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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版)(ZK063B)

第一章 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1、【185345】(单项选择题)在现代法学上,继承专指( )。 A.承接 B.传递

C.身份继承 D.财产继承 【答案】D

2、【185347】(单项选择题)在( )时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继承。 A.原始社会公有制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A 3、【185348】(单项选择题)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以统治阶级的( )来加以规范的。 A.礼

B.成文法 C.民法 D.继承法

【答案】A

4、【185349】(单项选择题)( )继承法的特点是废除了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C 5、【185350】(单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施行的是( )原则。 A.共同继承 B.单一继承 C.限定继承 D.概括继承 【答案】C

6、【185351】(单项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 )。 A.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 B.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C.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D.非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答案】B

7、【185352】(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 )。 A.私法 B.公法

C.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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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程序法

【答案】A

8、【185353】(单项选择题)继承法与宪法是( )的关系。 A.母法与子法 B.子法与母法 C.部分与整体 D.整体与部分 【答案】B

9、【185354】(单项选择题)继承法遵循( )的原则,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

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B.男女平等 C.养老育幼

D.互凉互让团结和睦

【答案】B

10、【185372】(单项选择题)继承的首要特征是( )。 A.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C.被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人

D.继承遗产必须清偿死者的债务 【答案】A

11、【185375】(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根据( )制定的。 A.宪法

B.民法通则 C.婚姻法

D.民事诉讼法 【答案】A

12、【185355】(多项选择题)立嗣与现代收养制度的不同点在于( )。 A.男子无后可立嗣子 B.女子无后可立嗣子 C.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 D.立嗣者须在生前立嗣

E.立嗣者可在其死后由亲属为其立嗣 【答案】A,C,E

13、【185356】(多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 )。 A.财产继承 B.身份继承 C.祭祀继承 D.法定继承 E.遗嘱继承

【答案】D,E

14、【185358】(多项选择题)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有( )法律关系。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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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遗赠

D.遗赠扶养协议 E.酌情分得遗产

【答案】A,B,C,D,E

15、【185359】(多项选择题)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 )。 A.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B.男女平等 C.养老育幼

D.互谅互让团结和睦 E.限定继承

【答案】A,B,C,D,E

16、【185371】(多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 )。 A.本位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共同继承 E.单一继承

【答案】A,B,C

17、【185363】(名词解释)财产继承

【答案】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死者遗留下

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现代法上,继承专指财产继承。

18、【185364】(名词解释)限定继承

【答案】限定继承,又称有限继承,是指继承人仅限于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

承。在限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负清偿责任。

19、【185366】(名词解释)共同继承

【答案】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数人的继承。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为共同继承人。

20、【185368】(名词解释)宗祧继承

【答案】宗祧继承,是根据血缘和辈份关系而继承宗庙世系的制度。即把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主要财产

继承融为一体的继承制度。

21、【185369】(名词解释)身份继承

【答案】身份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身份的继承,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处的社会地位及权利和义务

的继承。

22、【185367】(论述题)试述养老育幼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案】养老育幼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婚姻法》规定的具有相互抚养、赡养和扶助关系的人。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赡养和扶助权利义务人的先后顺序。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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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7.为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的利益,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

8.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9.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0.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3、【185370】(论述题)试述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基本内容。

【答案】(一)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是:

男女平等原则,是继承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夫妻相互间有平等的继承权。妻子在婚姻家庭中,不论财产状况如何、不论是否有独立的经济收入,都依法享有同丈夫平等的继承权。

2.女性与男性有平等的继承权。女性不论是成年或是未成年,不论是已婚或是未婚,不论是初婚或是再婚,都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

3.女性在《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的规定上,在关于代位继承、转继承的规定上,在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上,以及关于对胎儿、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特别保护的规定上,等等,均不存在性别上的歧视和差异,法律给予男女两性完全平等的权利。

4.女性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接受继承、放弃继承以及继承权受到侵犯时,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特别指出的是,遗孀对所继承的财产,依法享有独立的处置权,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

24、【185373】(论述题)试述继承法的法律特征。

【答案】继承法的法律特征:

1.继承法是私法而不是公法。继承法是规定因公民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因而属于私法的范畴,不属于公法。

2.继承法是与身份法密切相关的财产法而不是身份法。继承法的实质是财产的继承,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范畴,并不调整人的身份关系,因而属于财产法。但是,由于继承时财产的转移在多数情况下是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因此,身份权往往被认定为是继承权取得的前提和依据,亲属身份关系是继承制度的基础,所以,继承法既包括有身份法属性,又包括有财产法属性,具有强烈的身份法的色彩,继承制度中的各项规范与婚姻法律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3.继承法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相对于《民法通则》,《继承法》为特别法,但继承法所调整的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适用于所有公民,继承的主体涵盖一切自然人,因此,继承法应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和基本法,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主体的特别法。

4.继承法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其核心的内容是确认遗产的归属等实质性问题,因此,继承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5.继承法多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由于继承法具有身份法的属性,与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维护和实现婚姻家庭的伦理作用和社会职能,法律在继承法律规范中,多以强制性的规定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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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5374】(论述题)试述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为:

1.继承关系通常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这种身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这是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前提;第二,继承人为多人时,继承人相互之间一般也存在着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上这两种身份关系主要表现在婚姻、血缘或扶养关系上,可以说,继承权与身份权密切相联。

2.继承关系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基础,以确定新的财产所有关系的归属为目的。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法律关系是由财产所有关系衍生出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制度;在遗嘱继承中,是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转移遗产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表现。没有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关系的存在,则没有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因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建立新的财产所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继承权是所有权的延伸和补充,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在生前和死后给予彻底保护的法律制度。

3.继承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有法定继承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而且还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情分得遗产、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的处理等各种遗产移转方式,以上各种法律关系均由《继承法》调整。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26、【185376】(单项选择题)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继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B.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承担的义务 C.遗产 D.继承权

【答案】C

27、【185377】(单项选择题)继承人仅限于( )。 A.自然人 B.法人

C.社会组织 D.国家

【答案】A

28、【185378】(单项选择题)继承人取得继承权时,必须有( )。 A.行为能力

B.限制行为能力 C.继承能力 D.遗嘱

【答案】C

29、【185379】(单项选择题)放弃继承是( )的法律行为。 A.单方 B.双方 C.多方 D.无效

【答案】A

30、【185380】(单项选择题)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人民法院( )。 A.予以承认 B.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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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另案处理

D.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答案】D

31、【185381】(单项选择题)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人民法院( )。 A.予以承认 B.不予承认 C.另案处理

D.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答案】B

32、【185382】(单项选择题)遗产( )租赁经营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A.应当包括 B.不包括 C.部分包括 D.可以包括 【答案】B

33、【185383】(单项选择题)( )可以继承。 A.劳动合同 B.演出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

D.借贷合同中的债权和债务 【答案】D

34、【185384】(单项选择题)( )可以继承。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商业秘密 【答案】D

35、【185385】(单项选择题)( )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A.抚恤金 B.赔偿金

C.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赔偿金 D.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赔偿金 【答案】D

36、【185401】(单项选择题)继承从( )时开始。 A.被继承人死亡 B.遗产分割

C.继承人得知被继承人死亡 D.被继承人立遗嘱 【答案】A

37、【185406】(单项选择题)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A.1年 B.2年 C.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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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年

【答案】B

38、【185409】(单项选择题)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 )代为行使。 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配偶

D.法定代理人 【答案】D

39、【185418】(单项选择题)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 )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A.1年 B.2年 C.10年 D.20年

