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软法治理的构成要素及特征-文档资料 下载本文

制定,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仅对社区治理和行为产生相应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制度规范,通常会冠以“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工作守则”“服务承诺”等名称,它们也是农村软法治理的重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村规民约和农村社区软法中的有些内容与农村“两委”的制度规范是重合的,但是基于其制定主体的不同,本文将其单列出来。 三、农村软法治理的方式

(一)民主协商方式

民主协商性是软法治理不同于硬法治理的显著特征。民主协商的治理方式更注重听取广泛的民意,尊重各方的利益诉求,注重沟通与对话,强调通过商谈达成共识,在各方合意的基础上保证决策的执行。在农村软法治理的实践中,民主协商的方式是广泛存在的,村规民约的制定、村委会的选举都是村民民主协商的产物。在实现农村软法治理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继续推进基层民主选举等民主协商制度,还要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充分采用民主协商的方式,允许各方利益主体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在各方反复讨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保证决策得以最有效的实施。

(二)契约合意方式

契约也即合同,在今天农村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物。在农村土地“出租”中,村民一般都会选择经过磋商和谈判,在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

益。在软法治理中,典型的契约就是行政合同,它通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这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通过协商一致来实现管理的方式比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更容易达成管理目标。在农村的土地管理、基础实施建设等方面,我们可以大胆尝试行政合同,既可以保证这些管理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又可以提高农民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度。 (三)建议指导方式

软法治理中的建议指导方式典型的代表就是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根据社会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在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和协力的基础上,采用灵活地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现代社会,行政指导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事物,管理主体甚至是专家处理起来都会觉得棘手,所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持续的协商式的共同解决问题的方式会比硬法治理效果更好。在农村社会治理中,面对活跃的市场经济、农村社会的转型,一方面是农民迫切地需要管理者的指导而非简单强制,另一方面是治理理念的转变,需要管理者实现从“管制”到“服务”的转变。因而,建议指导类的软法治理方式将会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激励帮助方式

激励帮助方式从广义上看也属于行政指导的一种。激励方式主要是通过给予被管理者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引导鼓励被管理者达成一定的管理目标。帮助方式则是通过对被管理者提

供某种便利条件,从而引导帮助被管理者完成一定的管理目标,有些学者也将其归为行政给付。其实在村规民约中就存在大量的奖励制度,比如,很多农村会对村民在遵纪守法、敬老爱幼甚至是环境保护方面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进行奖励或惩罚,以达到治理的效果。在农村软法治理的实践中,我们不仅可以继续推行这种奖励的方式,还可以尝试通过补贴、优惠或推荐等激励帮助方式来实现治理目标。 (五)纠纷调解方式

调解或和解本身是通过双方相互的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农村,社会状态仍然是乡土气息浓厚的熟人社会,邻里之间彼此熟悉,一旦发生纠纷,人们更习惯于在熟人社会的道德力量和舆论约束下,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可见,调解或和解本身更符合农村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要求。作为软法治理重要依据的乡规民约中就有大量关于农村纠纷解决的内容,它们在国家法尚未触及的领域发挥了很好的解决纠纷的作用。

四、农村软法治理的特征

(一)理念上:提倡“治理”和“公众参与”

在传统的农村社会管理中,社会管理以控制为主,多使用行政强制手段,服务意识相对淡漠。在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下,不仅管理效果不佳,也容易造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激化社会矛盾。软法治理提倡的是一种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通过平

等的协商,最大限度的协调各方利益,满足公众需要的“治理”方式。在软法治理中,原来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整个治理过程都可以向公众开放,体现的是一种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当基于广泛的公众参与的理念。 (二)主体上:呈现出多元互动的特征

农村软法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农村党委、农村社区党委、基层政府、村委会等治理主体,又包括各种经济的、社会的组织或农民个体等软法治理的参与者。农村党委、基层政府、村委会等治理主体要负责统筹安排农村社会治理的各项事务,负责引导、帮助其他主体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中来。各种经济的、社会的组织或农民个体则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主动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中来。在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格局下,这些不同的治理主体各展所长、分工合作,彼此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共同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方式上:呈现出多样性、民主性、柔性化的特征 农村软法治理在方式上多种多样,协商、合同、建议、指导、和解、调解等非常丰富。这些软法治理方式都以公众的民主参与为主,在治理过程中,都非常注重协商一致,充分考虑被管理者的利益诉求,尽量在各方协调一致的前提下,达成治理目标。不仅如此,这些软法的治理方式具有很高的灵活性,有效地避免了硬法治理的单一和僵化。柔性化的治理方式以人为本充分尊重被管理者,最大限度地激发了被管理者的积极性,较之硬法治理,

极大地提升了治理效果。

(四)效力上:呈现出非强制性的特征

软法的实施靠的是“软约束力”,这意味着软法的实施一般不采用强制性措施。在农村软法治理的实践中,无论是乡规民约还是社会组织的软法规范,主要都是依靠社会舆论、纪律约束、成员排斥等社会压力保障实施。在软法治理的过程中,这些软法规范往往先内化为村民的共识,再依靠内心的自律和社会的压力得以实现。从农村软法治理实现的方式上看,大都通过协商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治理目标,即使有违反软法规范或无法完成治理目标的情况,一般也不会采用强制性的制裁措施。 农村软法治理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已初步显现。然而,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我们推崇软法治理,并不意味着软法治理本身没有任何缺陷,缺乏理性指导的软法治理不仅不能很好地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目标,还可能破坏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我们提倡农村软法治理,是要在协调好软法与硬法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使它们优势互补,扬长避短,共同发挥作用。发挥硬法在规则设置方面的刚性作用,克服软法治理弱强制力、弱执行力、缺乏确定性等方面的不足;发挥软法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柔性作用,弥补硬法治理缺乏灵活性、协商性、回应性、互动性等方面的不足。软硬并举,共同推进农村社会管理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