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14年4月自考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解析评分 下载本文

请将采矿权转让的法定事由有

A.企业合并、分立 B.借款抵押

C.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 D.企业资产出售 E.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27.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 A.第三人原因 B.受害人过错 C.不可抗力 D.受害人同意 E.紧急避险

28.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公约有 A.《生物多样性公约》 B.《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C.《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D.《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E.《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29.简述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30.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

31.简述我国《森林法》中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 32.简述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5分) 33.试述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施。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小题10分,第35小题15分,共25分)

34.余某系A村村民,经批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A村荒地上建起了砖瓦厂。但该块地上的粘土很快被采掘枯竭,余某为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将本村另外8亩耕地由砖瓦厂使用,村委会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余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余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38000元。余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基本农田8亩用于取土。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余某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问:(1)(5分)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由。

(2)(5分)余某将基本农田用于取土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35.S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特种鱼苗,经济效益颇高。2012年冬季开始,“养殖场”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经市环保局监测查明:“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5家印染化工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导致下游90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因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构成威胁。2013年春,“养殖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停止排污、尽快治理,但“5企业”未予理睬。2013年4月,“养殖场”的特种鱼苗开始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养殖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9万元。事后,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罚款5000元,同时,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问:(1)(3分)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4分)如果养殖场对环保局作出的调解结果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4分)如果“5企业”否认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供哪些

证据?

(4)(4分)对于水域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