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总题库(2016年版) 下载本文

531、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发放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532、井下爆炸材料库,贮存爆炸材料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53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5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534、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535、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的规定。 (√) 536、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 537、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管员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

538、可以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539、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540、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或现场班(组)长担任。 (×) 54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即采掘工作面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 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并不准用电钻打眼。(√)

542、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43、采煤工作面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

544、井下爆破作业,在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545、殉爆是指一个药包的爆炸可以激发相隔一定距离处的另一药包爆炸的现象。(√) 546、炸药如果爆炸不完全,不仅爆破效果差,而且在含瓦斯、煤尘条件下,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547、炸药爆炸气体产物的瞬间温度可达1 800℃~3 000℃,超过了瓦斯、煤尘的发火温度。(√)

548、我国煤矿许用炸药的安全性分为三级。(×) 549、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可以同库储存。(×)

550、检查雷管电阻要在有防护的专门场所内进行,不得离储存炸药和起爆药包的地方太近。(√)

551、爆破工必须携带爆破合格证和班组长签章的爆破工作指示单到爆破器材库领取爆破材料。(√)

552、未经导通编号的电雷管可以发放使用。(×) 553、爆破工在清退爆破器材时,爆破工与库管员要当面点清,做到账、卡、物相符。(√) 554、炸药可以存放在井口房内一段时间。(×)

555、被筒炸药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和威力大的特点。(×)

556、煤矿铵梯炸药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的安全等级来选用。(√) 557、有水的工作面,必须选择抗水型炸药。(√)

558、普通型毫秒电雷管可广泛用于各类爆破工程中,可以用于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559、在爆破施工中,杂散电流、静电感度、射频感应电等均可引起电爆网路中电雷管早爆。(√)

560、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可以由爆破工和班组长共同操作完成。(×)

561、爆破时,通电后出现未爆炸的现象,即为全网路拒爆。(√)

562、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爆破。 (√)

563、在每次更换立井提升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 )

564、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 565、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可以不使用阻燃输送带。( √ )

566、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

567、使用耙装机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为了保证安全,在拐弯处钢丝绳内侧必须设专人指挥。 (√)

568、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为保证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的安全使用,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

569、提升用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也可用作升降人员,但必须加强检查维护。 (× )

57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使用中的立井提升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和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 )

571、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不脱钩检查性试验。(× ) 572、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每年应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573、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8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

574、巷道内轨道运输,需人力推车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575、井底车场的信号工可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576、倾斜井巷串车提升时,阻车器一般设在上部车场入口处,平时应处在打开状态,往倾斜井巷内推车时方准关闭,以免误操作发生跑车事故。(× )

577、巷道内轨道运输坡度大于7‰时,严禁使用人力推车。(√ ) 578、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579、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

580、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开关和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 (√ ) 581、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

582、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583、架线电机车的架线高度自轨面算起,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段的高度不小于2m. (×)

584、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

585、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58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587、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5m/s2。(×) 588、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12m/s。(√)

589、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立井提升系统中,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 √) 590、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天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591、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 592、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 593、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 594、矿井轨道(道岔除外)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 595、矿井轨道铺设质量要求,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 (√)

596、井下采用机车运输时,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597、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上,在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

598、井下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599、为防止电机车架空线悬垂,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应在4m之内。(×) 600、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需要检修时,可就地进行。(×) 601、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 (×) 602、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 603、禁止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与物料混合提升。(√ )

604、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采用不旋转的钢丝绳。(√ ) 605、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300mm。 (× )

606、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

607、立井提升钢丝绳,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 )

608、井底车场的信号工可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提人信号。(× )

609、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物料时,井上、井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 ) 610、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用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两种试验,(√)

611、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正常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 612、立井提升时,可以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 )

613、在倾斜井巷中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捻距的5倍。(× )

614、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

615、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616、钢丝绳的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可以系在滚筒轴上。 (× )

617、斜井提升容器,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 (×) 618、使用中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每4年进行1次测试。(×)

619、空气压缩机上的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整定为额定压力的1.5倍。(×) 620、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 621、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

622、提升绞车升降人员的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 623、煤矿井下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过负荷的要求。(×) 624、电网过电流是引起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 625、漏电电流不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626、煤矿井下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 627、装设保护接地可防止设备或电缆漏电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 (√) 628、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可以分接其他负荷。 (×)

629、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

630、瓦斯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可选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63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

632、在煤矿井下,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633、井下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63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35、煤矿井下硐室外可以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636、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637、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638、井下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

639、井下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640、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641、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自动重合闸。(×)

642、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643、通信线路必须在人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64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645、井下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646、井下用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647、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648、井下巷道内的电缆,不同型电缆之间可以直接连接。(×)

649、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650、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651、井下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电气设备就近潮湿处。(√)

652、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65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654、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 655、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采区电钳工进行。(×) 656、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657、矿用电气设备的失爆主要是由于安装、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及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 (√)

658、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场所,电气短路不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