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控工作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2、负责施工的各专业队伍必须按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安装规范进行施工。测量设备安装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检定/校验合格;竣工验收前须经系统调校合格。

3、选择外协检定/校准机构,必须选择具备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质量保证、信誉较好、收费合理的机构。

4、按照就地就近原则,选择国家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或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检定/校准或检验等工作。

5、必要时对外协检定/校准机构使用的计量标准溯源情况、技术力量、数据的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6、外协检测结束后,应对外协检定/校准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出具的证书或报告的有效性、数据的可靠性;经验收不合格的,应要求外协检测机构纠正。

7、对有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外协检定/校准机构,取消其提供外协检定/校准的资格。

8、计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计控部有关人员参加,执行现行有效的《工业自动化仪表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纸、测量设备明细表、测量设备检定/校准记录、使用说明书及其它有关资料一式二份移交给档案馆,其中一份交给使用单位,另一份按规定移交给计控部档案分库。

第二十七条 计量器具(含备件)的采购、入库和发放 (一)计量器具计划是组织订货、采购和供应的依据及进行管理的关键,要做到及时准确,采购及时,保证供应。

(二)计量器具计划的编报程序和要求

1、编制计划应依据当年核定的资金定额、生产计划、大中修计划、消耗及库存等因素作综合考虑、平衡。申请单位按集团公司备件管理要求申报计量器具需求计划,组织订货、采购。

2、各类计划均由需要单位按集团公司备件管理相关规定,分类逐项编制申请计划明细表,按规定申报。专项工程计划必须附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计量器具的订货、采购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基建、技改项目的计量器具由技改部负责安排订货采购。

(二)大、中修工程和保证正常生产所需的计量器具由备件公司负责安排订货、采购供应。其中,新建成投产项目的计量器具备品备件申报计划必须有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由单位负责办理),落实资金后,办理订货、采购和供应。

(三)需要进口的计量器具,各单位将计划报送对外经济事务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九条 计量器具的订货、采购应按计划规定的型号、规格、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和厂家(有指定时)实施。需要更改的,须书面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各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订货、采购。采购的计量器具必须有制造计量器具的“CMC”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计量器具产品合格证和技术资料及附件齐全。

第三十条 计量器具入库,包括到站验收提运、到库验

收和开箱验收。

(一)到站验收由提运员负责。应及时提运,避免罚款。提运员必须核对提运的单据与实物收发单位、名称、数量、到站、提运的单据号码等信息是否相符,检查包装状况是否完好,与承运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提运记录。

(二)提运员按规定填写“到站验收单”,交仓库保管员清点签收办理入库。仓库保管员如发现运单内容与实物不符、包装破损、计量器具损坏等情况,应会同承运部门进行检查,分清责任,由承运部门出具事故记录,并及时向主管计划员和主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三)计量器具到库验收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在到货两天内完成。对到库的计量器具,验收人员必须与提运员对到站验收单与实物进行清点核对签收,发现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四)开箱验收时,由仓库保管员、计划员、合同管理员、检定员、档案资料员(设备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共同负责。验收人员按付款结算凭据、装箱单、订货合同、图纸和技术标准等,对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性能、数量、价格、质量,以及产品合格证、技术资料和附件等逐一进行核对。

(五)根据集团公司测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需要在入库前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应在入库前安排检定/校准。验收(含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由合同管理员填写入库验收单交仓库保管员签收入库。

(六)验收不合格或暂时无验收凭据的计量器具,不得办理入库,但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按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储存

(一)计量器具入库后应立即建帐,立卡,归整堆放,做到帐、卡、物、资金相符。

(二)计量器具应分类存放,实行定臵管理,保持整齐清洁。

(三)对库存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四)计量器具入库后,应及时通知用户前来领取。 (五)计量器具存放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计量器具发放

(一)计量器具发放一律按计划审批,凭单发料,手续完备,单据齐全,交接清楚。出库后两天内帐、卡、物应核销完毕。

(二)对规定回收的物资,各单位领料员领取有关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以旧换新。

第三十三条 根据计量器具的修理和检定结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检定不合格的,停止使用,重新进行修理。 (二)经过修理,精度仍达不到原有技术等级的可降级使用;无法修复的作报废处理。降级、报废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