【答案】D

40、【185420】(简答题)简述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

【答案】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是:

1.继承人只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则丧失代位继承权。 3.丧失继承权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41、【185386】(多项选择题)根据继承的方式,继承人可分为( )。 A.法定继承人 B.遗嘱继承人 C.受遗赠人

D.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E.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取得人 【答案】A,B

42、【185387】(多项选择题)继承权的法律特征是:继承权的( )。 A.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B.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C.标的是财产和财产权利

D.接受或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意志 E.实现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答案】A,B,C,D,E

43、【185389】(多项选择题)遗产的法律特征是( )。 A.时间的特定性 B.内容的财产性 C.范围的限定性 D.性质的合法性 E.主体的法定性

【答案】A,B,C,D

44、【185390】(多项选择题)( )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A.物权 B.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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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D.抚恤金 E.保险金

【答案】A,C

45、【185425】(多项选择题)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有(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遗弃被继承人的

D.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E.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 【答案】A,C,D

46、【185430】(多项选择题)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等等。 A.公民的收入

B.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C.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E.公民依法取得的承包权 【答案】A,B,C,D

47、【185404】(名词解释)继承人

【答案】继承人,是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指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取得被继承人

遗产的人。

48、【185407】(名词解释)继承法律关系

【答案】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继

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9、【185410】(名词解释)继承权

【答案】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所享有的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50、【185413】(名词解释)继承法

【答案】继承法,是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1、【185414】(名词解释)遗嘱继承人

【答案】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52、【185419】(名词解释)继承能力

【答案】继承能力,又称继承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作为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权利能力,即能够作为继承人

取得继承权的法律资格。

53、【185421】(名词解释)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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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5435】(案例分析题)彭康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儿子彭立也早已成年。彭康晚年觉得生活很

孤单,于是回到河北老家,其在城里的房子交由儿子彭立代管。彭康在家乡生活的十分愉快,与儿时一起长大的朋友王虎相处得非常融洽,在生活上王虎一家也给予了彭康细心周到的照顾。2001年3月,彭康身患重病回城里住院治疗,临走时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在城里的4间房子中的2间留给王虎,另外2间留给了儿子彭立。2001年5月,彭康因病不治身亡。王虎听说后找到彭立,要求按照彭康的遗嘱接受2间房屋的遗赠。但彭立说,彭康因治病急需用钱,委托其将4间房屋卖了,因此,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了。王虎认为,房屋卖了40万,治病只花了2万,因此,剩余的钱应当按照遗嘱对遗产分配的比例进行分割,其有权取得其中的一半。彭立不同意,认为房屋已经卖掉,剩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问题:(1)彭康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在本案中,彭康所立的遗嘱因其生前买卖房屋的行为而撤销。

(2)遗嘱被撤销后,被继承人彭康的遗产38万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彭立继承。

55、【185436】(案例分析题)1996年,柳钢买了一辆摩托车,并上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车损险,同时

指定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是其父母。1998年1月,柳钢与佟静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柳明。自从有了柳明,柳钢夫妻就开始为了孩子的抚养教育和生活琐事不断争吵,柳钢经常在吵架时摔、砸家里的财物。2000年3月,佟静忍无可忍带着孩子回了娘家。2002年7月,佟静以柳钢脾气暴躁为由提出离婚,柳钢不同意,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改过,希望佟静能给他一个机会,但佟静认为人的性格是不可能改变的,坚决要求离婚,并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柳钢自结婚后经常辱骂佟静,现佟静不同意调解,且夫妻已分居两年,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准予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在接到法院判决的第二天,柳钢提出上诉,由于精神不集中,柳钢骑着摩托车在回来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车毁人亡。柳钢去世后,柳钢的父母与佟静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费发生争执,佟静认为,尽管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他们离婚,但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与柳钢仍然是夫妻,保险金应当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且其仍然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柳钢的遗产。柳钢的父母认为,保险金是柳钢的个人财产,只能由他们继承。 问题:(1)本案保险公司所付的保险金是否是柳钢夫妇的共同财产? (2)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1)《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的保险金是柳钢在结婚前就其个人所有的摩托车购买的保险,因此,该保险金是柳钢个人的财产。

(2)本案中的被继承人柳钢死亡时,其与妻子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柳钢的遗产由柳钢的父、母和妻子佟静共同继承。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金是否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中,柳钢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已经指定了受益人是其父母,因此,这笔保险费属于柳钢的父母所有。

56、【185437】(案例分析题)1997年,姚丹的父母相继去世,死时留有遗嘱将两间房屋留给两个儿子,

即姚丹和姚青。当时姚丹只有14岁,正在上中学不能独立生活。姚青已经结婚成家。父母去世后,原本在外面租房的姚青搬进了父母的住房与姚丹共同生活。姚青的妻子对姚丹十分厌恶和嫌弃,不仅百般挑剔而且时常辱骂,兄弟两个也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姚丹与兄嫂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最终导致姚丹辍学跑到已经出嫁到外地的姐姐家。姐姐姚雪、姐夫李宾的生活条件并不是很好,但仍然坚持让姚丹在当地继续把学上完。1999年,姚丹已满16岁,姐夫为其找了一份工作,姚丹从此开始了自食其力的独立生活。2000年底,姚丹因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自知已经不行的姚丹当着众多抢救人员的面留下了口头遗嘱,表示在其死后要将其全部的财产都留给其姐姐姚雪和姐夫李宾。当天夜里,姚丹因抢救无效身亡。经查,姚丹留有存款3000元。姚丹死后,姚雪向姚青提出,姚丹在遗嘱中表示其遗产全部由自己和丈夫继承,因此,除继承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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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的3000元钱外,还应当继承父母给姚丹留下的一间房屋。姚青认为,姚丹尚未成年,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姚丹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问题:(1)姚丹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姚丹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姚丹在危急的情况下当着众人的面所立下的口头遗嘱是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的。按照《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是《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案中的姚丹所立遗嘱时,已经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而独立生活,因此,在法律上可被视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

(2)本案中的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称的全部遗产包括3000元的存款和1间父母遗留的房屋,全部由姚雪和李宾取得。

第三章 法定继承

57、【185438】(单项选择题)法定继承是( )体现被继承人意志的继承方式。 A.直接 B.不直接 C.部分 D.间接

【答案】B

58、【185439】(单项选择题)法定继承是严格建立在( )关系基础上的。 A.财产 B.人身 C.亲属 D.法律

【答案】B

59、【185440】(单项选择题)继承开始后,应遵循( )的原则。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优先 D.遗嘱在先 【答案】D

60、【185441】(单项选择题)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遗嘱中指定由该遗嘱继承人

继承的部分按( )办理。 A.法定继承 B.遗赠

C.遗嘱继承 D.无主财产

【答案】A

61、【185442】(单项选择题)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 )办理。 A.法定继承 B.遗赠

C.遗嘱继承 D.无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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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62、【185443】(单项选择题)甲在60岁时收养了2岁的乙,甲与乙在共同生活中以祖孙相称。甲去世后,

乙是甲的( )。

A.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C.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D.受遗赠人

【答案】A

63、【185444】(单项选择题)甲的女儿乙先于甲死亡,甲去世后,甲的遗产由( )继承。 A.甲的曾祖父 B.甲的弟弟 C.乙的配偶 D.乙的女儿 【答案】D

64、【185445】(单项选择题)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去世后,甲的遗产由( )继承。A.乙的养父 B.乙的养子女 C.乙的配偶

D.与乙形成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答案】B

65、【185447】(单项选择题)酌情分得遗产,只适用于( )。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无主财产 【答案】A

