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政发肇东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建设局、拆迁办、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公证处、信访办等进行强制拆迁。 市行政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公证处、拆迁人等清点、登记现场物品,并予公证,拆迁人提供存放场所场地,公证处负责封存。

市公安局对拒绝执行强制拆迁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拆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市信访局组织拆迁办、公安局做好强制拆迁后上访问题处理。

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二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人原因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等,致使被拆迁人无法正常居住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严禁拆迁人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扒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代收代扣各种费用,扣押被拆迁人的款物。如有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拆迁过程中,凡是涉及政府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的,一律先行免职,并由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涉及拆迁中介机构人员违规违法造成损失的,一律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并清出本市拆迁市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是涉及强买强卖房屋、黑恶势力介入拆迁甚至暴力抗法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凡是在拆迁通告发布后恶意转让、变更房屋性质的,一律不予确认;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细则未尽事宜及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肇东市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