求国家内部团结一致以保持时时交往中的积极主动地位,也要求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

◇德国州政府及地方政府职能的具体内容:在行政管理的实践中,州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州一级的行政事务和财务管理、州内文化教育卫生、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法律司法等事业;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地方一级的行政和财务管理和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城市规划等。

◇美国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美国地方政府是指州以下的县市和乡镇等基层政府。美国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包括:政治统治方面的职能,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如维护政治统治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举行选举并报告选举结果等;如管理财政、征收税收、拨款和贷款等;如管理公共事业,举办社会福利事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等。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①立法关系;②行政关系;③军事关系;④财政关系。

◇英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类型主要包括:1)提供需求性服务;2)提供保护型服务;3)提高生活福利设施服务;4)提供便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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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市政府

一、城市政府的形成和城市政府的演变

1、城市政府:是政府设置在城市地区以履行市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政府。 2、城市政府的分类

按城市人口规模分为:1)大城市的城市政府;2)中等城市的城市政府;3)小城市的城市政府。 按功能分为: 1)中心的城市政府;2)文化中心的城市政府;3)经济中心的城市政府。 按行政等级分为: 1)中央政府直辖的城市政府;2)非中央政府直辖的城市政府。 3、城市政府的形成与政府的产生和发展

(1)城市政府的产生是与城市的形成相伴的,随城市的出现,需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

(2)随着工业化生产对劳动力需求增强,及人们对新生活方式的向往,西方国家人口迅速向城市集中。 二、政府职能的扩大

1、城市政府职能:指城市政府为实现国家意志、维护城市安全,推动城市发展而负担的责任和职能。 城市政府职能的特点:1)管理对象规模大而密集、结构复杂且参与意识强;2)职能范围广泛且专业性和技术性较高;3)更多的以直接和法制的方式履行。

2、城市政府职能扩大的趋势:政府职能突破较单一的政治统治职能,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经济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大大加强。

3、城市政府面临的困境:1)职能和责任增加,开支上升,政府财力资源有限,无获取新资源的良策,陷入财政危机;2)职能膨胀,人员增加,增加协调和控制的成本,滋生官僚主义作风,造成管理危机;3)职能扩张,市民对政府依赖加大,期望增高,政府因资金和管理难题而能力不足,使政府形象受损,产生信任危机。 三、城市政府的组织形式:①议会委员会制②议会市长制③市长议会制④议会一经理制

1、议会委员会制:指城市议会和市政府合二为一,市议会拥有立法、行政权、市议会负责作出决策并组织其设立的若干城市委员会来执行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各城市普遍实行议会委员会制的国家是英国。多数城市采用议会委员会制的国家是加拿大。

议会委员会制的特征:①市议会由选民选举产生的有一定任期的议员组成,既是立法机关又是行政机关;②市长由议员选举产生,兼任市议会主席,无实权;③市议会设有若干委员会;④市议会任命一些市政官员,与委员会对口设置,共同处理城市管理的日常事务。

2、议会市长制: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掌握,相互制衡,市议会在与市长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的这样一种政府组织形式。(日本城市、美国城市,在美国被称为:弱市长制)

议会市长制度的特征:①市议会由选民选举产生有权通过预算和地方性法规,决定地方税,拥有对市长提名一部分市政府工作部门首长同意权,对市长及行政机构的建议权、调查权和监督权;②市长由市民选举产生,不得兼任市议员;③市政府设有各种委员会,对市长和议会双重负责;④市长有权召集市议会并向市议会提交地方立法。

3、市长议会制:立法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掌握并相互制衡,但市长与市议会的关系处于优势地位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法国城市政府大多采用此形式,美国的强市长制也属此列)