66、【185467】(单项选择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 )。 A.均等 B.不均等 C.协商处理

D.由人民法院判决 【答案】A

67、【185470】(单项选择题)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A.必须予以照顾 B.应当予以照顾 C.可以予以照顾 D.酌情予以照顾 【答案】B

68、【185471】(单项选择题)继承人应当本着( )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A.男女平等 B.养老育幼

C.互谅互让、团结和睦 D.限定继承 【答案】C

。 - 11 -

)69、【185478】(单项选择题)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 A.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B.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C.应当与其他继承人均等分割 D.协商处理 【答案】A

70、【185479】(单项选择题)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

份额按照( )办理。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继承人协商的办法

【答案】A

71、【185484】(单项选择题)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 )代位继承。 A.继承人

B.晚辈直系血亲 C.子女的继承人

D.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答案】D

72、【185485】(单项选择题)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

为( )继承人。 A.第一顺序 B.第二顺序 C.第三顺序 D.第四顺序

【答案】A

73、【185489】(单项选择题)甲去世后,甲的儿子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乙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

的继承人承受的继承方式称为( )。 A.法定继承 B.遗赠

C.代位继承 D.转继承

【答案】D

74、【185476】(简答题)简述转继承的法律特征。

【答案】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

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

转继承的法律特征

1.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2.转继承是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3.转继承人只能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75、【185448】(多项选择题)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 )。 A.法定性 B.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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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限定性 D.任意性 E.概括性

【答案】A,B,C

76、【185449】(多项选择题)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是:( )。 A.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B.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C.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E.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继承权 【答案】A,B,D

77、【185452】(多项选择题)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特征是:( )。 A.适用于法定继承 B.适用于遗嘱继承

C.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D.限于法定继承人

E.限于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扶养关系的人 【答案】A,C,E

78、【185475】(多项选择题)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 A.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B.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C.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D.养兄弟姐妹 E.继兄弟姐妹

【答案】A,B,C,D

79、【185488】(多项选择题)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遗弃被继承人的

D.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E.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答案】A,B,C,D,E

80、【185490】(多项选择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C.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D.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答案】A,B,C,D,E

81、【185491】(多项选择题)继承法所称的配偶,包括( )。 A.合法夫妻

B.经法院确认的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夫妻 C.已经分居3年的夫妻

D.正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夫妻

。 - 13 -

)E.在一起共同生活2年以上,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男女 【答案】A,B,C,D

82、【185492】(多项选择题)转继承适用于( )。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遗赠扶养协议 E.酌情分得遗产

【答案】A,B,C

83、【185493】(多项选择题)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是( )。 A.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B.发生的条件不同 C.继承的主体不同 D.继承的性质不同 E.适用的范围不同

【答案】A,B,C,D,E

84、【185481】(名词解释)转继承

【答案】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

项法定的继承制度。

85、【185494】(名词解释)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

86、【185499】(案例分析题)1996年,金新与郑音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很好,生育了金瑞和金蕊两个

子女。1998年,金新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效益良好。2001年,金新与本公司的秘书王浜同居,并同时向郑音提出了离婚的请求。郑音不同意,找到王浜希望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家庭。王浜表示,她已经怀有身孕,所以不会离开金新。就在金新和郑音为是否离婚的事情争执不休时,金新一次外出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金新留有属于其个人的遗产是30万元。金新死后,王浜找到郑音要求代金新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遗产。郑音考虑到孩子是无辜的,因此表示同意在处理遗产时,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10万元的遗产,但郑音提出,这部分遗产要等到胎儿出生后确认是活体时才能给付。 问题:(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2)如果胎儿出生一小时后死亡,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由金新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金新的妻子郑音和子女金瑞、金蕊共同继承。

(2)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胎儿出生一小时后死亡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即由胎儿的母亲王浜继承。

第四章 遗嘱继承

87、【185503】(单项选择题)遗嘱是( )的法律行为。 A.单方

- 14 -

B.双方 C.有效 D.无效

【答案】A

88、【185504】(单项选择题)遗嘱继承的效力( )法定继承。 A.高于 B.低于 C.等于 D.不等于

【答案】A

89、【185505】(单项选择题)遗嘱继承是在( )的范围内指定继承人的继承。 A.遗嘱继承人 B.法定继承人 C.亲属 D.近亲属

【答案】B

90、【185506】(单项选择题)遗嘱继承体现的是( )的意志。 A.遗嘱人 B.法律 C.立法者 D.继承人

【答案】A

91、【185509】(单项选择题)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应当以遗嘱人( )为准。 A.死亡时 B.立遗嘱时 C.死前 D.死后

【答案】B

92、【185510】(单项选择题)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 )情况下用口头表述所立的遗嘱。 A.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作见证 B.神志清醒 C.即将死亡的 D.危急

【答案】D

93、【185511】(单项选择题)遗嘱人在立遗嘱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视为遗嘱( )。 A.有效 B.无效 C.被变更 D.被撤销

【答案】B

94、【185512】(单项选择题)遗嘱人先后立有两份遗嘱,其部分内容相抵触的,推定( )。 A.第一份遗嘱无效 B.第二份遗嘱无效 C.两份遗嘱均无效

- 15 -

D.变更了第一份遗嘱 【答案】D

95、【185531】(单项选择题)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录音遗嘱 D.口头遗嘱 【答案】D

96、【185532】(单项选择题)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为准。 A.第一份遗嘱 B.最后的遗嘱 C.证据

D.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答案】B

97、【185535】(单项选择题)自书遗嘱不得变更( )。 A.代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口头遗嘱 D.公证遗嘱 【答案】D

98、【185547】(单项选择题)遗嘱继承不得妨碍( )的执行。 A.法定继承 B.遗赠

C.遗赠扶养协议 D.酌情分得遗产 【答案】C

99、【185513】(多项选择题)遗嘱应当对(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A.年迈的父母 B.未成年的子女 C.生病的妻子

D.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E.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答案】D,E

100、【185514】(多项选择题)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 )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

无效。 A.妻子 B.子女 C.国家 D.集体 E.他人

【答案】A,B,C,D,E

101、【185515】(多项选择题)(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 16 -

C.公证遗嘱 D.口头遗嘱 E.录音遗嘱

【答案】B,D,E

102、【185517】(多项选择题)共同遗嘱的基本特征是( )。 A.遗嘱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B.遗嘱人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C.遗嘱人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 D.共同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E.共同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答案】A,B,C,D,E

103、【185537】(多项选择题)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 A.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B.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所立的遗嘱 C.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D.伪造的遗嘱 E.被篡改的遗嘱

【答案】A,B,C,D,E

104、【185542】(多项选择题)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主要有( )。 A.财产的管理权 B.财产的处分权 C.参诉权

D.财产的使用权 E.报酬求偿权

【答案】A,C,E

105、【185543】(多项选择题)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A.继承人的债务人 B.继承人的债权人 C.继承人的合伙人 D.继承人的同学 E.继承人的同事

【答案】A,B,C

106、【185545】(多项选择题)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应当为(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A.没有生活来源又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B.未成年人 C.残疾人

D.缺乏劳动能力的人

E.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答案】A,E

107、【185548】(多项选择题)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 A.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B.继承人 C.受遗赠人

D.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17 -

E.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答案】A,B,C,D,E

108、【185530】(名词解释)代书遗嘱

【答案】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109、【185540】(名词解释)自书遗嘱

【答案】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110、【185534】(论述题)试述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案】 (一)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相同点是:

1.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取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既得权利。

