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控工作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三)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证书或合格证,准予使用。 第三十四条 计量器具和设施的更新、降级与报废 (一)计量器具和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更新、降级使用和报废处理。

1、使用已满规定年限、各项技术指标达不到测量最低要求,或进行修理,其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三分之二者,可以报废。

2、不能满足计量要求的(如原配备不合理、测量要求提高而不能适应、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淘汰产品等)可进行更新。

3、配备或经过修理其技术性能达不到原要求但仍可利用的,可以降级使用。

(二)凡需要更新、降级、报废的计量器具和设施,由管理(使用)单位书面报告计控部(检定结果通知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降级、报废和更新。涉及有关固定资产的报废,计控部签署意见后报机动部办理。

(三)计量器具获准降级后,应附有准许降级使用的限用标志。核准报废的计量器具从台帐中取消,对报废设备进行回收处理,不准流入使用。

(四)未经计控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计量器具技术指标、拆毁计量器具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 计量器具和设施的管理使用权和流转 (一)计量器具和设施管理使用权的归属按其位臵或测量对象属性划分。

1、设臵在各生产、生活区域的计量器具和设施,归属管理该区域的二级单位。

2、分线成套系统设臵的计量器具和设施,归属管理该分线成套系统的二级单位。

(二)通用计量器具和设施,各二级单位间可相互调剂使用,必要时计控部有权调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经计控部批准后,由机动部负责办理。调配后的计量器具和设施管理使用权归属调入单位。

(三)对外调拨计量器具,应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计控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调拨结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一)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计控部按照各单位委托协议内容,对委托协议范围内的在线测量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

(三)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测量设备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合格证书、检定/校准证书等。

(四)测量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零位和相互作用的检查,检查检定/校准标识。经检定/校准合格仍在有效期内,并根据验证要求,经过验证符合测量要求的测量设备才允许使用。

(五)测量设备使用环境应满足测量设备使用条件的要求。

(六)测量设备在非正常环境条件下使用必须有相应的

修正措施。

(七)测量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测量设备使用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操作测量设备。测量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按要求对测量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八)测量设备使用、维护人员要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完好。

(九)测量设备维修人员必须对主流程线和重要部位使用的测量设备进行点检、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测量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

(十)测量设备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标准测量设备和精密测量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保管。

(十一)测量设备的使用、维修、检定/校准、管理等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外部供方管理(包括检定、校准、检测等) (一)外部供方的选择应与集团公司测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相适应。

(二)选择外部供方时,应对其进行能力评价,符合要求的才能作为外部供方。

(三)应定期对外部供方进行能力评审。

第五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计量数据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统一由计控部出具,确保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做到“量出一门,数出一家”。

第六章 计控仲裁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计控项目、配备、设计、采购供应、使用,安装、检修、维护量和检测数据等发生争议时,可提出仲裁。

第四十一条 发生计量异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需要仲裁时,属于内部单位之间发生计量异议的,由计控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仲裁;与集团公司外单位发生的计量异议,由计控部和相关单位代表集团公司与外单位进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计控部对各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结算、核算、指标考核的计量检测数据进行确认,确认其与实际不符时,可行使否决权。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计量异议一般要求在七日内做出裁决,裁决做出后,异议双方必须坚决执行。集团公司与外单位发生的计量争议,可依照《计量法》的要求处理。

第七章 计控专业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