市长议会制的特征:①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它可以监督市行政机构,并负责组织和管理市镇公务,通过市镇预算,管理市镇财产;②市长由市议会在市议员中选举产生,兼任市议会议长,他有权召集议会特别会议讨论紧急事务,也有义务执行市议会决议并受其控制;③市长是市的行政长官,市行政机构各部门首长对市长负责,市长对市行政机构有高度集中统一的指挥权;④市长有某种独立的立法权,即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同时他不能被市议会罢免而只能由中央的内政部长罢免。

4、议会一经理制:市议会专门聘请一位市政管理专家任经理,由其主持市政工作并实行专业管理的一种城市政府组织形式。(美国城市政府所独有的一种形式)

议会一经理制的特征:①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规模较小,掌握立法权,负责制定各项重要政策,但市议员不得担任市经理和各行政部门首长;②市议会公开聘请一位受过专业训练的、有实践经验的市政专家来担任市经理,他被授予履行城市政府职能的所必需的全权,包括任免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并监督其工作,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执行,执行市议会的各种法律案和决议案,等等;③市经理需向市议会负责,并向其提供有关市政府管理方面的意见;④市长由市议会任命或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只作为官方代表行使一些礼仪性的职权,而无权干预市经理的工作。他没有行政权,对市议会的决议也没有否决权。

第五节 基层政府

一、基层政府的范围

基层政府:居于地方政府的最低层,直接与地方居民发生关系的地方政府。 二、基层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1、基层政府的地位:①是一种分权②是居民的一种自我治理③有助于行政管理工作更切合本地实际。 2、西方国家的基层地方自治分为:1)英美模式;2)法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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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模式:把政治权利看做是天赋的,人民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

法日模式:不同于英美人民自治理论,主张团体自治,认为地方自治权利不是天赋的,不为人民固有,而是国家赋予的。

3、基层政府的作用:1)为居民直接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并满足其要求;2)巩固政权基础,保障国家政治、社会秩序稳定;3)推动公民参与治理过程,促进民主政治发展。 三、基层政府的管辖规模

基层政府的管辖规模主要指辖区的地域面积和居民,其中居民的影响更为直接,因为基层政府处理的事务,是由当地居民的活动所形成的。

基层政府管辖规模的三种类型:1)规模适度;2)规模过大;3)规模过小。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244-272 第一节 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与司法原则

法系:是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和传统的现象。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的,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 判例法:是指由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因此也称法官法。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一、欧美国家法律的传统和渊源

1、罗马法的起源、完成及其特点

罗马法:是存在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十二铜表法》——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独一无二”里程碑。被认为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它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简称为《查士丁尼法典》也称《罗马法大全》

2、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影响

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主体来源是风俗习惯) 蛮族法典:日耳曼法走向成文化,各日耳曼国王以各的自习惯法为基础,进行了汇纂,编成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最有影响的是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等。(法、德、意大利、奥地利)

大陆法系的特点: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该法典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直接作为自己的民法典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

《德国民法典》以概念细密精确、用语严格准确著称。

2、英美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特点: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又称英国法系。 平衡法: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平衡法只是用于民事案件。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1)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传统;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日耳曼法因素,不依赖于罗马法权威。 (2)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真正法律渊源。

(3)大陆法系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英美法系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 (4)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从一般到特殊;英美法系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 (5)大陆法系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英美法系不设立行政法院。 三、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①司法独立原则;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公平审判原则。

西方国家司法原则还包括无罪推定原则、辨论原则、直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1、司法独立原则的涵义:1)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2)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3)法官独立。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即1)对任何特权的防范2)公民权力的保护。

(最早由法国《人权宣言》所确认)

3、公平审判原则:

英国学者认为,在审判活动中,有两条公认的准则:①法官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的利益有关的案件。②法官断案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平等地告知双方,他们有同等机会和权力来接受审判,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

公平审判表现:①公正的法院②公平的诉讼程序③公正的处罚。

公正的法院:是指法院的设置和活动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的法院才能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公正的处罚的含义:(1)凡属同种犯罪,均处同种刑罚。就是说,刑罚必须公平划一,对于犯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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