2.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范围是相同的,即遗嘱继承人是遗嘱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指定的继承人。

(二)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不同点是:

1.两者的效力不同,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2.继承的顺序不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规定顺序在先的继承人先继承,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虽然遗嘱继承人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却不受顺序的限制,按照遗嘱的指定,继承遗产的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3.继承份额确定的方式不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完全由遗嘱人决定,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数量等都在遗嘱中作明确的指定。

第五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11、【185550】(单项选择题)单纯的遗赠,是指遗赠人给付受遗赠人遗产,而( )的遗赠。 A.附有条件 B.附有义务

C.附有生效要件 D.不附有条件 【答案】D

112、【185551】(单项选择题)遗赠必须以( )方式进行。 A.合同 B.委托书 C.遗嘱

D.遗赠扶养协议 【答案】C

113、【185552】(单项选择题)受遗赠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必须有( )。 A.表达能力

B.限制行为能力 C.行为能力 D.受遗赠能力 【答案】D

114、【185553】(单项选择题)受遗赠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必须未丧失( )。 A.语言能力

- 18 -

B.行为能力 C.受遗赠权 D.受遗赠能力 【答案】C

115、【185555】(单项选择题)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是一种( )

关系。 A.法律 B.亲属 C.继承 D.合同

【答案】D

116、【185568】(单项选择题)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B

117、【185569】(单项选择题)遗赠人所遗赠的遗产范围仅限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不能遗赠。 A.债权 B.物权 C.人身权 D.财产权利 【答案】C

118、【185571】(单项选择题)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 )办理。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遗赠扶养协议 【答案】D

119、【185573】(单项选择题)遗赠的效力高于( )。 A.遗赠扶养协议 B.遗嘱继承 C.法定继承

D.无主财产的处理 【答案】C

120、【185567】(简答题)简述遗赠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答案】(一)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二)遗赠的法律特征:

1.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应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表示了遗赠的愿望,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并不影响遗赠的法律效力。遗赠人生前有权单方取消或变更遗赠,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如果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

- 19 -

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的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作无主财产处理。

3.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人只能将财产权利遗赠给受遗赠人,不能将财产义务交由受遗赠人承担。 4.遗赠是遗赠人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法律行为。 5.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6.遗赠是由受遗赠人亲自行使受遗赠权的法律行为。遗赠的受益主体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受遗赠的主体如果是自然人,其必须是在遗赠生效时生存的人。如果受遗赠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其在遗赠生效前已被撤销、解散的,遗赠不发生法律效力。

121、【185556】(多项选择题)甲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下列人员取得,其中受遗赠人是( )。 A.妻子 B.儿子 C.哥哥 D.保姆 E.侄子

【答案】D,E

122、【185557】(多项选择题)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有:遗赠扶养协议是( )的法律行为。 A.双方 B.单方 C.双务 D.实践性 E.诺成性

【答案】A,C,E

123、【185563】(名词解释)遗赠

【答案】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

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124、【185566】(名词解释)遗赠扶养协议

【答案】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

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

第六章 遗产的处理和继承法的适用

125、【185575】(单项选择题)夫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妻有一外祖父,

夫没有继承人,推定( )。 A.丈夫先死 B.妻子先死

C.夫妻同时死亡

D.由人民法院确定夫或妻先死

【答案】A

126、【185576】(单项选择题)夫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丈夫和妻子各有

父母,推定( )。 A.丈夫先死亡 B.妻子先死亡 C.夫妻同时死亡

- 20 -

D.由人民法院确定夫或妻先死亡 【答案】C

127、【185577】(单项选择题)父亲和儿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父亲和儿

子都有继承人,推定( )。 A.父亲先死亡 B.儿子先死亡

C.父亲和儿子同时死亡

D.由人民法院确定父亲或儿子先死亡

【答案】A

128、【185578】(单项选择题)( )的时间,是确定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A.被继承人立遗嘱 B.被继承人死亡 C.遗产分割

D.人民法院判决 【答案】B

129、【185579】(单项选择题)( ),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A.国家机关 B.集体组织 C.继承人

D.存有遗产的人 【答案】D

130、【185580】(单项选择题)被继承人因( )所欠下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 A.贷款 B.赌博

C.为儿子结婚 D.为妻子治病 【答案】B

131、【185581】(单项选择题)甲与妻子在一起车祸中同时死亡,留有一个2岁的儿子。经查,甲生前

欠乙500元,甲的遗产也只有500元,甲的遗产应( )。 A.偿还债务

B.保留给甲的儿子

C.保留一部分给甲儿子,剩余部分偿还债务 D.先保留给甲的儿子,等其长大后再偿还

【答案】B

132、【185582】(单项选择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

死亡的住所地或者(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死亡

B.单位所在地 C.经常居住地 D.主要遗产

【答案】D

133、【185583】(单项选择题)遗产在分割前,可由一个或数个继承人使用,遗产的增殖和收益,除继

承人有特别约定外,属于( )。 A.管理遗产的继承人

- 21 -

B.属于使用遗产的继承人 C.遗产之外的收益 D.遗产的范围 【答案】D

134、【185584】(单项选择题)继承人为安葬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属于( )所欠的债务。 A.继承遗产的人 B.被继承人

C.被继承人的家属 D.遗产

【答案】C

135、【185585】(单项选择题)共同继承人对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对外承担( )。 A.各自的责任 B.连带责任 C.民事责任 D.有限责任 【答案】B

136、【185586】(单项选择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必须是在( )之后。 A.继承开始

B.各继承人协商同意 C.人民法院判决 D.调解

【答案】A

137、【185587】(单项选择题)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 )等办法处理。 A.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不予分割 D.共有

【答案】D 138、【185607】(单项选择题)甲是某市的无业游民,其死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 )

所有。

A.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 B.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 C.国家

D.集体所有制组织

【答案】C 139、【185610】(单项选择题)保留共有分割后,继承人之间不再是遗产的共同共有关系,而是( )

关系。

A.遗产的按份共有 B.财产的共同共有 C.财产的按份共有 D.财产的各自所有

【答案】C

140、【185590】(多项选择题)继承开始地的法律意义是( )。 A.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并实际取得遗产的场所

- 22 -

B.受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并实际取得遗产的场所 C.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地 D.交纳遗产税的所在地 E.遗产分割地

【答案】A,B,C

141、【185591】(多项选择题)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 A.限定继承

B.保留\必留份\

C.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D.连带责任

E.清偿债务不得妨碍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 【答案】A,B,C,D

142、【185592】(多项选择题)遗产分割的原则是( )。 A.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B.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C.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D.注意发挥遗产实际效用 E.变价补偿

【答案】A,B,C,D

143、【185593】(多项选择题)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相互承担遗产瑕疵担保的责任,条

件是遗产的瑕疵必须( )。 A.在遗产分割前已经存在

B.不是由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的过失造成的 C.是继承人在分割时不知的 D.在遗产分割后出现

E.是由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的过失造成的

【答案】A,B,C

144、【185594】(多项选择题)凡死者生前是( )的,其遗留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

国家所有。

A.国家机关干部 B.事业单位职工 C.个体劳动者 D.城镇无业居民

E.城镇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

【答案】A,B,C,D

145、【185595】(多项选择题)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 )。 A.没有法定继承人 B.没有遗嘱继承人 C.没有受遗赠人

D.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

E.全部受遗赠人表示不接受遗赠 【答案】A,B,C,D,E

146、【185602】(多项选择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 )所有。 A.国家

- 23 -

B.集体所有制组织 C.街道办事处

D.死者生前所在单位

E.继承人之外的对其扶养较多的人 【答案】A,B

147、【185604】(多项选择题)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 )。 A.生产需要 B.生活需要

