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软法治理的构成要素及特征
自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治理”一词便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从“国家统治”到“国家管理”再到“国家治理”,是我们国家管理理念的深刻变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就在于“创新”。在此背景下,学界所关注的“软法”和“软法治理”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出了积极回应。在广大农村,伴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农村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何理清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是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解决好的问题。从各地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软法及软法治理顺应了乡规民约的自然理性,面对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往往显示出更好地治理效果,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关注的课题。 一、农村软法治理的主体 (一)农村软法治理的主导
我们提倡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非要排除传统管理主体参与治理,恰恰相反,我们希望建立的是一种“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模式。可以认为,农村党委、基层政府、村委会是农村软法治理中的管理主体,它们负责对农村社会事务的治理进行统筹安排。我们国家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等本身就属于软法的范畴,村党支部、农村社区党支
部等基层党组织也主要是依靠这些软法对农村实行软治理。比如在农村基层党组织中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就是通过执政党价值观念的同化作用,来提升广大村民对政策的认同度,从而达到软治理的目的。而农村基层政府和村委会,一个是政府在基层的代表,一个是村民自治组织,后者虽然与基层政府没有隶属关系,但实际却承担着大量而繁重的农村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上述主体都熟悉农村社会的管理工作,拥有一定农村社会的管理经验,都是农村软法治理的主导力量。 (二)农村软法治理的参与者
软法治理拥有开放的管理模式和广泛的公众参与性。吸纳被管理者参与到管理过程中来是软法治理不同于传统硬法治理的典型特征。在农村软法治理中.各种经济合作组织、社会组织甚至是农民个体都可以成为农村治理的参与者。只有将权利主体也纳入到治理主体中来,并授权使之享有与权力主体同样的身份参与公共治理,才能构建一种完整的公共治理关系。在这样的治理关系中,这些经济的、社会的各种组织或农民个体,本身既是被治理的对象,又是治理活动的参与者,要保证治理的效果,就必须充分尊重各方的意愿。尊重各方的意愿、协调各方的差异性、通过各方达成共识来推动政策或计划的落实,而非依靠强制性,正是软法治理的核心含义。已有的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也证明,农村的各种经济社会组织在维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参与意识甚至是参与农村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
用,他们理应也有能力成为未来农村社会治理的骨干力量。 二、农村软法治理的依据 (一)国家制定法
这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制定的硬法,另一类是国家制定的软法。首先,国家制定的硬法可以成为农村软法治理的基础。软法亦法,各级各类软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当然要遵循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另一方面,硬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灵活性不足的问题,这时我们可以通过对硬法的软处理来增强硬法的可操作性。再则,软法由于其自身的约束力不够,需要依靠硬法为其规制权力边界、厘清权利界限,所以,国家制定法当然是农村软法治理的依据。其次,各级各类的国家机关直接制定或认可的软法,它们当然也是农村软法治理的依据。这类软法通常以“意见”“通知”等形式表现出来。 (二)农村“两委”的制度规范
农村“两委”指的是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委会则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两委”的制度规范主要是对农村公权力进行约束,很多时候这些制度是对党内法规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细化和具体化,也可以看做是对这些硬法的补充,所以它们也是农村软法治理的依据。农村“两委”制度规范包括职责规范,如宣传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务等。议事规范,如议事的原则、内容、程序.
执行等。管理制度,如工作制度、报告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等。监督规范,如村务公开制度、民主恳谈制度、干部监督制度等。
(三)农村社会组织的软法规范
社会组织的软法规范指的是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认可下,为规范社会组织自身的行为及其日常管理、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而制定的章程、规章、原则等。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的推进,农村各种合作组织、行业协会、互助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这些农村社会组织既是农民进行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又是连接政府与农民、市场与农民的重要纽带。这些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有些农村社会组织已经在村务管理、纠纷化解、提供公共服务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而这些社会组织的软法规范也必然成为农村软法治理的依据。
(四)乡规民约和农村社区软法
乡规民约可以说是历史最悠久的农村软法资源,在农村软法治理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乡规民约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对村民组织的约束、对村民行为的规范、对纠纷的化解、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等,表现形式包括“村规民约”“村民公约”“乡村典章”等多种多样。农村社区是20世纪90年代后才出现的,它的主要目的是依托于村委会并为村民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社区软法指的是那些由社区治理的参与者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