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大地提升了治理效果。
(四)效力上:呈现出非强制性的特征
软法的实施靠的是“软约束力”,这意味着软法的实施一般不采用强制性措施。在农村软法治理的实践中,无论是乡规民约还是社会组织的软法规范,主要都是依靠社会舆论、纪律约束、成员排斥等社会压力保障实施。在软法治理的过程中,这些软法规范往往先内化为村民的共识,再依靠内心的自律和社会的压力得以实现。从农村软法治理实现的方式上看,大都通过协商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治理目标,即使有违反软法规范或无法完成治理目标的情况,一般也不会采用强制性的制裁措施。 农村软法治理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已初步显现。然而,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我们推崇软法治理,并不意味着软法治理本身没有任何缺陷,缺乏理性指导的软法治理不仅不能很好地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目标,还可能破坏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我们提倡农村软法治理,是要在协调好软法与硬法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使它们优势互补,扬长避短,共同发挥作用。发挥硬法在规则设置方面的刚性作用,克服软法治理弱强制力、弱执行力、缺乏确定性等方面的不足;发挥软法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柔性作用,弥补硬法治理缺乏灵活性、协商性、回应性、互动性等方面的不足。软硬并举,共同推进农村社会管理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