C.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D.妇女儿童的需要 E.养老育幼的需要 【答案】A,B,C

148、【185606】(多项选择题)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 )的方式处理。 A.折价

B.适当补偿 C.共有

D.暂缓判决 E.另案处理

【答案】A,B,C

149、【185612】(多项选择题)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 )的时间。 A.遗产所有权转移 B.遗产范围 C.继承人范围

D.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E.遗嘱效力

【答案】A,B,C,D,E

150、【185614】(案例分析题)1964年,柯庚与周建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柯铭和柯帆。1975

年,周建去世。同年,柯庚与王才结婚,1986年王才生育了一女柯秀。柯庚与王才结婚后,柯铭和柯帆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很少与柯庚往来。1998年,柯庚身患癌症,为给其治病,王才倾其所有,并负债累累。一日,柯铭和柯帆回家看望父亲,王才开口管他们要钱给柯庚治病。柯铭和柯帆认为,父亲生病治疗是王才的责任,他们已经分家另过,只要王才在,他们就没有赡养的义务,因而拒绝了王才的请求。2001年1月,柯庚去世。同年3月,王才去世。经查,柯庚夫妇留有财产不足1 000元,所欠债务却高达10 000元。柯铭和柯帆表示,王才借债治病的事他们一概不知,这是他们夫妻的债务,现债务人都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限定继承的原则,只要自己放弃继承,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就不用再偿还。

问题:(1)柯庚和王才所欠的债务是否是他们的个人债务?

(2)柯庚的子女是否应当偿还债务? 【答案】(1)柯庚和王才所欠的债务不是他们夫妻的个人债务,而是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债务。《继承法》所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只适用于被继承人所负的个人债务,而不适用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如果是家庭的共同债务,既使是以被继承人本人的名义欠下的,也应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2)本案中的柯铭和柯帆对被继承人柯庚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但在柯庚生病期间,他们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所以柯庚因病治疗所负的债务,应当由他们偿还。本案中的柯秀是未成年人,因此,对柯庚夫妇所欠的债务不仅不承担任何的偿还责任,而且,还应在遗产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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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涉外继承和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继承的法律问题

151、【185619】(多项选择题)涉外继承是指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表现为( )。 A.主体涉外 B.客体涉外

C.法律事实涉外

D.继承人中有外国人 E.遗嘱是用外文所写 【答案】A,B,C,D

开卷考试练习题

第一章 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152、【185642】(简答题)简述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答案】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权利的继承,其内容

不仅包括财产继承,也包括身份继承。狭义上的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享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继承,其中既包括积极财产的继承,也包括消极财产的继承。

在现代法上,继承作狭义的解释,专指财产继承。所谓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继承从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分类:

根据继承的标的不同,继承可分为财产继承、身份继承、祭祀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继承可分为限定继承和概括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和单一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53、【185643】(简答题)简述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继承法调整的是以转移遗产、确定遗产权利归属为主要内容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将被继承

人的遗产转归他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继承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通常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这种身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第二,继承人为多人时,继承人相互之间一般也存在着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继承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基础,以确定新的财产所有关系的归属为目的。

继承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有法定继承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而且还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情分得遗产、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的处理等各种遗产移转方式,以上各种法律关系均由《继承法》调整。

154、【185644】(简答题)简述继承法的法律特征。

【答案】继承法的法律特征是:

1.继承法是私法而不是公法。继承法是规定因公民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因而属于私法的范畴,不属于公法。

2.继承法是与身份法密切相关的财产法而不是身份法。继承法既包括有身份法属性,又包括有财产法属性,具有强烈的身份法的色彩,继承制度中的各项规范与婚姻法律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3.继承法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和基本法,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主体的特别法。

4.继承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其核心的内容是确认遗产的归属等实质性问题,因此,继承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5.继承法多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 25 -

155、【185623】(论述题)试述养老育幼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案】养老育幼,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共同倡导和遵循的原则。我国《宪法》

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社会、家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目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国家还不能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和社会福利。因而,养老育幼原则是我国现阶段经济条件和实际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养老育幼、照顾残疾者是我国家庭的重要职能,同时也是家庭成员间应尽的法定义务。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用其遗产扶助其继承人的生活和需要,从而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是十分必要的。

养老育幼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婚姻法》规定的具有相互抚养、赡养和扶助关系的人。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赡养和扶助权利义务人的先后顺序。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在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7.为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的利益,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

8.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9.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0.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156、【185645】(简答题)简述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

【答案】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是指因继承权丧失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只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时,只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则丧失代位继承权。我国明确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3.丧失继承权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157、【185646】(简答题)简述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案】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

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不适用民法中等价有偿的原则,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客体仅限于遗产。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没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就没有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这是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最显著的区别。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继承法不以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转移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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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85677】(简答题)简述继承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答案】(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3.继承权的标的是财产和财产权利。

4.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意志。 5.继承权的实现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159、【185679】(简答题)简述继承权的丧失及其法定情形。

【答案】(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不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或者是由于被继承人的过错,造成继承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不构成遗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160、【185687】(论述题)试述继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答案】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

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

1.继承人,是指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2.受遗赠人,是指继承人之外的按照遗嘱指定而取得遗产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是指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对死者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可取得遗产的人。 4.酌情分得遗产的人,是指继承人之外的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此外,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和继承参与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人和财产合伙人或共有人。所谓继承参与人,是指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诉讼活动,但并不承受实体权利义务的人,主要包括继承人之外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嘱见证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即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继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不得侵害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继承权,是指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权,专指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广义上的继承权,是指除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之外的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酌情分得遗产人的酌情分得遗产权、以及国家、集体对无主财产的取得权。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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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85664】(案例分析题)1996年,韩晴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平常很少回家。年迈的父

亲在老家与哥哥韩桦一起共同生活。1998年3月,韩晴到美国留学。同年底,韩晴的父亲因病去世。因不想影响韩晴的学习,韩桦一直没有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告诉她。2000年1月,韩晴回国后得知父亲去世,心里非常难过,在家只住了几天就返回了北京,走时对父亲留下的遗产,即两间房屋应如何处理的事只字未提。2001年5月,韩桦在其父亲遗留的房屋内结婚,韩晴赶回来参加了婚礼,其对哥哥占用父亲遗留的两间房屋并没有提出异议。2003年9月,韩晴因在北京买房急需用钱,于是向韩桦提出了要求分割父亲遗产的请求。韩桦认为,父亲去世已经5年多了,且自己结婚占用房屋的事也已经2年多了,韩晴如果要求继承就应当早点提出来,现在才提已经太晚了。而且,两间房屋在年初时,已经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朋友了,现在住的房屋是租住的,不能当遗产分割。于是,韩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

问题:(1)韩晴要求继承的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韩晴要求继承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本案中,韩晴从得知其父亲去世到提出继承的要求,中间没有作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依法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依此,韩晴与韩桦对父亲遗留的房屋一直是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期间,韩晴没有对韩桦占有房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不代表韩晴放弃了继承,而韩桦占有房屋的行为也不意味着其具有侵权行为。因此,韩晴要求继承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本案当事人韩桦未经韩晴同意将房屋卖掉,已经侵犯到了共同继承人的利益。按照《民法通则》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此,本案当事人韩桦应当将卖房所得的二分之一,即5万元给韩晴,作为其应得的继承份额。

162、【185668】(案例分析题)1992年,邱奋与张牧因感情不和离婚,他们1岁的儿子邱频与张牧

共同生活,15岁的女儿邱影随邱奋共同生活。1994年,张牧与唐荣结婚,在共同生活中邱频与唐荣形成了有抚养教育的继父子关系,但与此同时,在张牧阻止下邱频与邱奋断绝了往来。1995年,邱奋去世,死时留下遗嘱将5万元遗产留给邱频,但条件是这笔钱要由邱影代管。张牧认为,自己是邱频的法定代理人,邱频的钱应当由自己管理,如果钱不交给自己管理,那么她就代邱频放弃继承。由于邱影坚持按照遗嘱代管遗产,张牧经过考虑提出,邱频现在生活的已经很好,而且邱频对其父亲已经没有什么印象,所以决定不要这笔钱了,在与邱奋父母的协商后,张牧以邱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邱频放弃继承,将5万元全部都留给了邱奋的父母。邱影得知此事后,认为母亲无权这样做,这笔钱是父亲留给弟弟的,不是留给母亲的,母亲不能代替弟弟放弃继承。

问题:(1)张牧能否代替邱频放弃继承?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张牧不能代替邱频放弃继承。《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中的邱频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张牧代理。但张牧代理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明显地损害了邱频的利益,因而张牧代理邱频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2)本案应按照邱奋所立的遗嘱执行,即5万元的遗产由邱频继承,并由邱影代管。

第三章 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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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85647】(简答题)简述转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案】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或再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或接受遗赠的权利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本应继承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2.转继承是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3.转继承人只能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64、【185648】(简答题)简述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答案】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发生的。

2.发生的条件不同。引起转继承发生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而引起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

3.继承的主体不同。接受转继承遗产的人的范围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而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4.继承的性质不同。转继承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在其死后转给其继承人继承,属于两个连续继承的性质,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的遗产。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或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替补继承的性质,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5.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均属于法定继承,但转继承不仅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但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不发生转继承。

165、【185680】(简答题)法定继承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答案】法定继承,又叫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

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法定继承是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3.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继承人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 4.法定继承是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意志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的基本特征是:

1.法定继承是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上的。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以及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均由继承法具体规定,属于强行性的法律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予以改变。

166、【185683】(简答题)简述代位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答案】(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直系血亲卑亲属。 3.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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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167、【185685】(简答题)简述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

【答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是: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168、【185626】(论述题)试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答案】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依照法定的继承方式继承遗产时,应当遵循的遗产分配原

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

(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互谅互让、团结和睦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法定继承人进行遗产分配时首要的和最基本的原则精神。

(二)一般情况下均等的原则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一原则是指,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适用这一原则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继承人必须处于同一继承顺序。

2.继承人必须位于应召继承的继承顺序上。

3.各继承人的相关条件大致相同,包括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义务等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原则

我国继承法在规定相对均等原则的同时,从保护和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出发,并依据公平的原则,允许法定继承人依据一定的情形,取得不等额的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只有继承人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照顾,其分配的遗产份额应多于其他继承人。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69、【185631】(案例分析题)1980年钱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1998年,钱某与胡

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2000年,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还生有一子丁。2010年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

问:(1)胡某是否有权继承钱某的遗产?

(2)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答案】(1)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配偶的一方享有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本案中,胡某虽然以前与钱某有婚姻关系,但是钱某去世时,他们已经离婚,胡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则胡某不享有对钱某遗产的继承权。

(2)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是指因为年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因为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帮助关系。本案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且独立生活,而乙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由此可知,甲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而乙与吴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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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所以甲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胡某与吴某的婚生子女,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吴某是丁的生父,丁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170、【185632】(案例分析题)江浩与程林是夫妇,婚后生育一子江朋。江朋成年后与唐婉结婚,

生育了女儿江灵。因江朋、唐婉的工作都很忙,因此,江灵一直是由其外祖父母唐淮夫妇抚养。2007年3月,江浩与程林因病先后去世,就在江朋为其父母办理丧事过程中,江朋、唐婉夫妇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经查,江浩夫妇留有遗产20万元,其中有10万元是江浩个人的婚前财产。江朋去世后,江浩的妹妹占有了江浩的遗产,认为,哥哥唯一的儿子已经去世,因此,自己是哥哥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取得遗产。而江灵的外祖父母唐淮夫妇却认为,江灵是江浩的孙女,有权继承江浩的遗产。

问题:(1)江浩和程林的遗产各是多少?应当如何继承?

(2)江朋、唐婉的遗产各是多少?应当如何继承?

【答案】(1)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江浩的个人遗产是15万元,即个人的婚前财产10万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5万元,共计15万元。程林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5万元。

本案中江浩去世后,其遗产15万元,由江朋、程林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江朋、程林每人继承7.5万元。程林去世后,其遗产5万元加上继承江浩的遗产7.5万元,由江朋继承。江朋共继承父母遗产20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江浩的妹妹不继承。

(2)根据婚姻法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除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江朋和唐婉两人各有10万元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江朋的遗产10万元,由江灵继承。唐婉的遗产10万元,由江灵、唐淮夫妇共同继承。

最终的处理结果是:江灵继承13万多元,唐淮夫妇继承6万多元。

171、【185662】(案例分析题)1991年,结婚已经3年的潭亮和齐芬因经济问题经常争吵,最终导

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2岁的儿子潭茗由齐芬抚养。离婚后,齐芬既要工作又要带孩子,生活十分艰难,潭亮得知后常常过来帮忙,双方的矛盾有所缓和。1993年10月1日,经双方父母、朋友的撮合,潭亮和齐芬在举行了一个简单的复婚仪式后,又重新开始共同生活,但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自举行婚礼后,他们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潭亮每月按时把所得的收入交给齐芬,另外还以共同的名义买下了一套房子。就在生活、工作一切都顺利的时候,2001年7月,潭亮、齐芬带着孩子在一次旅游途中遭遇车祸,潭亮和潭茗当场死亡,齐芬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三天死亡。经查,潭亮和齐芬有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潭亮另有于2000年5月以个人名义的存款10万元。现潭亮的父母与齐芬的父母为这笔财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1)潭亮和齐芬所遗留的财产是否是他们共同共有的财产?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潭亮和齐芬所遗留的财产部分是他们的共同财产,部分不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4条的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本案中的潭亮和齐芬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共同生活了多年,依法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所以,他们以共同的名义买下的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在潭亮名下的存款则是潭亮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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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当事人潭亮和儿子潭茗在一起事故中死亡,两人死亡的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本案应推定潭亮先死亡。潭亮的遗产是二分之一的房产和10万元的存款,由潭亮的父、母及潭茗各继承三分之一。潭茗去世后,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母亲齐芬继承。齐芬的遗产是二分之一的房产和继承潭茗的遗产,由齐芬的父、母继承。

172、【185665】(案例分析题)李利夫妇婚后生育了两儿一女。子女成年后,长子李根与杨智结婚。

次子李润与马喜结婚,生育一子李忠。女儿李艳与王浪结婚,嫁到外地。1997年4月的一天,在同一工厂工作的两个儿子李根和李润,因工厂发生爆炸事故不幸身亡。两个儿子的同时死亡,不仅使李利夫妇痛苦万分,而且也使他们的生活陷入了绝境。为了让公、婆过上正常的生活,杨智尽心尽力地照顾两位老人,使他们在生活上、精神上都得到了极大的帮助和安慰。1998年底,杨智在两位老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了一名养子,视为李根的儿子抚养,取名李宝。马喜在丈夫去世后,带着儿子李忠与他人结婚,逢年过节也会带着儿子过来看望李利夫妇。2001年,李利夫妇相继去世,留下遗产价值3 000元。办完丧事后,马喜和李艳均向杨智提出了继承的要求。

问题:(1)李利夫妇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利夫妇的法定继承人是杨智、李忠和李艳。按照《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杨智在其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是李利夫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李润是李利夫妇的次子,已先于李利夫妇死亡,因此,李润的儿子李忠可以代位继承李利夫妇的遗产。本案中的李宝是在李利夫妇的长子李根去世后,由杨智收养的养子,因此,其不能作为李根的子女代位取得李利夫妇的遗产。李艳是李利夫妇的女儿,是李利夫妇法定的继承人。

(2)《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的杨智、李忠和李艳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应将被继承人李利夫妇的遗产3 000元分成3份,由杨智、李忠和李艳各继承一份。

第四章 遗嘱继承

173、【185649】(简答题)简述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案】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单方的民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遗嘱人以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5.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174、【185650】(简答题)简述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相同点是:

1.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取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既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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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是相同的,即遗嘱继承人是遗嘱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指定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不同点是:

1.两者的效力不同。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2.继承的顺序不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规定顺序在先的继承人先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受顺序的限制,按照遗嘱的指定,继承遗产的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3.继承份额确定的方式不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完全由遗嘱人决定。

175、【185651】(简答题)简述我国遗嘱的法定形式。

【答案】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几种方式。按照《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遗

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以录音的方式立下的遗嘱。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用口头表述的遗嘱。

176、【185681】(简答题)简述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条件。

【答案】(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概念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动。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对所立遗嘱予以废除。 (二)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条件是:

1.变更或撤销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设立遗嘱,也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立遗嘱后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变更或撤销遗嘱。

2.变更或撤销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在他人胁迫、欺骗之下变更或撤销了遗嘱的,原遗嘱依然有效。

177、【185627】(论述题)试述遗嘱自由原则。

【答案】在现代,遗嘱自由已成为各国继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是要充分地保护公民个人财产

的所有权,防止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成员为争夺遗产而产生纠纷。

遗嘱自由的社会意义在于:

1.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 2.遗嘱自由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 3.遗嘱自由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纠纷。 4.遗嘱自由有利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世界上对待遗嘱自由的态度,曾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强调保护遗嘱人的自由意志,使其享有自由处分财产的绝对权,即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这种主张主要来自英美法系国家。另一种观点是财产所有人处分财产,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因而,遗嘱人处分的遗产只能是遗产的一部分,而不能是全部,否则法律应当予以干涉,即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这种主张主要来自大陆法系国家。

事实上,各国从来没有过绝对意义上的遗嘱自由,继承制度是建立在家庭制度之上的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家庭稳定和家庭智能的正常行使,以及被继承人对家庭其他成员的责任。所以遗嘱自由自古至今一直都受家庭制度和伦理道德的限制,即使是主张遗嘱绝对自由的国家,也趋向通过立法手段,直接作出某些限制性的规定,或者授予法官更大的权力酌情变更遗嘱。

我国对遗嘱自由有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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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凡遗嘱人所立的遗嘱违反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2.遗嘱自由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由于遗嘱具有改变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效力,关系到继承人实际继承遗产权利的取得或丧失,因而继承法一方面赋予了公民处分自己遗产的自由权,另一方面又要求公民在处分遗产时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则该遗嘱无效。

3.遗嘱自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78、【185633】(案例分析题)周保国早年丧妻,有长子周明、次女周梅和三子周新。周明、周梅

已结婚,周梅在外地居住,周新只有14周岁。周保国、周新和周明夫妻共同生活。周保国因偏爱儿子,于200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周明与周新继承。

但周明在其妻挑唆下,对周保国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周保国被迫搬到外地周梅家居住,受到周梅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周梅,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周新。

2003年8月周保国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周新和同学打架致残,周明对周保国的病情毫不关心,周保国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周梅1人继承。周保国去世后,周明持其父自书遗嘱,周梅根据周保国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问:(1)周保国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2)周保国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

【答案】(1)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周保国在3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后死亡,其口头遗嘱形式上合法。

但《继承法》第19条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周保国的口头遗嘱剥夺了未成年又有残疾的周新的遗产份额,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口头遗嘱在内容上部分无效。

(2)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因此,本案周保国的遗产应依口头遗嘱继承。由于口头遗嘱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周新保留必要份额,其余由周梅继承。

179、【185634】(案例分析题)1997年,姚丹的父母相继去世,死时留有遗嘱将两间房屋留给两个

儿子,即姚丹和姚青。当时姚丹只有14岁,正在上中学不能独立生活。姚青已经结婚成家。父母去世后,原本在外面租房的姚青搬进了父母的住房与姚丹共同生活。姚青的妻子对姚丹十分厌恶和嫌弃,不仅百般挑剔而且时常辱骂,兄弟两个也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姚丹与兄嫂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最终导致姚丹辍学跑到已经出嫁到外地的姐姐家。姐姐姚雪、姐夫李宾的生活条件并不是很好,但仍然坚持让姚丹在当地继续把学上完。1999年,姚丹已满16岁,姐夫为其找了一份工作,姚丹从此开始了自食其力的独立生活。2000年底,姚丹因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自知已经不行的姚丹当着众多抢救人员的面留下了口头遗嘱,表示在其死后要将其全部的财产都留给其姐姐姚雪和姐夫李宾。当天夜里,姚丹因抢救无效身亡。经查,姚丹留有存款3 000元。姚丹死后,姚雪向姚青提出,姚丹在遗嘱中表示其遗产全部由自己和丈夫继承,因此,除继承姚丹的3 000元钱外,还应当继承父母给姚丹留下的一间房屋。姚青认为,姚丹尚未成年,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姚丹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问题:(1)姚丹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姚丹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姚丹在危急的情况下当着众人的面所立下的口头遗嘱是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的。按照《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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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是《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的姚丹立遗嘱时,已经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而独立生活,因此,在法律上可被视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

(2)因为姚丹的遗嘱是有效的,因此本案应该根据姚丹的遗嘱来处理遗产。姚丹在遗嘱中所称的全部遗产包括3 000元的存款和1间父母遗留的房屋,应当全部由姚雪和李宾取得。

180、【185635】(案例分析题)彭康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儿子彭立也早已成年。彭康晚年觉得生

活很孤单,于是回到河北老家,其在城里的房子交由儿子彭立代管。彭康在家乡生活的十分愉快,与儿时一起长大的朋友王虎相处得非常融洽,在生活上王虎一家也给予了彭康细心周到的照顾。2001年3月,彭康身患重病回城里住院治疗,临走时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在城里的4间房子中的2间留给王虎,另外2间留给了儿子彭立。2001年5月,彭康因病不治身亡。王虎听说后找到彭立,要求按照彭康的遗嘱接受2间房屋的遗赠。但彭立说,彭康因治病急需用钱,委托其将4间房屋卖了,因此,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了。王虎认为,房屋卖了40万,治病只花了2万,因此,剩余的钱应当按照遗嘱对遗产分配的比例进行分割,其有权取得其中的一半。彭立不同意,认为房屋已经卖掉,剩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问题:(1)彭康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在本案中,彭康因治病急需用钱,委托其子彭立将4间房屋变卖,因此其所立遗嘱因其生前买卖房屋的行为而撤销。

(2)由于彭康所立遗嘱已经被撤销,因此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彭康的遗产为38万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彭立继承。

181、【185667】(案例分析题)2001年,邹旺因病住院,当得知自己身患绝症难以治愈时,其提出

要订立一份遗嘱。一日,单位领导段羿来看望邹旺时,邹旺让妻子马华代笔立下了一份遗嘱,将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部都留给女儿邹梅。遗嘱写好后,邹旺和段羿分别在遗嘱上签字。由于邹旺夫妇与儿子的关系不合,因此,为避免日后矛盾,邹旺没有让妻子在遗嘱上签字。次日,邹旺听说代书遗嘱需要两位证人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就让妻子将主治医师牟医生找来,将已经立好的遗嘱拿给他,表示想请他在遗嘱上签名作证,由于牟医生当时没有带眼镜,无法看清遗嘱的内容,邹旺就将遗嘱复述了一遍,牟医生当即同意作证并在遗嘱上签了名。两周后,邹旺去世。邹旺的妻子按照遗嘱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拿出来给了女儿。邹梅坚持不要,表示愿意将这些财产全部送给母亲。儿子邹江得知后,提出其从不知父亲留有遗嘱,认为这是母亲和妹妹联合起来搞的一场骗局,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问题:(1)邹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邹旺所立的遗嘱无效。按照《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合格,即代书遗嘱要求由两个见证人之一代书,而在本案中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妻子马华,依法其不能作见证人。另外,法律要求遗嘱见证人应当是由在场的人作见证,而牟医生在立遗嘱时并不在场,签名时也没有看清遗嘱的内容,因此,其签名无效。由于见证人不合格,本案中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本案中邹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邹旺的妻子马华、女儿邹梅、儿子邹江共同继承,平均分割遗产。如果邹梅仍表示将继承的部分让与母亲,也只能将其个人所得的应继份让与其母亲所有。

第五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82、【185652】(简答题)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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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

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是: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任何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非经法定的事由和程序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发生法律效力。

183、【185653】(简答题)简述遗赠的法律特征。

【答案】遗赠的法律特征是:

1.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应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遗赠人生前有权单方取消或变更遗赠,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如果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的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作无主财产处理。

3.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人只能将财产权利遗赠给受遗赠人,不能将财产义务交由受遗赠人承担。 4.遗赠是遗赠人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法律行为。 5.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6.遗赠是由受遗赠人亲自行使受遗赠权的法律行为。

184、【185676】(简答题)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及其意义。

【答案】(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意义

1.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解决农村中对“五保户”的扶养及其遗产的处理问题。

2.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有利于减少继承纠纷,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85、【185692】(论述题)试分析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答案】遗赠和遗嘱继承都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遗嘱人死后财产所有权发生

转移的法律行为。在我国,遗赠与遗嘱继承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的范围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遗嘱继承的主体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包括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除此之外,取得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成为遗嘱继承人。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在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负有清偿遗嘱人债务的义务。清偿债务和税款以遗嘱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受遗赠人除负担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外,不承担清偿遗赠人所欠债务和税款的义务。但受遗赠人必须在清偿了遗赠人的债务和税款后,才可要求和接受遗赠。在遗赠人的债务和税款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时,受遗赠人不得要求和接受遗赠。

3.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有责任保管和直接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和义务。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不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割,只能从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4.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时间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继承法》没有对遗嘱继承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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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时间作出限制,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没有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186、【185636】(案例分析题)刘大明有一子一女,子刘卫国,女刘红。刘卫国有妻夏桂兰,子刘

川。刘红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大明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女刘红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刘大明于2001年5月病故,留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问:(1)刘大明的遗嘱应如何处理? (2)剩余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答案】(1)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本案中刘红依遗嘱本来可分得房屋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大明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赵大伯作为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因此根据刘大明的遗嘱,张大叔可分得房屋1间,现金1万,遗嘱中的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房屋和1万现金外,其余16间房屋和10万现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刘红的女儿马玉花可以代位继承刘大明的遗产,刘大明的法定继承人为刘卫国,因此剩余的遗产应由二人平均分割。

第六章 遗产的处理和继承法的适用

187、【185654】(简答题)简述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所适用的条件以及方法。

【答案】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所适用的条件是:

1.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2.这些人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

3.各自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无法认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有三种推定方法:

1.数人中有的有继承人,有的没有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继承人而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

3.都有继承人而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其遗产分别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188、【185657】(论述题)试述遗产债务的概念及其范围。

【答案】(一)遗产债务的概念

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的需要,或其它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

所谓“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是指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只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某种特殊需要而欠下的债务。

所谓“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 1.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生前因侵权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被继承人生前获得的不当得利。 4.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无因管理之债。 5.被继承人生前应当履行的合同之债。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二)遗产债务的范围

1.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所欠的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成员作为债务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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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

(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为添置家庭共有财产所负担的债务。对于家庭共同债务,无论是以家庭成员的名义欠下的债务,还是以家庭成员中个人的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都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

2.将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与安葬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相区别。继承开始后,因安葬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偿还。

3.将为继承遗产而支付的继承费用与遗产债务相区别。因继承遗产,如为遗产管理、遗产分割及执行遗嘱等支出的继承费用,不应作为遗产的债务,但可以从遗产中支付或扣除。

189、【185690】(论述题)试述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答案】公民的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继

承开始时间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转为继承既得权的时间,也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以其死亡时为准。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继承人能否参与继承,必须看其在继承开始时是否生存,只要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就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即使其在遗产分割时已经死亡,其未取得的应继份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时间。继承人的应继份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其中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条件根据继承开始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继承法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作出。继承法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即,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意味着其自始不具有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和保护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利的纠纷提出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7)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效力的时间。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应以继承开始时为界限,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以遗嘱人死亡时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90、【185637】(案例分析题)徐某和刘某结婚后生有一女。2008年,徐某去世,留有遗产100万

元。徐某生前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去世前1年曾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

问:徐某所欠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案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因此在本案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1)清偿,徐某的女儿清偿25万元,徐某的侄子清偿5万元。

191、【185638】(案例分析题)何某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09年,何某去世,留下一间价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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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房屋和4万元的现金。何某生前立有遗嘱,4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的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2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

问:何某所欠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答案】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总和价值是10万,继承人仅需要在继承1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对于剩余的2万元债务,四人可以不予清偿,当然如果有继承人自愿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

本案中,何某的女儿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仅继承了现金1万元,因此,她仅需要对债权人负担偿还1万的义务。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还应偿还的9万元,由何某的三个儿子平均分担,每人负责偿还3万元。

192、【185639】(案例分析题)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

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

问:(1)如何推定甲乙丙丁死亡的先后时间? (2)丙丁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3)甲乙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答案】(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长辈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丙丁辈分相同、甲乙辈分相同,推定丙丁、甲乙分别同时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193、【185691】(案例分析题)2004年,金新与郑音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很好,生育了金瑞和金蕊

两个子女。2006年,金新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效益良好。2009年,金新与本公司的秘书王晶同居,并同时向郑音提出了离婚的请求。郑音不同意,找到王晶希望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家庭。王晶表示,她已经怀有身孕,所以不会离开金新。就在金新和郑音为是否离婚的事情争执不休时,金新外出时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金新留有属于其个人的遗产是30万元。金新死后,王晶找到郑音要求代金新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遗产。郑音考虑到孩子是无辜的,因此表示同意在处理遗产时,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10万元的遗产,但郑音提出,这部分遗产要等到胎儿出生后确认是活体时才能给付。

问题:(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2)如果胎儿出生一小时后死亡,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由金新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金新的妻子郑音和子女金瑞、金蕊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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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胎儿出生一小时后死亡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即由胎儿的母亲王晶继承。

第七章 涉外继承

194、【185655】(简答题)简述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规则如下: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2.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中国与外国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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